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老人遗产 想给谁就能给谁吗 吴老汉生有三子三女,三儿子平时对老人不甚孝敬,得知老父订立了遗嘱,便经常偷偷翻箱倒柜找遗嘱.今年2月,趁老人不在家,三儿子终于找到了那张梦想许久的遗嘱.然而,他却见到老人在遗嘱中安排给他的财产不多.勃然大怒的三儿子竟称遗嘱无效,并撕毁了遗嘱,胁迫老人重新订立…… 相似文献
2.
3.
4.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遗赠纠纷,遗嘱人的妻子已故,有一子一女。女儿在外省工作,很少来沪。遗嘱人虽有一子在身边,但儿、媳时有冒犯老人之举,父子关系恶化。一九八四年,遗嘱人立下遗嘱,将“文革”冻结的二间私房遗赠给平时关心、照顾他生活的侄子。不久,遗嘱人因病去世。事隔一年之后,房管部门落实政策发还了遗嘱人所有的二间私房。为继承这二间私房,受遗赠人和法定继承人发生了争执,双方诉至法院。在审讯中,法院对遗嘱的效力看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遗嘱处分的必须是属于自己的 相似文献
5.
案情:甲、乙为夫妻,生有一子丙和一女丁。甲、乙共立遗嘱:“在百年之后将所共有的一套二居室住房遗赠给疼爱的孙子戊(丙之子),在戊成年之前由丙代管该房产。甲、乙双方不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改变双方对房屋的上述处理决定。”订立遗嘱后,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半年后,甲去世,乙搬到女儿丁处居住。一年后乙去世,乙在去世前留下一份公证遗嘱称:“对自己所有的财产重新处理为,同甲共同所有的二居室住房中自己的份额由女儿丁继承。”由于存在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公证遗嘱,对两份公证遗嘱涉及到的同一财产的处理也就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那么这两… 相似文献
6.
7.
8.
9.
9月23日,中华遗嘱库第一阶段试点工作总结大会在北京召开。据悉,中华遗嘱库新设第二登记中心已正式运行,今年底将再增设两个登记中心并计划在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或单位设置固定服务点和流动服务站,为附近的老年人集中办理遗嘱登记。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表示,中华遗嘱库新增免费起草遗嘱服务,将22种遗嘱范本配合自动适用软件植入登记系统,系统自动从中调取与老人意愿相匹配的遗嘱范本,老人核对遗嘱范本无误后,可当场办理自书遗嘱或录音遗嘱登记,这意味着九成老人可一趟办完遗嘱登记。 相似文献
10.
11.
12.
在公证处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有两位老人各拿一份遗嘱要求公证,公证人员经过审核,认定其中一位老人的遗嘱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给予公证;但随后又认定另一位老人的遗嘱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而拒绝公证。为什么同是遗嘱会 相似文献
13.
一、共同遗嘱带来的问题 共同遗嘱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共同的财产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事务作出的共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法律行为.它仅以财产的共有性为依托,而不存在遗嘱人之间身份上的关系或身份上的限制.它一般是对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而不涉及到共同遗嘱人各自所有的其他财产.这种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少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法律行为.此类遗嘱往往包含夫妻个人财产的处分内容,因此它是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为一体的一种混合遗嘱.此种情况在现实中较为多见.也比第一种共同遗嘱形式复杂. 相似文献
14.
15.
本文所谈的遗嘱的实现,是指遗嘱生效后,遗嘱继承人按遗嘱的内容取得、分配、分割财产,使遗嘱内容成为事实。这里的遗嘱指立遗嘱人生前所立.并可在其生前自由撤回,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以身份或财产处分为内容的要式文件。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一种法律文件,因此有很多人以为,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能够直接实现,有些管理部门甚至直接凭遗嘱确定遗产继承人, 相似文献
16.
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目前公证实务中最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通常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17.
遗嘱信托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信托财产托付于受托人,依一定的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并将所得收益交予指定的受益人。本文力图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引入和构造遗嘱信托,以实现该制度在《信托法》、《继承法》、《物权法》上的调和。 相似文献
18.
两份遗嘱真假难辨
1998年11月26日,江苏苏州市民张光明与妻子王文姬协议离婚,离婚时张光明分得的财产中包括一条金项链。张光明与王文姬所生的独生女儿张晓娜(1986年12月出生)和王文姬一起生活,张光明按月支付一定生活费。 相似文献
19.
案情回顾:李某,女,80岁,早年丧偶,有五儿、一女,有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后院两处共八间,来我处做遗嘱公证.其在遗嘱中写到:将后院四间房产分别在我百年后由二儿子、三儿子、四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一间;将前院上下二层共四间房产中第二层两间由五儿子继承,将第一层两间房产由长子继承.因其长子年近六十,未婚亦无子女,且患有精神病,并长期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其生活全部由母亲李某照料.故李某在其遗嘱中同时写到:我百年后长子的生活、起居等事宜均由小儿子负责,如长子去世,则由小儿子继承长子的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20.
遗嘱公证是较易引发纠纷的公证事项之一,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些并非因为公证的办理存在瑕疵,公证书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问题出在遗嘱公证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上。例如,遗嘱人立下遗嘱,决定百年之后将遗产由数个子女中的一人继承,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为其出具了公证书。遗嘱人去世之后,当遗嘱指定受益的子女向其他几个子女宣布遗嘱的内容时,纠纷就发生了——未继承到财产的子女认为遗嘱内容不公.要求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