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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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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笔者从婚姻法律制度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三个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既可以使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也可以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是无过错的配偶方 ,义务主体应是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方 ,不宜将离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视为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意在对无过错受害方给予精神抚慰。  相似文献   

3.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离婚案件无过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助的权利。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公平、正义;离婚损害赔偿需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配偶,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有缺陷,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我国 2 0 0 1年颁布的《婚姻法》专设“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 ,新增了这一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 ,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本文首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和内容加以介绍 ,又着重阐述了其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5.
配偶间可否请求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较大。《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赔偿应系离因损害赔偿与离异损害赔偿之混合,属侵权特别规定,配偶间其他侵权行为仍可适用侵权责任一般规定。但配偶间损害赔偿应以共同财产制终止为条件,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确立使配偶间损害赔偿的范围得到一定拓展。因共同财产制终止原因不同,配偶间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主观过错要求并不一致。  相似文献   

6.
《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受害人无过错、请求权人有被损害事实和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意义重大,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适当放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确立过错相抵原则,扩大损害赔偿范围,以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1、配偶一方有侵害另一方的过错行为;2、有损害配偶权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存在过失。意义: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相似文献   

8.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意义重大。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该制度既适用于协议离婚,也适用于诉讼离婚。其赔偿权利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而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虽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但应当成为另案的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适用范围过窄、受害人取得赔偿的条件过严等问题.对此,在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同时,要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受害人的无过错应理解为没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大过错.另外要谨慎适用"第三者"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0.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令其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以示法律对其过错的惩戒。对离婚中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则对其损失进行补偿,对其精神予以抚慰。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上的确认,并不会导致“人格商业化”。  相似文献   

11.
对于缔约关系,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虽然都有所规定,但其规定的调整对象都是针对缔约双方当事人而言的。而对于在缔约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介入而给缔约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这两个制度都无法提供合理并全面的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第三人侵害当事人缔约关系的法律纠纷,为此,我们应当构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现阶段考虑到立法的缓慢性与司法实践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遵循法律适用的目标,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将缔约过失责任扩大至第三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院可以先通过设立典型案例的方式来解决其适用与推广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2.
针对食品安全案件中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根据具体情况既可附加于合同责任又可附加于侵权责任中。三法所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方面各有不同。在构成竞合的情况下,在合同责任内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应为特别法;在侵权责任内部,应当允许受害人根据个案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相似文献   

13.
一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依《婚姻法》第46条的规范意旨,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离婚而非侵权行为,其性质应是法定责任。该条列举四种情形旨在规定对离婚的四种过错而非四种侵权行为。其要件应包括:离婚、损害、过错、离婚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4.
离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体与举证责任等方面做出比较合理的解释,以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资参考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离婚救济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 2 0 0 1年《婚姻法》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平衡 ,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 ,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但其具体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缺陷 ,致使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体系的运作不够理想 ,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原因规定太窄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太局限 ,经济帮助制度因规定的太笼统以致于缺乏可操作性等。在民法典编篡之际 ,这些立法缺陷和不足应得到及时的补充和完善 ,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给予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16.
民事责任能力是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民法上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包括违约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和缔约过失责任能力,狭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仅指侵权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以识别能力为一般判断标准,以财产状况为例外标准,但是要对财产标准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限制,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人体医学试验不应因其具有公益性质而漠视受试者的权利。为了保护受试者的利益,研究者和受试者订立的知情同意书应该视为合同。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受到人身损害,可以选择向研究者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要求研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选择违约之诉还是选择侵权之诉,均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试者的自冒风险行为可以作为免除研究者民事责任的事由,当然,研究者和受试者也可以就受试者自冒风险行为所招致的损害约定分担。  相似文献   

18.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被认为是关于侵权行为法的两种不同立法例的典型代表。前者将违法性与过错明确区分,后者只规定了过错要件;前者以权利为侵权法体系的核心,后者以义务的构建为侵权法的重心。《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种立法例在法律适用中都各有利弊,应相互吸收以完善制度的构建。我国将来制定侵权行为法时,应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以及现实的国情出发,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19.
试析交通事故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的主体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过失相抵规则,但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司法实践中过失相抵的运用缺乏具体明确的指导。为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权利,交通法应明确过错责任下交通事故中适用过失相抵的主体范围和严格责任下交通事故中适用过失相抵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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