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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的发展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云存储中的信息会影响商业秘密的构成认定,但云服务合同中的条款不能作为用户放弃商业秘密的表示。云服务商给商业秘密帯来了威胁,应强化服务商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责任。针对黑客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应从打击黑客和发挥服务商作用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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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几个问题易珍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公布施行,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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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司法效应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其规定过于概括、简约,缺乏应有的操作性。鉴于此,本文试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司法困惑诸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求有助于司法实践。一、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1、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达不到“重大损失”或者没有损失的,应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处理,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二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合法取得商业秘密行为的界限。①关于独立研究开发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可分享性,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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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第三人承担侵犯商业秘密责任的主观要件——嘲知或应知第二人违法行为时,采用的方法是以理性人义务标准判断第三人的行为。在总结我国目前相关商业秘密司法判例认定体现第三人恶意之行为类型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在聘用跳槽员工时避免成为恶意第三人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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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刑法修订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盗窃罪或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罪进行处罚,这在当时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修订后的刑法为打击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专门的武器,但是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仍然容易同一些犯罪相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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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法典的219条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对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但纵观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仍有待完善,在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新《刑法》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自然人指知悉商业秘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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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计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行为只有达到已经或者可能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才可能构成犯罪,否则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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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多。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性质反向考察,其主观罪过的类型不应包括犯罪过失。从文义分析、立法溯源和整体理解等角度全面审视"应知"的规范含义,其应是犯罪故意的一种认识状态。总体观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只能是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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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结果犯。如何认定这里的重大损失,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重大意义。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结果的认定还存在着疑难之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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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新刑法首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愈演愈烈,给权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越来越大的新情况而制定的。通过刑法手段打击犯罪,对商业秘密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正确地理解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目前在本罪的主观方面理论界尚有争议,本文就从此处入手,探讨了本罪主观方面的实然与应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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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重要制度。正确解释商业秘密的特征,是规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前提。分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方法,可以发现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法律实施的问题。解决这方面问题,需要完善有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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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只能为故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过失取得、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以本罪论处。”[1]也有的认为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 我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疏漏,正确理解侵犯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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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李鑫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它既可以给所有人或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又可以造成经济优势。因此,商业秘密具有特殊价值,是拥有人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有效的保护。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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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诸多缺陷.为避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扩大化趋势,必须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全部限定为故意,严格区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界限,改结果犯为行为犯,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制裁重点置于打击商业间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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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述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重点分析了两种不同类型合同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