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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某日.当事人吴某持某公证处所做的公证遗嘱.向笔者所在公证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该公证遗嘱立遗嘱人为王某(女),其在遗嘱中写到:其有三个儿子.遗产留给其中小儿子吴某继承。我处在调查询问中了解到.王某的大儿子是残疾人且无生活来源.王某遗嘱中没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王某立遗嘱后.遗嘱中涉及的标的物某房产涉及到拆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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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福曾于2003年8月在公证处立下遗嘱,指定在其去世后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由儿子蔡刚、女儿蔡欣二人共同继承.后蔡福因病需要进行手术,因儿子蔡刚不孝顺,蔡福于2008年4月30日向公证处请求撤销此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并重新立遗嘱,内容为在其去世后将其名下的这处房产全部遗赠孙子蔡逊.公证处应蔡福的申请派出两名公证员到医院为蔡福办理公证书,声明撤销2003年8月所立公证遗嘱,并重新立下遗嘱.由于手术后病情突变,蔡福于5月2日死亡.蔡逊要求按蔡福于2008年4月30日所立遗嘱全部继承蔡福名下的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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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张某持一份遗嘱公证书来到笔者所在公证处,要求为其办理父亲遗产的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经查,张某的父母于2005年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套单元房指定由他们的二儿子张某继承,同时声明此遗嘱单方不得变更.张某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母亲一直独居,张某征得母亲同意准备将父母名下的房产出售,让母亲跟自己一起生活,故而申请办理父亲遗产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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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李某诉被告李甲等继承纠纷案【案情简介】被继承人李某某和薛某某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子李甲、长女李乙、次女李丙、三女李丁。薛某某于2001年4月去世时,未进行遗产分割。李某某于2008年3月9日去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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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刘某,女,1907年出生,其丈夫于1963年去世。刘某拥有上海市1处房屋。1995年初刘某到珠海市公证处立了1份遗嘱并由公证员予以公证。据刘某陈述,刘某有2子,大儿子、大儿媳对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其一直与小儿子、小儿媳生活。因此,刘某在遗嘱中指定上述房屋在其去世后归小儿子及小儿媳所有。刘某于2001年某月去世。直到2002年某月小儿子、小儿媳才来到公证处要求做公证。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小儿媳属于受遗赠人,要求受赠时已过2个月时效,还能给她做公证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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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刘淑珊生前家住菜市A区,在该区有一幢一百平方米的瓦房,计9间。刘有两儿一女:大儿、二儿系其后夫和后夫前妻所生,三女系刘与自己前夫所生。刘一直和大儿住在该屋共同生活。二儿和三女均在外县工作。刘虽然和大儿住在一起,但大儿对她很不孝敬。所以刘生前暗地立下遗嘱交给其女儿。遗嘱确定该幢房屋由其女儿一人继承。刘淑珊死后,大儿没有通知其弟妹回来料理丧事。他认为其母生前一直由自己赡养,该房应由他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与己相争,遂在办完丧事后,即将该房以二千元麦给张三,并已办好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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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实 W女士与M先生是夫妻,两人育有一子S(正在读小学),W已身患癌症.2001年10月18日,为妥善处理后事,W立下遗嘱,遗嘱主要内容:W去世后,W的遗产由W的父母和儿子S共同继承,遗产中S所继承的部分由W的父母代管,待S成年后取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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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父亲因开办养鸡场,于2001年7月向李某借款30万元,借据上写的是两年内还清。后来父生病,养鸡场没办成。父亲去世后,我哥哥(在美国工作)来信说,他放弃继承。2003年1月,李某要我替父还债。我父亲遗留下来的全部财产大约有18万元。我向李某表示,父亲的遗产我可以全部用以代父还债,其余我无力偿还。李某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我还不起就要我哥哥还。我哥哥说不愿替父亲还债。请问,儿子一定要代父亲偿还所有的欠债吗?(常为)复信我国继承法第33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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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汪某,解放前在某镇经营酿造业,并在农村兼事地租剥削。其前妻邹氏于一九三七年死亡,遗有一女汪娟。一年后汪某再婚、生女汪敏。土改中,汪某被划为工商业兼地主,田产被征收。一九五三年,汪某因犯反革命罪被判刑,并处没收财产计房屋十二间及大型用具等。汪某服刑期间,家业由长女汪娟负责。一九五六年公私合营,经汪娟代理,除留下五间半住房外,将酿造业的资产全都纳入改造。后由汪娟分十年领取定息二千五百多元,供家庭开支化掉。一九五八年,次女汪敏就业独立生活。汪某刑满释放回家,与后妻陈氏自谋生活,一九七六年后,由长女汪娟赡养。一九八一年四月,经街道干部见证,立下书面遗嘱,申明家中五间半房屋全部给长女一人继承,并嘱咐长女日后悉心奉养继母。同年十月,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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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遗赠纠纷,遗嘱人的妻子已故,有一子一女。女儿在外省工作,很少来沪。遗嘱人虽有一子在身边,但儿、媳时有冒犯老人之举,父子关系恶化。一九八四年,遗嘱人立下遗嘱,将“文革”冻结的二间私房遗赠给平时关心、照顾他生活的侄子。不久,遗嘱人因病去世。事隔一年之后,房管部门落实政策发还了遗嘱人所有的二间私房。为继承这二间私房,受遗赠人和法定继承人发生了争执,双方诉至法院。在审讯中,法院对遗嘱的效力看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遗嘱处分的必须是属于自己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