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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信犯罪是指在民商事活动中,有合法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人违背其义务,致使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类行为的总称。背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有合法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人;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而且侵犯了社会信用制度;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客观方面一是实施了背信行为,二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国刑法规定了特殊背信犯罪,但未规定背信罪,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背信犯罪,因此,应参照诈骗犯罪的立法模式,通过增设背信罪,构建以背信罪为龙头,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特殊背信犯罪为主体的对背信犯罪的完整的刑法规制体系。同时,要在立法上避免背信罪成为口袋罪。  相似文献   

2.
背信行为,是指处理他人事务或管理、处分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人,故意滥用权限或违背信托义务,损害该人财产利益的行为。“老鼠仓”行为是基金管理人违背法律规定、违背基金持有人的信任,利用其信息优势出于获一己私利而损害普通的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背信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对“老鼠仓”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不足以规制所有的背信行为,因此我国刑法应设立普通背信罪,打击严重背信行为,严密刑事法网。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5种特殊背信罪,而没有设立普通背信罪。这种立法方式已难以适应维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国外大陆法系有关国家的背信犯罪立法非常完备,对背信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设置都有明确系统的规定。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立足于国内的社会现实,在刑法中增设背信罪这一罪名,同时将各种特殊背信罪进行必要的完善,从而构建起我国的背信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4.
中外刑法上的背信犯罪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背信犯罪原是德日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在我国的新刑法中 ,虽然没有设立普通背信罪 ,但却有特别的背信犯罪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 ,我国现行刑法对背信犯罪的规定是采用一种列举的方式。这样一种方式虽然有其弊端 ,但却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彻底贯彻。不过 ,对于大量的发生在私营组织内部的相应背信行为 ,我国刑法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定而显得无能为力 ,我们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列举的方式在刑法上增加一些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背信罪曾经作为独立的犯罪出现在中国刑法中。但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1979年刑法由于受前苏联刑法的影响,未能规定背信罪。1997年刑法修订之时,也没有对背信罪作出规定。然而实践中,一些典型的背信行为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和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在理论界,我国也一直有学者建议增设背信罪。德国是背信罪理论学说和立法经验最丰富的国家,因此,  相似文献   

6.
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滥用委托权限。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本罪中的“受托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定义务。本罪不属于目的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有谋利或加害等特定的目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背信罪本质的多种学说之争在于背信犯罪刑事可罚性的非普遍认同性及其与他罪的易混淆性。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将“背信”的含义定义在“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违背受托义务”上。这对认识背信犯罪的本质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新的思路。从务丈上分析,我国的背信犯罪发生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其核心在于作为本人事务处理延伸体的行为人没有以本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事务,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本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服从本人的利益。欠薪不仅是一种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具有违背社会信用的性质,对于危害严重的欠薪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以发挥刑事保障社会信用底线的功能。建议改变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性”立法方式,单独设立“欠薪罪”的罪名和法务。为遏制和制裁金融市场出现的“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对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分,同时还应当注意本罪打击的范围,防止犯罪圈无限制扩大。德国是规定背信罪最早、研究背信罪最多的国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研究德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学说,有助于对背信罪和背信行为的正确理解,为我国今后增设背信罪打下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7.
试论侵占罪     
一、侵占罪的刑事立法侵占罪在外国刑法中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侵占自己原已持有或占有的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侵占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中,如意大利、奥地利、瑞士、泰国、越南以及前苏联等国。有些国家甚至在刑法中设立侵占罪专章或者与背信罪或盗窃罪合为一章,如日本刑法第38章的侵占罪;韩国刑法将侵占罪与背信罪规定为一章;联邦德国刑法专章规定了“盗  相似文献   

8.
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侵犯社会信用制度的犯罪不断出现,其表现形式呈现出新型化和多样化的趋势。我国现行刑法应增设普通背信罪,运用法律对背信行为进行规制和防范,以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单一背信罪,并就罪刑条款、构成要件进行设计。在法定刑中建议不宜设置死刑,以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并用。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建议,单一背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发生在为他人代理事务或履行职务的过程当中,行为人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利益而故意实施了背信行为,其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即受托人;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10.
论“老鼠仓行为”犯罪之正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犯罪规制在内幕交易罪条款之下,纯粹基于一种经验解读,而非规范解读。这种经验解读直接导致老鼠仓犯罪规范属性的错位。实质上,老鼠仓犯罪应是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对其宜采用背信罪与特别背信罪的形式予以规制。如果从背信的视角来审视老鼠仓犯罪构成要件,其规范构成宜做如下修正: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滥用法律权限或违背受托义务,以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或损害本人利益,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或者授意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或者利用受委托管理的财产,从事类似非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相似文献   

11.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的犯罪行为,但两岸对协议中涉及的背信罪行为在刑法的罪名形式、内容表达以及行为的刑罚可责性上都有诸多差异。与台湾“刑法”规定的背信罪行为相较,大陆法律在此行为上存在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制。为使两岸在该行为上的司法互助得以利益均衡,实现两岸对背信行为司法互助的最佳路径是:以台湾背信罪所指涉的行为为准,比较大陆刑法规范对这些行为的法律处置,形成与台湾背信罪行为相同质的多个罪名进行司法互助;大陆未形成刑事处置之台湾背信罪行为则通过个案协商解决。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背信行为的罪名大致可分为图利型、违法金融行为型、挪用型、滥用职权型四类。挪用型罪名的设置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相应行为应以背信罪予以规制。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罪名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与其他人员实行差别对待,违背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性规则。对背信罪的设置进行一定的技术性处理,可以避免背信罪增设的弊端。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为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对侵犯财产的犯罪作了必要的修改,修订后的刑法对侵犯财产罪的罪名设置作了必要的调整,如将贪污罪分离出去,不再作为该类犯罪的内容,同时又增设了诸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之类的新罪名等,使刑法对侵犯财产罪的规定更趋科学和完善。本文拟对修订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增设的罪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略作探析。一、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70条规定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代为收藏、保管的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  相似文献   

14.
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侵占罪,”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侵占罪的理论与实践做以初步探讨。一、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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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是按照盗窃罪等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还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抑或是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类犯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界定窃取虚拟财产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区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如果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保护的财产,则不能构成盗窃罪,可能构成计算机类犯罪。如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可能同时构成盗窃罪与计算机类犯罪的,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处罚,同时,是否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是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应有之义,对利用计算机窃取虚拟财产的定罪处罚还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6.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规制“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该犯罪包括普通型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型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两种犯罪类型,它们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识该犯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分,并对该犯罪可能发生的想象竞合的情形与牵连犯的情形作出正确的判断与处理。  相似文献   

17.
基金经理背信行为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人们追求高利润这一动机在证券市场的一种表现.基金经理背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被认识,对基金经理背信行为如何防范与规制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基金经理背信行为是背信犯罪的一种表现,<刑法修正案(七)>已对该行为进行了规定.刑事规制是防范背信行为发生的一种重要方法,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也是防范背信行为的重要且不可缺少的对策.  相似文献   

18.
我国证券市场涉众范围广泛,必须重视投资者利益,经济字主张自由市场环境,要求更加注重刑法谦抑,法律概念欠周延,需要“未公开信息”弥补。在这种背景下,“老鼠仓”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为推动惩治犯罪的精准化,将“老鼠仓”犯罪的侵害法益界定为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并对犯罪构成中的其他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在对“老鼠仓”犯罪的刑法规制中,以特殊背信罪的入罪路径更适合未来证券市场发展,客观行为中的建议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第一种行为方式加以惩罚,同时,需要反思打击犯罪中的“零容忍”,而以“选择性打击”加以优化。  相似文献   

19.
背信是人们违背诚实信用这一最古老的民商活动基本原则的要求的行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最近几年,背信犯罪增多,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因此研究背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定义背信犯罪,分析背信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区别背信犯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完善背信犯罪的处罚。  相似文献   

20.
论商业诈欺犯罪之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诈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各种诈欺手段,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商业诈欺犯罪行为多种多样,大多数国家都将之归入经济领域的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普通诈骗犯罪中。1997年刑法修订时分解并废除投机倒把罪,造成了我国刑法在惩治商业诈欺犯罪方面的不力。我国刑法应当增设商业诈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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