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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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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1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法把杀人罪分为两个罪刑单位:前段规定的罪刑单位适用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以下统称一般的杀人罪或一般的杀人类型),后段规定的罪刑单位适用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减轻犯(以下统称情节较轻的杀人罪).要对某一个杀人案件中的罪犯准确量刑,首先要明确该案系一般的杀人罪还是情节较轻的杀人罪.  相似文献   

2.
童颜 《中外法学》1986,(6):72-78
<正> 资产阶级国家对杀人罪的分类,不同法系以及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内都有所不同。现在,我们根据它们的刑法典(含草案)和一些单行制定法的规定,并与我国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其特点。我国刑法把杀人罪列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内,未独立为一章。在分类上只有故意杀人(第一百三十二条),过失杀人(第一百三十三条)。此外还有特别的反革命杀人(第一百零一条)。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对杀人罪的规定,总的来说比较详细。它们一般列入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规定过于简单,存在着体系性缺陷,无法较好地应对故意杀人罪这种较为复杂的罪种,因而亟待完善。刑法典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典型化了的"加重罪状"、"减轻罪状"的情形作出具体、详细、合理的规定并配置适当的法定刑,补实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阙如,从而实现罪刑法定与罪行均衡。  相似文献   

4.
“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及聚众斗殴等罪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理。我国学者针对这种立法例在理论上称为“转化犯”。本文分析了“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的理论缺陷和存在价值,主张否认“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的存在。  相似文献   

5.
危害国家安全罪若干问题探 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在全面研究和总结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基础上,对19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的内容作了调整与合并,删除了反革命破坏罪,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伤人罪等犯罪,并将组织越狱、聚众劫狱等犯罪移入他章,增加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叛逃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中增加了一些犯罪。学者对本章犯罪作了一定的研究,但对有些问题似缺少进一步的探讨。本文拟对本章规定的犯罪中的若干问题再作讨论,…  相似文献   

6.
对屡有发生的犯罪人为抢劫财物而故意杀人的案件,近年来实践中的定罪颇不一致,有定抢劫罪的,有定故意杀人罪的,有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的,还有定抢劫杀人罪的。  相似文献   

7.
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法定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幅度从3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如此巨大的法定刑幅度,刑法典对本罪的刑罚适用却除了抽象地规定了基本犯和情节减轻犯两档法定刑外,并未规定任何从严或从宽情节.如此立法,既有违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原则,也不利于死刑的限制.考察世界各国(地区)的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大致可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三个方面.参考域外立法,我国刑法可考虑将杀害特殊对象等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从严情节.  相似文献   

8.
《河北法学》83年第二期案例分析“是盗窃枪支弹药罪,还是杀人罪?”一文结论为“对被告卞某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此我有不同看法,特提出来磋商.  相似文献   

9.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一样,都是典型的结果犯。二罪虽然都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但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生命权利。两者有质的差别,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也有较大的悬殊。二者更主要的区别还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处罚杀人罪既遂,也处罚杀人未遂和预备甚至杀人中止;但伤害则以结果论罪,构成轻伤的则以轻伤罪论处,构成重伤的按重伤罪判刑,如果伤害致死,也单独规定了加重的刑罚,然而并不处罚伤害未遂和预备。诚然,一般说来,故意伤害罪尤其轻伤罪,比之故意杀人罪来说,其社会危害性要轻得多。所以,通常不处罚伤害未遂。但是,事物是复杂的,自当不应绝对化。故意伤害罪中的重伤未遂,不论从其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性来看,都是相当严重的,如不处罚,实在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罪有否犯罪未遂,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争斗也愈演愈烈,聚众斗殴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而我国现行刑法仅对聚众斗殴罪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实践中,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是否要求对合性、聚众斗殴罪如何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中‘持械"行为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尚无定论,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略论伤害罪     
<正> 伤害罪是一种犯罪构成较复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从司法实践看,审理伤害罪必须了解该罪犯罪构成特征,正确区分故意轻伤与重伤的界限、伤害致死罪与杀人罪的界限。我国刑法第134条和第135条,根据伤害行为对人体健康的侵害程度及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不同,把伤害罪区分为四种,即故意轻伤罪、故意重伤罪、故意伤害致死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器官犯罪规定之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新增了一个罪名。该罪名应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该罪中的人体器官既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指的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也应包括角膜等人体组织。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摘取活体器官与尸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应视其情况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盗窃、侮辱尸体罪。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为了解决因果关系证明的难题,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宁。成立聚众斗殴罪必须双方均在二人以上,仅一方具有"斗殴"故意的,该方可成立聚众斗殴罪,明显只有一方具有聚众"殴"而没有聚众"斗"的故意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只要对死伤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便没有伤害故意、杀人故意,也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双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直接致害人及双方首要分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他人成立聚众斗殴罪,致人死亡外还致人重伤的,其他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14.
我认为,郭敏杰第二次驾车撞死人的行为既不是过失杀人罪,也不是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而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应按刑法第132条处罚。理由是: 一、郭的行为客观表现为非法地剥夺了他人生命,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这种行为的非法性表现在:高清良之死并非不可避免,它与郭犯放任驾车逃跑的违法行为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就是说,当高清良的生命安全受到郭犯行为的严重威胁时,郭犯并未  相似文献   

15.
(四)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在全国时有发生。刑法学界围绕对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1)应直接按照刑法定罪量刑。其中又有定过失杀人罪(或过失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不同见解。(2)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 (一)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生命安全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是以生命为前提的。如果生命得不到保障,其他任何权利都难以享有。因此故意杀人罪是所有侵犯人身权利罪中  相似文献   

17.
谈谈伤害罪     
伤害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犯罪构成比较复杂,有时难以区分这一罪与其它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134条和第135条,根据伤害行为对人体的侵害程度及其主观罪过的不同,把伤害区分为四种,即故意轻伤罪;故意重伤罪;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重伤罪。并相应地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这  相似文献   

18.
对渎职罪立法、司法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订刑法改变1979年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过于笼统的做法,把十几年来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文,并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渎职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了以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为渎职罪的一般性规定,以第398条至第419条所规定的具体渎职犯罪为读职罪的特殊性规定的读职罪法律规范体系。修订刑法关于渎职犯罪规定的具体化无疑将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渎职犯罪。 为了解、掌握检察机关依据修订刑法惩治渎职犯罪的情况,我们就有关渎职罪立法、司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我们的调研情况及初步研究意见汇总如下,供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界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19.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统一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刑法罪名作出了有效的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罪名分别定为“枉法裁判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罪名的统一、规范是很重要的,两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同一条款规定不同的罪名在刑法...  相似文献   

20.
罪名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名称。根据我国刑法和军职罪条例,罪名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按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名称可分为九类,有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些罪名可简称为类罪名。(2)按犯罪的直接客体,每类犯罪又分若干种犯罪。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分别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杀人罪,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的强奸罪等等。这些罪名可简称为种罪名。(3)有的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只包含一个单独的罪名‘如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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