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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起源于日尔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发展完善起来。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分析可知,我国急需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 相似文献
2.
时效取得制度中的善意与恶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时效取得制度是否以善意占有为要件,存在不同观点及立法例。权衡利弊,不以善意占有为要件的时效取得制度更为可取。作为这一制度选择的体系化要求,有必要对占有人的占有方式、时效期间、溯及力及相关债权关系等作相应调整,以谋达既能维护财产秩序、促进物之效用,又能协调原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时效取得制度之构建。 相似文献
3.
郝刚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3(3):11-15
取得时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发源并初步完善于古罗马时代。进入中世纪后,封建庄园经济成为社会经济基础,时效取得制度遭到抛弃。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取得时效制度得到了复兴。取得时效制度具有强大的功能和价值,我国应当建立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时效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4.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5,(6):72-79
"善意"一词最早源于罗马Bona Fides时效取得制度。罗马法中的善意以"毋害他人"为抽象内涵,存在两种具体含义:诉讼法领域中指客观善意,体现为外部行为;物权法领域中指主观善意,内含于心理状态。"善意"释义的延伸发展中,拉丁语及英语国家采同一术语表达;德国法采分立术语表达。后者使"善意"一词最终走向分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的善意演变为当今的诚信原则;而作为内心状态的善意则保留在物权法、债法诸板块中,表现为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实效中的善意或占有人的善意等。另外,作为内心状态之"善意"被剥除开来后,广泛随附于物权法领域之各种制度而存在,并在此发展出丰富内涵。 相似文献
5.
刘耀东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18-25
在通谋虚伪表示及被欺诈之情形,民法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应可并存。而于胁迫之情形,"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优先于善意取得而适用,盖惟如此方可践行私法自治之原则。在意思表示错误之情形,不发生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之关系问题,善意第三人可径直依善意取得而主张其权利。第三人若知悉其前手交易之可撤销性,其非但不得主张"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亦不得主张依善意取得而受保护。 相似文献
6.
贾盛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
源于日尔曼法“应以手护手”原则之善意取得制度的形成 ,克服了罗马法绝对主义的所有权原则 ,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该制度关乎民法动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和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障 ,因而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旦善意取得成立 ,便会产生以善意相对人取得所有权为中心的相关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7.
陈晗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1):72-74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不动产原权利人与交易中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保护的侧重点上,以及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是否存在冲突上。在登记制度尚不清晰的情况下,以期公信力为基础要求适用善意取得显然对原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是不公平的。 相似文献
8.
周美华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12):32-36,41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概念分析,我们得知,善意取得涉及到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与善意第三人的“无辜”之间的利益博弈,究以何者为优,见仁见智,但一般认为应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且将其扩充适用于不动产。虽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是确定的事,但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仍存在不同见解,且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仍是通说,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适用,分歧为何如此严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其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正当?笔者对此持肯定观点。 相似文献
9.
取得时效的实践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厚国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4):40-46
取得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这一法律效果体现为原权利人丧失权利而占有人取得权利。它是法律在比较衡量物的用益利益与物的所有利益、私的所有的个人价值与和平秩序的社会价值,而作出的无奈选择。在这里时间之所以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乃是法律希望以时间来治愈权利瑕疵给社会生活带来的不便和困扰。目前,我国民法学界正致力于物权法的起草,如何认识取得时效制度对我国民法实践的价值和意义,便成了学理的一个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10.
梅瑞琦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88(1):25-31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观念所有权发展的产物,其逻辑前提乃是占有表征本权。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观念所有权得到的进一步巩固,使得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化,从而导致占有难以表征权利,这就使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产生了动摇。占有表征本权背后的隐喻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处分通常为有权处分,并基于现代民法对处分权和法律上人的本质的重新认识,现代社会中占有表征本权背后的隐喻仍然成立,从而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重获其内在合理性和存在基础。 相似文献
11.
林旭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52-56
从对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见 :在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先占 ,以及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取得等诸项制度的情况下 ,动产时效取得仍有其适用的逻辑空间 ;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价值 ;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准确界定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应协调取得时效与财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与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初探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李建伟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45-48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不法将他人财产让与买受人后 ,若买受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 ,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 ,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是近代民法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 ,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1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运用于动产交易 ,各国立法均不持异议 ,但是否亦行之有效用于不动产交易 ,各国民法则规定不一。在理论研究上 ,学者们对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 相似文献
13.
李遐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1)
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包括对缔约人的效力与对原权利人的效力。对缔约人而言,在缔约人为善意时,属于认识错误的问题;在转让人为恶意而受让人为善意时,合同的效力为可撤销;在双方恶意时,合同原则上无效,原权利人则有权决定其有效。对原权利人而言,权利人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代替转让人成为了合同当事人,针对权利人的追认权,法律应赋予受让人撤销权。善意取得能够排除受让人撤销权,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以此说明转让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撤销合同的,将排除其善意取得,也不能以此说明善意取得是转让合同的要件。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没有直接关系。 相似文献
14.
刘志强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2):61-66
盗赃占有虽系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但盗赃占有亦应享有占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占有是时效取得制度的基础,虽然时效取得并不以善意占有为必要,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在时效取得之时效期间上会有重大差别。占有既为事实,盗赃占有也受占有保护。盗赃占有人所受的保护,不限于自力救济权与占有物上请求权,还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 相似文献
15.
郝丽燕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3):85-91
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补充,特别是在资源稀缺的当下,取得时效制度不可缺失。我国民法典应当承认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应当适用于所有权和限制性物权,因此在民法典中应当规定于物权编。另一方面,在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日益缩减的情况下,其构建以简单为宜,动产以善意、自主占有和期间为构成要件值得为宜;不动产以登记、善意和期间经过为要件。 相似文献
16.
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王利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1):1-7
现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本文认为 ,在我国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如下功能 :确定财产归属 ;发挥财产利用效率 ;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 ;及时解决纠纷。取得时效制度不能由善意取得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公信制度等其它制度代替。文章并对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17.
李楠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6(6):47-50,63
从理论依据、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上看,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动产包括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已登记的、有登记瑕疵的、尚未进行登记但不违章的以及已登记的属赃物的不动产。 相似文献
18.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2)
善意取得制度是当今民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罗马法、日耳曼法均对该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元素。商法发展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动态保护"、"团体主义"、交易安全、外观主义思想均在商法中有明确的体现。近代民法将该制度从商法中吸收过来,添加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相关民法要素,形成了现代意义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9.
王爱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4(2):83-85
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占有和经过法定的期间.至于善意占有则不是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但对善意占有,应规定较短的时效期间. 相似文献
20.
罗惠铭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6):114-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7条引入了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原则,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善意取得原则。学界对该条的适用争议较大,但该原则的确立有其合理性,适用中存在的公司反悔权问题可通过引入善意取得的阻却事由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