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我国现行强制到案措施存在适用对象范围过小、适用程序上的“有证”要求脱离公安办案实际等不足,因此应当整合现行强制到案措施,将留置建构成专门的现场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留置的适用对象是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均有权适用留置手段,而不应仅限于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被留置人在留置结束后不能再适用传唤或者拘传措施。  相似文献   

2.
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明确将"留置"写入其中。细读监察法,"留置"一词在相关条款中出现22次之多。与过去的"两规"、"两指"相比,"留置"的法定性更加严谨、清楚明了。留置对象的法定性。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六类人员)拟采取留置措施,应该是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3.
李锋 《公安教育》2004,(12):40-42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共6章44条,主要包括制定《继续盘问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必须遵循的原则,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和时限,继续盘问的审批和执行,候问室的设置、建设和管理,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涵盖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各个环节,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目前,与继续盘问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湖北省公安机关适用盘问留置审查措施规定》等,除…  相似文献   

4.
治安传唤与留置盘问均是当前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适用的法律措施,但两者在适用中容易混淆。笔者从七个方面对两者的区别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留置盘查权,从而解决了基层公安机关留置盘查那些不符合收审、刑事拘留条件,而又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留置继续进行审查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于法无据的问题。但是,留置盘查涉及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稍  相似文献   

6.
建立留置报督察备案和规范留置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公安机关留置管理和留置报督察备案还存在许多问题,这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因此,我们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留置报督察备案和规范留置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2款规定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可以延长至48小时。公安部[87]公发20号文件规定 ,县公安局所属林业公安分局可以行使警告、罚款处罚的裁决权。请问 ,县公安局所属林业分局是否可以批准留置48小时 ?华光华光读者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和专门公安机关 ,如县公安局、县一级的林业公安局 ,但不包括县公安局所属林业公安分局。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  相似文献   

8.
浅谈留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留置,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行使当场盘问、检查权时,遇法定情形将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经批准依法对被盘问人有条件的限制人身自由,并继续进行盘问的一种法定职权。它与公安机关行使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大区别。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民警对留置没有真正理解,不能严格依法留置,往往将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使用,偏离《警察法》立法本意。规范民警正确运用留置手段,从根本上说要加强对公安工作常用法律、法规的学习,最终达到依法执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二章"职责与权力"在1995年《警察法》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危难救助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扩大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由人民警察扩大到公安机关;明确救助范围,将公共安全纳入救助范围,列举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且常见的情形;扩张救助时间,将人民警察的非工作时间纳入危难救助的时间范围内;规定报告义务,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积极履行报告义务。遗憾的是,修订草案稿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并未相应地规定公安机关危难救助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有责无罚,公安机关危难救助职责的规定将形同虚设,有损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无法有效保障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应该结合不作为理论和实际情况,构建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免责事由在内的公安机关危难救助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10.
小资料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留置室应具备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条件,配备必要的座椅和饮水等用具。小资料  相似文献   

11.
法博士信箱     
如何正确进行传唤和留置法博士: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传唤是否是进行讯问前的必经程序?对于传唤、拘传到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否变更为留置?如何理解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留置? 网上 风如柏风如柏同志: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  相似文献   

12.
留置,对普通百姓来说是非常陌生的字眼。而对人民警察来说,它可是经常被派上大用场的“手段”。“留置”一词出自《人民警察法》,是公安机关最常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留置室如何建设和管理是关乎被留置人员合法权益与公安机关执法形象的一件大事。深圳市公安局认真贯彻《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有关留置室的规定,在没有现成的模式可模仿、没有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逐步摸索闯出了一条新路。一今年6月1日,记者在深圳市公安局法制处几位同志的陪同下来到了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罗岗派出所。迈进罗岗派出所干净整齐的院内,一座依山坡而建的白…  相似文献   

13.
谢晖 《前沿》2007,(10):161-163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侵占罪无侦查权,但从现实中发生的侵占案件来看,受害人往往要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才能取得证据、追得财产。因而公安机关的及时侦查、采取一定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是破获侵占案件的关键。因此,建议增加"在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对侵占罪行使侦查权"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4.
法律问答     
县公安局所属林业分局能否批准留置48小时编辑同志:《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2款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公安部[87]公发20号文件规定.县公安局所属林业公安分局可以行使警告、罚款处罚的裁决权、请问,县公安局所属材业分局是否可以批准留置48小时?江西郭远华都远华同志: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和专门公安机关,如县公安局、县一级的林业公安局,但不包括县公安局所属林业…  相似文献   

15.
留置措施作为《国家监察法》中规定的一项调查措施,是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新产物。该措施取代"两规"后在试点地区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当前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需要看,监察法对于诸如留置措施场所等具体的规定不明确,需要后续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16.
我被错误拘留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编辑同志:一日我在大街上行走,一女人指认我是流氓,公安机关将我拘留达5个小时,经讯问确认不是我后,才将我释放。就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我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肖林肖林同志:公安机关对你留置讯问是一种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7.
<正>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2012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规定:"对  相似文献   

18.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6):133-141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由于相关立法过于原则粗疏,监察程序运行错位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监检程序衔接与配合面临规则失衡、措施缺位等问题。当前,留置措施的属性定位与功能不符、不加区分统一适用等情形导致司法实践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程序衔接出现真空进而导致责任相互推诿。聚焦职务犯罪案件退补调查期间换押措施责任问题,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留置措施的属性并有助于完善留置措施规则体系,进一步促进监检二者的良性衔接和互动。对于留置规则体系完善,应对不同的被调查人以"二分法"设置留置细则,细分区别证明标准与留置期间规则,引入律师辩护制度内部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外部监督监察权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19.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改革"1+3"意见方案,解决基层公安机关分工过细、职能交叉、资源分散、效率低下等问题,江西省抚州市公安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大胆改革创新,自2016年10月开始,从市级公安机关到县级公安机关全面实施"大部制"警务改革。通过机构优化配置、人员优化重组、资源优化整合和服务优化集中,基本实现了公安工作的转型升级,改革成效明显。抚州市公安局这次的"大部制"警务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力度大、模式新、措施实、亮点多,短期内凸显改革成效,释放改革红利,其经验可复制、可推广,值得各地基层公安机关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20.
略论留置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留置在公安机关查破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毋庸讳言,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当前还存在模糊的认识和错误的做法,表现在:1、留置称谓不规范;2、适用主体错误;3、留置对象错误;4、超期留置;5、留置与传唤混用或二者交叉使用;6、留置不符合程序规定;7、对留置人员的不人道待遇;8、变留置为变相羁押;9、延长留置理由不当;10、留置室的设施及相关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