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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7 毫秒
1.
所谓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假疵而给消费者、使用者、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所应承担的责任、简单地说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一、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主体(-)制造者对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销售者先对消费者承担了赔偿责任.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制造者追偿。(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即使商品质量问题的真正责任…  相似文献   

2.
《法学》1991,(9)
一、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性质、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之规定,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不同于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也不同于产品质量责任。由于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存在而产生,直接表现为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并不表现为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因而属于侵权责任范畴。  相似文献   

3.
产品质量连带责任的性质、特点和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连带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共同对损害后果向受害者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连带责任究竟属于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目前,尚有争论。笔者认为,当属侵权责任。 一般说来,根据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可以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虽然也是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商品生产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了很大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处于生产、运输、保管、销售这些环节,最后一环的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他们常因找不到合适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而损害了自己的正当利益。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于改善生产、销售、保管、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在民法理论上如何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特征、及责任要件,将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故本文试就这几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使购买者造成其它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产品责任是指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就是只要制造者、销售者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且该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行为,是否违反合向中的保证义务,就应认定  相似文献   

6.
产品责任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单行的产品责任法,但在《民法通则》中已出现了产品责任条款,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条款旨在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促进他们改进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鉴于近年来产品责任案件屡屡发生,有的已诉诸法院,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责任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在此,笔者谈些肤浅之见,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结合食品科学的研究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危险程度等因素,将转基因食品、儿童食品等纳入强制责任保险,不能笼统地将所有食品安全责任纳入强制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二元结构。就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而言,强制投保的对象应仅限于生产者,在认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时,应正确认定被保险人的“故意”。在食品安全责任自愿保险领域,针对投保率低的现状,应当在税收、食品营销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仅限于损害补偿部分,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在于惩罚生产者、销售者,因此不能通过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  相似文献   

8.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赔偿,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生产、销售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其他缺陷的产品,致使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伤亡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正确地处理此类纠纷,对促进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民事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关于案由和主体问题案由是案件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概括.在审判实践中,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往往被确定为损害赔偿纠纷,我们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因为我国民法理论将侵权损害赔偿划分为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大类型,且各类损害赔偿的具体性质,侵害的客体又不尽相同,笼统以损害  相似文献   

9.
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之法律辨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瑕疵是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经常使用的概念。界定这三个与产品责任有关且在法律领域广泛使用的法律术语对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具体形式非常重要。一、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一术语常见于《合同法》中 ,不过该法中的“质量不合格”不同于《民法通则》中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质量不合格”。前者不合格的范围要广于后者 (即前者不合格的衡量标准可以是法定标准和合同约定标准 ,而后者只是法定标准 )。《民法通则》第 1 2 2条规定 :“因产品…  相似文献   

10.
1986年4月1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重要规定表明:产品责任,指制造者或销售者(有时也可能是运输者或仓储者等)因提供不合格的瑕疵产品而致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这个定义,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关于产品责任的定义,在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  相似文献   

11.
一般认为,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的不符合质量标准而引起的责任,所以在许多文章中称之为产品质量责任。由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在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程度和方式不同,我们可将产品质量责任划分为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不合格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暇疵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产品应具有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产品僵权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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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之基本规定.  相似文献   

13.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予以赔偿的责任.  相似文献   

14.
所谓产品责任,就是指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制度是产生较晚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法律制度。随着现代工业的迅速发展,工业产品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的侵害,世界各国都通过不同形式的立法体例,确立了产品责任制度。我国没有以产品责任为题的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分散在《民法通则》(198年《月12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公布)…  相似文献   

15.
产品瑕疵就是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产品瑕疵包括不合格产品的所有情形。经过声明可以出售与即使经过声明也不得出售的不合格产品,同一适用“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是不合理的。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提供合格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就是进货验收与保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6.
【要点提示】产品质量责任案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论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有没有过错,只要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就应当对其产品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判令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有别于当事人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诉请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承担方式,需要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大小以确定各责任人承担的份额。  相似文献   

17.
产品责任主体是指因产品责任而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3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由该规定可知,我国法律规定的最基本的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的相互关系,《民法通则)第122条以及随后颁布的(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3条作了原则性规定。1993年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又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该法第引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相似文献   

18.
赵宁 《天津律师》2004,(2):24-26
《律师法》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这种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或限制。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美国还包括前任是一名律师)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属于第三者保险。  相似文献   

19.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质量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该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和质量违约责任存在以下区别:(一)责任的性质不同。质量违约责任是以事先  相似文献   

20.
孟伟 《法学杂志》2004,25(4):29-31
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的险种,其属性为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董事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为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承担因而将受财产上的损失,具有合法性、经济性的特征,其存在于赔偿责任发生时的被保险人——董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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