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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客体(一)理论上的主要观点自1979年刑法规定受贿罪以来,刑法理论上关于该罪的犯罪客体就产生了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二是廉洁性说,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三是复杂客体说,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四是选择客体说,认为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一个以基本客体为核心与兼及客体选择组合的结构性客体,即以国家公务的正常进行和公务的声誉为基本客体,与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选择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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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本文采取通说即4要件说 ,分别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讨论。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我国刑法的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根据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个数 ,可以把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 ,是指一种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中只包括了一种具体的社会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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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理论上对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关于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由于最能体现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揭示这种犯罪的本质,所以学界存在的争议观点也比较多。笔者基于对国内外关于受贿罪客体观点的分析与评判认为,重新审视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应该是受贿罪的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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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整体性把握,应以犯罪构成具体要件的确定为切口,从犯罪构成的概念入手,在犯罪构成理 论的历史形成、体系的中外比较、现实的运用状况、指向的哲学反思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整体性把握。在这一整体 视野下,可以探视到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一部分即犯罪客体理论之体系结构的繁冗、功能发挥的混淆和 作用产生的空置等诸多方面的缺陷、矛盾与不足,从而明确改造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方向之一即传统犯罪客体理 论。对于犯罪客体理论的改造,则从其定义入手,将其重新定义为法益,并置挪到犯罪概念下去研究,使其重归原 位;同时,将犯罪主体要件与犯罪主观要件相合并,从而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改造成为二要件说,以进化完 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以法益作为犯罪客体的实质内容,则有消除体系混乱、统合刑法作用、指示理论方向、符 合时代精神等诸多"社会关系"说所不可比拟的优越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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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关于犯罪客体问题,理论界存在大量分歧意见,提出了众多不同观点。就其合理性而言,法益说比较妥当,即犯罪客体,应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法益犯罪客体的存在根据主要在于:法益说深刻揭示了犯罪之所害的实质;法益说切合了现代民主政治和人权观念的新发展;法益具有其特殊的机能;法益说完全切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但是,法益理论本身也面临许多挑战与悖论;尤其是法益的价值构造与价值取向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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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不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中,犯罪客体被认为是决定行为性质的首要因素,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犯罪;不仅如此,犯罪客体不同还决定行为性质不同,起到区分罪与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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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反思与重构(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二)对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质疑几乎所有的现行刑法学教科书和传统的刑法学理论对何谓犯罪客体作了如下的表述: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并认为一切犯罪都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就不会危害社会,也不能认定是犯罪。犯罪客体帮助我们正确地确定犯罪性质,因此,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o然而,这样一个概念,能否揭示犯罪客体的应有本质和固有属性,给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如此定位能否说明犯罪的性质?所有这些问题在我们看来大有可质疑之处。第一,传统的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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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续)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将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加以区分,犯罪客体不是具体的人或物,并不违反哲学原理。说马克思1842年的著名论断是传统犯罪客体理论形成的理论根据,其证据尚不充分。依照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利益是一个关系范畴,用它作为犯罪客体的内容,难以避免法益概念的精神化。保护客体、犯罪客体与侵害客体各有其含义的规定性,使用时应注意场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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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犯罪类型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犯罪类型的目的是为了在罪与罪之间建立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使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类型科学化、系统化,以利于正确地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的犯罪类型有如下六个方面的分类体系: 第一、从犯罪客体进行分类的犯罪类型。以同类客体为标准,把犯罪分为九大类。这一犯罪类型体系给我们指明了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不同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决定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危害性的大小,则是量刑的基本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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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传统犯罪既遂标准的"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着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麻烦"。"犯罪客体侵害说"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可行的。这是因为它能充分体现立法者的意志,符合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犯罪客体侵害说"还应进一步优化为"犯罪对象侵害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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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以认定与处理犯罪之过程为标准 ,通说所主张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应修正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而“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之排列顺序 ,则以行为自身形成过程与发展规律为依据。这两种排列顺序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揭示了犯罪构成四要件之间的排列逻辑。两者可谓并行不悖 ,具有彼此不可替代之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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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犯罪客体的重构王晨传统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而为严重危害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一概念将犯罪客体的实质归结为社会关系,并且对这种社会关系作了"社会主义"的限制。这种表述方式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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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弊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一向把犯罪客体定义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并把这一犯罪客体视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已经表明并且还将继续表明,这一犯罪客体理论存在着多方面、多层次的弊端。笔者曾就这一犯罪客体理论所存在的弊端,专门撰写过一文《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缺陷》,①对这一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形成过程和理论根据的选择错误、对它的现实存在和构成功能的理解错误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体系中已日长时久,根深蒂固,我们不从更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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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理论上讲,客体就是行为作用、行为指向的对象,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为法律所刻意确认并加以调整,由一定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产物,这种社会关系本身不可能被行为所直接指向而成为行为客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客体被仅仅局限为犯罪的客体,而在几乎所有现行刑法学教科书中,均把犯罪客体说成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违反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的犯罪客体概念,本身包含着逻辑错误和定性错误。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指向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