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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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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赡养老人是社会主义家庭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我国《婚姻法》对此作了确定性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的缩影。社会生活通常可分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大类。与此相适应,家庭生活也可以分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基本方面。赡养关系既包括物质生活赡养又包括精神生活赡养。长期以来物质生  相似文献   

2.
李欣 《河北法学》2011,29(8):111-119
在"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的过程中,在"家庭养老"形式多元化,发展方式社会化的趋势下,既要重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等养老方式的相互协调、相互作用,又要意识到"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注重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等对老人的赡养和监护义务。亲属法缺乏对"家庭养老"的制度性保障。需要完善老年人赡养制度,调整抚养权利人顺位,将配偶方父母纳入被赡养人范围,增加"精神赡养"义务,改进赡养费的执行与收取模式;需要构建高龄老人监护制度,包括监护人的选任与监护人职责的明确等。  相似文献   

3.
小非 《法庭内外》2011,(5):8-10
老龄化社会,什么才是对老年人最大的关怀? 赡养老人,并不是每个月定时寄生活费,让老人吃穿不愁就行了,还要从精神上给予老人慰藉,就像《常回家看看》那首歌唱的那样。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自立门户的子女,很少去父母那里走动,甚至对老人不予理睬实施"冷暴力",痛苦不堪的老人想要维权,又因相关法律不够具体而难以得到保护。现如今,对大多数的老年人来说,物质养老已不再成为问题,"精神赡养"则成为新的社会课题,乃至成为一个法律难题。2011年伊始,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出炉,"常回家看看"将写入法律……  相似文献   

4.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子女与父母或者子女之间在赡养老人上的纠纷不断增多。  相似文献   

5.
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是公民的法定责任.在我国的宪法中,“赡养父母、教育子女”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此外,在《婚姻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等法律中,都有与亲情和亲人之间财产、人身和精神抚育关系相关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人民法院审理赡养案件时,往往只注重在经济、物质方面给老人以扶助和供养,而对老人精神方面的“赡养”有所忽视,这是不完全符合婚姻法精神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在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说的赡养扶助,包括精神上的尊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三项内容,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7.
老龄化社会,什么才是对老年人最大的关怀? 赡养老人,并不是每个月定时寄生活费,让老人吃穿不愁就行了,还要从精神上给予老人慰藉,就像《常回家看看》歌中唱的那样,“找点时间,找点空闲,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自立门户的子女,很少去父母那里走动,甚至对老人不予理睬,实施“冷暴力”,痛苦不堪的老人想要维权,又因相关法律不够具体而难以得到保护。如今。对大多数的老年人来说,物质养老已不再成为问题。“精神赡养”成为新的社会课题。乃至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相似文献   

8.
请你断案     
上期答案:《赡养义务能够免除或者转让吗?》阮某的女儿应当赡养他。《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时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责任与义务,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继承遗  相似文献   

9.
宏剑 《公民与法治》2012,(23):11-13
近年来,年迈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的场景逐渐增多,原因大多是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论从道德抑或法律出发,赡养老人都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然而老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即使能够得到.赡养费,也必然会与子女形成矛盾,甚至给晚年生活带来更多无奈。那么,如何预防赡养纠纷的发生.让老年人真正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呢?  相似文献   

10.
时事点击     
《江淮法治》2011,(5):7-7
我国新老年法拟规定子女要经常看望老人 据《法制晚报》报道,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相似文献   

11.
过去,在山东胶东农村,对老人的赡养,一般是由生产队在年终分配时从子女帐上划拔工分给老人,直接兑现。一九八二年冬实行承包责任制后,生产收入直接归户所有,不经过生产队分配,对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有些子女便借故不尽赡养义务,村干部也无法儿办。有的老人生  相似文献   

12.
尽管法律强化了"老有所养"的规定,但是近年来,高龄、孱弱的老人起诉儿女不赡养的官司在基层法院仍然屡见不鲜。当现代的成年子女以各种看似合理甚至合情的理由拒绝赡养时,却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赡养老人是法律赋予子女的义务,无论什么原因都不是子女对抗法律的借口,哪怕父母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13.
夏正芳  陈丽 《法律适用》2013,(1):105-109
关爱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人类进步社会科学发展的前提。《宪法》第49条明文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如何把法律对老年人的关爱落到实处,江苏法院近几年作了积极的探索。为了解实践中涉老民事纠纷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合法  相似文献   

14.
<正>见到欧岩峰,他正接访回来,一见面就聊了起来:一个再传统不过的案子,却是一个不多见的上访。70多岁的农村老人起诉子女不赡养,为此法官主动去其村里进行调解,并反复做老人与子女的思想工作,结果适得其反,老人不领情,上访来了。反映的问题很简单:要求法院在公堂之上把这事判了,用权威的判决告诉子女,赡养老人理之所在,更是法之所护。  相似文献   

15.
新婚姻法总则部分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原则,同时在有关的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和“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  相似文献   

16.
洛风 《检察风云》2011,(2):66-67
老龄化社会,什么才是对老年人最大的关怀?赡养老人,并不是每个月定时寄生活费,让老人吃穿不愁就行了,还要从精神上给予老人慰藉。对大多数的老年人来说,物质养老已不再成为问题,精神赡养却渐渐成为新的社会课题,乃至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相似文献   

17.
四川苍县刘平国问:有两位老人生育有五女二子,均已成家。从94年起,二老团年迈多病不能劳动,要求儿女尽赡养义务。但五女及长子不同意,次子自愿承担了全部赡养义务,二老的包产地也划拨到次子名下。现次子因子女都上中学,家庭负担越来越重,曾多次要求其他兄弟姐妹尽义务,但都说与己无关,二老也说是次子自愿赡养,与其他兄弟姐妹无关,拒绝了次子的请求。请问:次子能否作原告提起赡养之诉?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法定义务的含义,是此义务不基于赡养关系的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免除…  相似文献   

18.
治平 《法庭内外》2011,(2):37-37
面对空巢老人的精神孤寂乃至生活困难问题,子女应该尽最大可能履行赡养义务。但现实情况是,面对社会成员流动频繁、父母与子女分居成为常态、人口老龄化高峰日益临近的现实。  相似文献   

19.
晏武侠 《法制与社会》2013,(16):281-282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问题一直为全世界社会保障立法所关注。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又生发出新的问题,即立法在关注老年人的物质赡养的同时,还应强调子女于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本文从精神赡养对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方面出发,浅析子女对老年人提供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应有之义,进而对子女关于精神赡养的法律问题提出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20.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是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眼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增高,作为一些农村老人的主要“财产”,子女们把它作为了争夺对象,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了赡养老人的条件。老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赡养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在履行这一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时是不得附加条件的,被赡养人的承包地是不应作为子女赡养父母的条件跟着赡养转来转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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