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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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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磊 《法制与社会》2011,(32):93-94
当前,执行以物抵债规则存在诸多适用上的难题,但其作为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到的执行手段之一有着自身的特点与优势,成为缓解法院"执行难",解决当事人债务纠纷的重要方法。  相似文献   

2.
王强  陈诚 《法制与社会》2011,(21):261-261
以物抵债的执行方法充分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等价有偿与平等自愿的原则,它符合客观实际,更为方便灵活、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充分体现了公正与效率、强制与平等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政法学刊》2018,(6):98-104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灵活的执行方式,有利于提高执结率、化解民事矛盾、节约执行成本。然法院零星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远不足以解决以物抵债法律性质及效力、适用情形以及虚假诉讼风险等争议。应当着眼于民事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适用存在的问题,分析以物抵债的法律定位和法理基础,完善以物抵债的适用规则,防范以物抵债引起的虚假诉讼,使以物抵债制度更好地适应民事执行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物抵债包括代物清偿与狭义的以物抵债两种,不同于新债清偿、专为清偿,在我国现行法上均为无名合同,应被法律认可。在判决、裁决以物抵债的,抵债之物的所有权不因判决、裁决送达当事人处时而移转,只有办理完毕抵债之物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不动产场合)或完成交付(动产场合)时才发生移转。  相似文献   

5.
陈然 《法制与社会》2016,(5):105-107,149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未对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予以进一步明确,究为债权担保还是物权担保,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依然悬而未决。担保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是一种否弃实践性的代物清偿。一般而言,其与流质契约存在较大差异,不宜简单扩大适用禁止流质规则。法院应在实践中具体识别担保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流质契约。担保型买卖合同系无名合同,其效力情况应依据合同法一般规则予以判断,而且依赖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存在。其并不发生物权担保效果,对民间借贷合同债权的担保为债权意义上的担保,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6.
在金融仲裁中通过调解文书提前明确不动产抵押物"以物抵债"的清偿方式,来简化该类案件的执行程序,目前尚存在抵押权人单方办理转移登记障碍、在登记过程中对抗第三方保全等一系列技术问题,在不违反既定规范及立法精神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房屋登记部门以及法院执行部门的三方协作,来直接执行特定情况下的"以物抵债"仲裁文书,真正实现金融仲裁案件的效率执行与案结事了。  相似文献   

7.
类型化既是法学研究的方法,也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有效路径。从订立目的、达成时间、表现形式、内容实质属性等方面来看,以物抵债协议呈现出多种类型,引发的法律后果亦存在较大差异,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不能简单套用传统民法中的代物清偿制度。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采诺成性合同观点的前提下,亦应考虑其与原债务之间的牵连关系,包括受原债务法律行为效力变化、标的数额增减、时效抗辩等因素的影响;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虽然具有非典型担保性质,但也要区分抵债物是否交付,分别适用合同与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反思、检讨以物抵债协议性质的认识过程与现代合同理念发展、民法逻辑体系强制与现实交易需求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完善民法典体系化功能,填补法律漏洞,统一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不同市场主体多样化的需求催生多样化的合同。“以物抵债协议”和“让与担保合同”是社会实践中的热点,与其相关纠纷案件裁判思路的统--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一个重点,但其并未以典型合同或担保物权的形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似文献   

9.
现有学说将以物抵债界定为契约,要么属于代物清偿,要么属于无名之诺成合同。"契约说"主张以物抵债应准用买卖之规定,抵债人应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及相关违约责任。但是,以物抵债的核心是抵债而不是买卖,适用买卖之规定将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契约说"还存在逻辑判断矛盾、诉讼及裁判成本过高等问题。比较而言,将以物抵债界定为处分行为,适用处分行为之法律规则可以避免"契约说"存在的理论困境,并可以有效简化法律关系,是一种可供选择的较佳的解释路径。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须满足处分权、行为能力和公示要件才能发生效力。未满足处分行为之要件,当事人不得基于以物抵债之合意而诉请履行,亦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能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与原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有因性,原债权债务关系无效或虚假的,以物抵债协议也为无效。  相似文献   

10.
民事执行中基于法院的中立地位、强制执行权的特殊性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对当事人自愿以物抵债的标的物进行强制评估是非常必要的,这种做法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11.
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当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金钱外财产抵偿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担保的构造相契合,宜将其认定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以物抵债协议中的第三人无须也不应限定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债权转让、第三人清偿、债务加入、让与担保、共同担保、流担保条款及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等具有勾连关系,应注意规则适用上的共性与差异。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仅为替代履行的约定,属于无名合同,其在履行前不具有担保的功用。对于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应考察抵债协议中的财产权利是否移转至债权人名下而分别确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此种协议在履行前仅有合同效力,因其具有担保功能,故同样应适用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机制限制和保证人资格限制的规定,并可享有保证人的部分抗辩权,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推定规则;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履行而将抵债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发生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其所有权而...  相似文献   

12.
以物抵债包括代物清偿与狭义的以物抵债两种,不同于新债清偿、专为清偿,在我国现行法上均为无名合同,应被法律认可.在判决、裁决以物抵债的,抵债之物的所有权不因判决、裁决送达当事人处时而移转,只有办理完毕抵债之物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不动产场合)或完成交付(动产场合)时才发生移转.  相似文献   

13.
Q编辑同志: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评估后不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法院是否可以出具裁定书予以确认?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蒲公英  相似文献   

14.
案外人在被执行的不动产被查封后,提交了在查封前与被执行人达成的以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合同,主张对被查封的不动产拥有所有权,执行法院应当对该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性审查。如果发现该合同为虚假合同的,不能产生对抗执行的效力。执行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对该房屋提出的异议应当驳回。  相似文献   

15.
王赫 《中国公证》2016,(4):12-13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就在法律人的朋友圈形成刷屏之势。这也难怪,物权法司法解释无疑将是今年最重要的司法解释,很可能没有之一。究其缘由,一方面是因为《物权法》自身的重要性,2005年前后围绕物权法立法所生争议的受关注程度也是此前和之后其他立法过程所鲜见的。另一方面,物权法司法解释确实也酝酿了太久,以  相似文献   

16.
石少红 《山东审判》2012,(1):104-107
一、据以展开研究的案例山东某公司与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某中院依法审理后于2008年11月作出判决: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某公司2007年、2008年两年的房屋租赁费;案件受理费由魏某负担。判决生效后,魏某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  相似文献   

17.
《法庭内外》2006,(9):60-60
法官: 2006年2月,柳某到我处赊购价值8万元的货物时,与我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如果柳某不能在2个月内还清贷款,其提供作为抵押物的店房则归我所有。期满后,由于柳某未能清偿贷款,我提出办理转移抵押店房所有权的手续,却遭到柳某拒绝。无奈,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柳某履行合同。不料,法院竟认定我们自愿签订的合同无效。这是为什么?  相似文献   

18.
以物抵债,是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执行方法,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方面,与拍卖、变卖、强制管理等具有相同的制度功能。以物抵债包括不经拍卖、变卖的抵债和拍卖、变卖中的抵债。不经拍卖、变卖的抵债,  相似文献   

19.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切实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关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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