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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中国特色"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对这一原则,有的学者称之为"中国特色".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这一"中国特色"的合理性问题,文章从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入手,论证了罪刑法定原则只能是限制功能和保障价值,指出了罪刑法定的"中国特色"体现的是社会本位和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故应予纠正,还罪刑法定原则的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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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但近年来,随着国外对罪刑法定原则双重理解的讨论为中国刑法学界所关注,引起了对罪刑法定原则内涵和我国刑法关于该原则的规定讨论。形式罪刑法定原则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开性,而实质罪刑法定原则反对死板僵硬地理解和执行法律,主张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弥补法律主义本身死板教条、落后于时代的缺陷。本文立足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环境,对两者是否贴合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的立法意图,也更符合司法实践、社会民主化以及保障人权的要求进行了比较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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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我国刑法典中确立的意义许海波新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标志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典中的正式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项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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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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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与犯罪论的实质化——"中国特色"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罪机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应由刑法目的与任务决定,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应由罪刑法定原则赋予.<刑法>第3条"中国特色"的双向表述,使刑法目的、任务与罪刑法定原则各自应承栽的刑法机能被混同和单一化为社会保护,并由此注定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先天缺失.针对体现入罪机能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要通过犯罪论的实质化对刑罚规范和构成要件从实质上进行解释,将刑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尚未达到可罚程度的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以建立"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机制,从而实现经典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并区分刑法目的、任务与原则各自不同的机能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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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涵义。这一涵义体现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权利、利益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重的价值取向。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都是不可取的,于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都是有害的。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的,其相对性表现在刑法的确定性、刑法的明确性和刑法的溯及力等三个方面。罪刑法定的相对性,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出了空间,也给刑事司法解释提供了相当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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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刑法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遵循并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然而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背景的差异,罪刑法定思想所蕴藏的理念也有不同。本文在对中日罪刑法定主义对比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罪刑法定主义存在的不足与缺憾,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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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将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在刑法中.这是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有指导意义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法制精神,体现了对公民的人权、民主、自由的充分保障,是一项进步的文明的法制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贯彻实施,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司法实践中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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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条与罪刑法定原则之具体关系存在不同解读.唯一正确的理解可能是刑法第3条前半段是基于刑法条文的罪刑法定,后半段则是基于刑法典的罪刑法定.中国刑法较少从刑法条款尤其是分则条文之视角来讨论罪刑法定;刑法条文既是定罪的规范,也是决定刑罚的规则;总则诸条款的适用无不以分则条款之适用为前提,分则条文几乎都实践并反映着罪刑法定.第3条反映了以条文式罪刑法定为基础的法典武罪刑法定,进而记载并反映着支撑中国刑法根基的罪刑法定.因此,第3条文本正确的表述顺序可能是“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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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应被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予以对待。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堪称罪刑法定原则的"魂魄"。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的两个表征,而形式安定性与实质安定性则构成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的两个层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除了面临着刑法适应性与司法能动性的挑战,更面临着"安全刑法"乃至"仇敌刑法"的挑战。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可以从刑法立法和刑法解释中寻求保障。通过人权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的最终意义在于刑事法治乃至整个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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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推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结合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就罪刑法定与法律类推的关系、适用法律类推的条件、法律类推制度的存废和适用法律类推应注意的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罪刑法定与法律类推的关系 罪刑法定,是指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该判什么刑,应当由法律规定。简言之,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罪刑法定作为一种法律思想,最早是在资本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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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需要解释,法官应是解释的主体。刑法的适用解释要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只能进行严格解释,但只要没有超出"文义的射程"或"国民的预测范围"就属于扩张解释而非类推,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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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是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而不是刑法某一个构成要素的价值目标。认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重机能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刑法的机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错把刑法的整体机能当成了其构成要素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应当服务于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但是,它却不应该、也不可能直接承载社会保护的价值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将社会保护的内容附加给罪刑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一原则的社会法律意义,不利于现代刑法观念的培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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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罪刑法定与刑法溯及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近现代各国刑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将此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这是我国刑事法制的一大进步,必将有着深远影响。本文在简单介绍罪刑法定与刑法溯及力的同时,对二者间的关系作一探讨。一、罪刑法定的要求与刑法溯及力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后来这一思想在17、18世纪经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系统阐述,形成一种思潮。较为典型的是英国洛克提出的:“……法律规定的刑罚处罚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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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钧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19):141-155
罪刑法定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一致的认可,但关于如何贯彻和落实这一原则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学术界和实践部门。本文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刚性出发,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可逾越性进行分析,阐述了机械适用法律与坚持基本原则刚性的区别。文章认为,虽然罪刑法定的思想源自于西方,但是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与西方罪刑法定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将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文章指出,刑法的适用是一个“创造性”的活动,不经过解释的法律无法适用,完全排除司法机关或者法官的利益需要是不可能的,原则的刚性仅限于对背离立法目的行使刑罚权力的规制。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并不在于具体条文中文字的表层含义,也不在于将条文孤立起来逐字逐句的适用,而在于刑法的任务所指向目标,和通过规范的整体性所表现出来的刑法的精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