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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7(6):42-42,46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笔者从婚姻法律制度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三个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既可以使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也可以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姬新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6):42-48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是无过错的配偶方 ,义务主体应是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方 ,不宜将离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视为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意在对无过错受害方给予精神抚慰。 相似文献
3.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聂阳阳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12(4):75-80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我国 2 0 0 1年颁布的《婚姻法》专设“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 ,新增了这一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 ,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本文首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和内容加以介绍 ,又着重阐述了其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4.
莫捷惠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105-108
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现行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出现的新问题无法全面有效地进行调整而备受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的范围过于狭窄,离婚时无过错方举证困难,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够客观和细化。应从行使离婚赔偿请求权时间的立法、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的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举证责任采取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相结合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5.
吴国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6,(4):16-25
因婚姻不忠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的是离婚案件中的典型情况,无过错一方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有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也不在少数。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还不完善,造成诉讼过程中频频出现举证难、认定难和赔偿难的问题。应当从法律制度和审判机制入手进行改革,通过完善《婚姻法》相关内容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机制,使法律救济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切实解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难的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与保障。 相似文献
6.
夫妻间暴力侵权婚内赔偿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红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1):18-21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暴力损害赔偿,但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则不能向法院单独提起暴力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实践中夫妻间发生的暴力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夫妻离婚,若因此而剥夺受损害方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诉权,既不符合我国法律精神,也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不利。故本文针对婚内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婚内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进行探析,以期对制裁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傅广丽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2,4(2):9-10
《婚姻法》的修改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这篇文章从新增加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入手 ,围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问题展开了论述。即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损害方式、离婚损害制度的构成要件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情形四大方面展开论述。最后 ,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两条意见。从而解读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彩云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2):31-3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首次确认的一项制度,实施这项制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这些要件的认定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适用该制度时的关键所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困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需不断总结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孟德花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3)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即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和经济帮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既能排除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0.
郑锡龄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21,(3):90-96
《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11.
周宏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2,4(3):10-11
长期以来 ,全社会都关心、理论学者探讨 ,夫妻之间离婚无过错方权益保护问题。新《婚姻法》第一次作出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笔者对导致离婚运用法律过程中 ,无过错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条件、范围、要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赔偿金额的计算作了研究 ,提出了见解。并且对离婚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对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惩罚 ,体现出婚姻家庭夫妻权利和义务的公平性方面 ,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12.
婚内损害赔偿可行性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否定了婚内损害赔偿。这不仅违背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而且在实践中也遭到了法官肯定性判决的挑战。因此,完善我国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3.
曾晓元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4):58-6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 ,它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相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包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樊有辉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26-28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意义重大。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该制度既适用于协议离婚,也适用于诉讼离婚。其赔偿权利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而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虽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但应当成为另案的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15.
林春海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9(3):79-81
本文简要谈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现状及构成要件,提出了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同时对如何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意见和设想,以促进该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6.
阎雯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3):91-93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离婚案件无过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助的权利。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公平、正义;离婚损害赔偿需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配偶,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有缺陷,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林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5):165-168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不足,现实婚姻生活中也有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需求,但不能用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修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中的离婚要件。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并行的两个不同的制度,有着不同的功能、构成要件,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8.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我国新婚姻法的重要里程碑。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揭示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过错侵权责任,具有不同于其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并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对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在立法、司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明辩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创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更全面地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效果很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制度本身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应当舍弃当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以离婚扶养制度取代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