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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 ,其余刑如何计算 ,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由于法律对此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 ,有的从又犯罪之日起计算 ,有的从侦查终结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 ,正确的计算方式应该是从新罪判决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的“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即我们通常指的“余刑”。所谓余刑应该指对新罪判决裁定宣告时原判决尚未执行的剩余刑期。没有新的判…  相似文献   

2.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在具体运用中的一种制度。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刑罚的暂缓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就要把前罪和  相似文献   

3.
浅谈数罪累犯的从重处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的累犯,一般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法定期限内再犯一定之罪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后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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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而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三年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均以累犯论处.我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从以上累犯的法定概念可以看出,构成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前罪与新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与新罪必须都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我国缓刑制度进行了较广泛的讨论,对缓刑的法律性质有两种迥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缓刑是对犯罪性员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时间不是执行刑罚,因此对缓刑犯的考察不同于执行管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一笔勾消不再执行了:对缓刑期满后三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由于前罪刑罚没有执行,  相似文献   

6.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同时,刑法第七十条又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  相似文献   

7.
前科浅谈     
“前科”这一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司法文书的写作中,经常使用。但就笔者所见,有使用得正确的,也有使用得不当的。本文试就如何理解和使用“前科”这一法律概念,谈点个人的浅见。 所谓前科,《法学词典》的解释是: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执行完毕的人又犯新罪,其前罪的判刑且已执行的事实。根据这一解释,成立“前科”的条件是:一、前罪必须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罪如果是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则不成立为“前科”,免刑的亦如此。就是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但宣告缓刑,也不成立为“前科”。因为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对不是再犯新罪.而是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法律未明文规定。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  相似文献   

9.
累犯成立条件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殊累犯的前后罪并不要求是同一性质的类罪。对于属于恐怖活动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犯罪分子,认定是否为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要坚持整体原则;对于不属于恐怖活动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犯罪分子,认定为这两类犯罪时,要坚持关联原则。对于累犯中前罪的法域问题,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前罪。一般累犯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理解为是指行为人实施前罪时不满18周岁。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跨越行为人18周岁届满日期的,应当坚持以已满18周岁对待为原则、以未满18周岁对待为例外的原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时的年龄,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行为具有互动性或者承继性的情形,应当以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实施完毕之时作为行为人年龄的确定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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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缓刑的撤销条件张振高,张林堂,张淮宁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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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撤销缓刑条件的立法完善潘家永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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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新犯的是一罪,那是容易理解的,如果新犯的是数罪,就出现两种意见。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司法实践经验证明,正确适用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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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指对依法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含反革命犯、累犯)给以一个规定的考验期限,有条件地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只有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刑法如此规定,在“不致再危害社会”与“再犯新罪”之间有一个“空隙”,即严重违反我国颁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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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缓刑期满后重新犯罪者也应从重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宣告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可见,缓刑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是以“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为基准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有一部分人虽然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本文所指的犯罪均为故意犯罪),但缓刑考验期满后又重新犯罪。笔者认为,对这部分人也应规定从重处罚以纠正立法上的失衡和实践中的打击不力。第一,宣告缓刑说明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其行为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如果…  相似文献   

16.
《法学》1991,(1)
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关系到激励曾经犯过罪的人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和防止他们继续作恶、危害社会,故各国刑事立法对此十分重视。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累犯制度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其后,于1981年6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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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艳  郭贝贝 《人民司法》2022,(32):39-41
<正>【裁判要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要针对漏罪产生原因,区分主动漏罪与被动漏罪。对于犯罪分子已作全面如实供述但未被立案追诉的被动漏罪,本着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鼓励犯罪分子改恶从善的原则,适用数罪并罚,使其享有合并处罚之利益,更加契合刑法第七十条的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18.
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野下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对我国前科终身制法律规定的检讨犯罪前科作为一个学理上的词汇,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规定。关于前科之定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前科,是由于法院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对其判处刑罚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在一定期间内的一种法律地位。"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前科是指曾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被宣告犯有罪行可以是人民法院进行的,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的,至于被宣告犯有何种罪行或者被判有何种刑罚及刑罚是否执行,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②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了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即所谓“新罪”)情况如何实施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在区别不同形式的犯罪,从重处罚又犯“新罪”的罪犯这一点上,该条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20.
司法信箱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宣告判决前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应如何处理? 编辑同志: 我们在审理罪犯于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中发现: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宣告判决以前,其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对这类罪犯是否仍要依据刑法第六十六条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其前罪刑期已满,如何并罚?如不需要并罚,法律文书又应如何表述?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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