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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起源于古罗马的一项非常古老的原则,在追求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的现代社会依然十分重要。而再审制度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在立法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限制。本文通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和价值根基进行探讨,试图在中国建立起这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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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再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产生可能基于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实现诉讼经济 ,但人权理念兴起之后 ,“一事不再理”原则则被赋予了保护人权的内涵 ,并在实践中成为保护人权 ,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相关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本文以人权为思考进路 ,探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设立根据 ,并从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入手 ,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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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的诉讼制度历史大体上分为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非常程序三个时期,一事不再理原则贯穿其中。公元前2世纪以前,罗马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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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不但在各国的刑事立法中予以规定.而且在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中也有所体现。能够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一事不再理原则必然有其存在的独特价值。但是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重要原则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少有涉及。而随着我国与世界接轨步伐的加快,如何在我国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已成为司法工作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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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领域中一项基本原则,但在目前中国仍处于立法缺位的状态,这导致在审判实务中对其适用的标准并不统一。本文将从一事不再理的价值取向着手,比较论述学术界及审判实务界对该原则的不同适用标准,探究其实然与应然之差异,并就建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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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中的“一事不再理”与英美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是二者的折衷性表述。修改《刑诉法》进行的利益格局调整中,有必要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作适当保留。为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必要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及判断案件同一性的标准,同时应改革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和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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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追诉研究——以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大多数学者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予以等同的研究,这有待于进一步推敲.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既判力为理论基础,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巨大反差.我们应该选择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立法模式,重新设计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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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后被世界各国所吸收.但在我国,其不但没有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相反还有边缘化的倾向.一事不再理在我国的缺位为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带来了极大的障碍,为了顺应世界潮流、保障被告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我国理应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必须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总则中规定一事不再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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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一事的解释和适用标准,林林总总。一事被表述为同一纠纷、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事件、同一诉因等多种含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民事审判实践的基本现状,本文建议:在界定一事的标准上,把诉的要素理论做为重要依据,将一事界定为一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均规定禁止重复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也把一事不再理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加以运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一事?这就涉及到其要素构成,以及什么样的前、后两个诉构成一事再理?我国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文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作了初步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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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是立法过程中的权益之计,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关于"一事不再罚"的定义,学界尚有争议。其核心争议集中在"一事"与"不再罚"的定义上。此外,关于"一事不再罚"的理论基础也有所争议。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出发,探寻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理机制,并认为"一事不再理"的理论基础为"一事不再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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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审判监督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事不再理原则具有保证司法权威和保障被告人权利两项重要价值。我国应该在摒弃有错必纠理念和重拾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在该原则的指导下重塑审判监督程序的非常救济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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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彰显了法的稳定性、诉讼的效益等诸多价值。本文认为对"一事"标准的判断应涉及前后诉的主体、审理对象、主要争点等要素,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的隐性化造成了相关制度的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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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两大法系国家在该原则的界定上存在“同罪”和“一事”的不同标准,也存在对连续犯在该原则上的不同适用。连续犯作为大陆法系的特有概念,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所承认,同时我国的刑法理论也认同连续犯属于处断的一罪,但依刑法规定,对于连续犯的“漏判”事实却可以进行数罪并罚。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发生矛盾,也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发生矛盾。解决矛盾的方法是确立严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增加数罪并罚原则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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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如何处理再审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系,这是一个既紧要又让不少同志感到很难处理的一个问题。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我国早在1998年即签署了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作有明确规定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该公约应该不会是一件久远的事情,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制度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却存在着根本冲突。按照目前不少同志的认识和看法,一旦认可并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则意味着今后将不能再保留刑事再审制度,以致错案将无从纠正,被冤枉的好人将得不到“平反昭雪”,因种种原因被放纵的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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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发轫于古罗马的诉权消耗制度,在民事诉讼的漫长发展历史中,一直作为基本价值观支撑着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发展。一事不再理原则直面的问题是对错误判决的态度。受制于人的认知局限性,诉讼中必然会存在错误判决。如何认识这些错误判决就成为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