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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之基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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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重要规定表明:产品责任,指制造者或销售者(有时也可能是运输者或仓储者等)因提供不合格的瑕疵产品而致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这个定义,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关于产品责任的定义,在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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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假疵而给消费者、使用者、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所应承担的责任、简单地说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一、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主体(-)制造者对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销售者先对消费者承担了赔偿责任.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制造者追偿。(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即使商品质量问题的真正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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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质量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该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和质量违约责任存在以下区别:(一)责任的性质不同。质量违约责任是以事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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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局限性和改进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产品严格责任制度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的重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则意味着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过失的客观表现,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因此其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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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标准在产品责任中的法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一般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重要要件之一,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的客观前提。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2条所指“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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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科学》1992,(5)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它的解决,几乎涉及产品责任诉讼中其他所有问题的处理。我国民法测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对此,理论界已形成共识。但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理论界仍看法不一,有主张实行过错责任者,亦有主张实行无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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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品生产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了很大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处于生产、运输、保管、销售这些环节,最后一环的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他们常因找不到合适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而损害了自己的正当利益。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于改善生产、销售、保管、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在民法理论上如何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特征、及责任要件,将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故本文试就这几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使购买者造成其它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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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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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其制造、销售的产品有缺陷,在对销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含义有广义、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产品责任可分为合同关系中的产品责任和非合同关系中的产品责任两种,前者是合同的当事人因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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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1)
产品责任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单行的产品责任法,但在《民法通则》中已出现了产品责任条款,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条款旨在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促进他们改进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鉴于近年来产品责任案件屡屡发生,有的已诉诸法院,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责任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在此,笔者谈些肤浅之见,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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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直到80年代,产品责任才被提上立法的议事日程。目前,我国涉及产品责任的民事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民法通则》第122条原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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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本依据,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的保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加以区分,采取二元归责体系,本文就这一归责原则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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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这一法律规定的理解却不尽相同,执行起来也大有出入。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一法律规定的真实内涵,对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切实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谨就个人对此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试抒管见,以期引起争鸣,指导实践。 一、关于案件性质 由“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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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连带责任的性质、特点和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连带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共同对损害后果向受害者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连带责任究竟属于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目前,尚有争论。笔者认为,当属侵权责任。 一般说来,根据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可以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虽然也是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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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因事先很难估计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的确切范围或后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很可能因不堪负担赔偿责任而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为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通过责任保险来分散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贵任保险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当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现代保险制度,运用于产品责任的保险,则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强化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其实质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使无法预料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化为小额保险费支出,或是在产品责任投保人之间分担、或是计入产品成本而由产品的使用者最终分担,从而保障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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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指投入市场流通的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适用范围、归责原则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中美产品责任案件在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上呈现出各自的特点,本文试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此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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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赔偿,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生产、销售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其他缺陷的产品,致使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伤亡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正确地处理此类纠纷,对促进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民事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关于案由和主体问题案由是案件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概括.在审判实践中,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往往被确定为损害赔偿纠纷,我们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因为我国民法理论将侵权损害赔偿划分为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大类型,且各类损害赔偿的具体性质,侵害的客体又不尽相同,笼统以损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