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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有关组织法和法规的规定,地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上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职能部门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的解释;以及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地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从广义上来讲,是我国行政立法的重要延伸.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大量行政法律规范,通常需要通过地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创制系统的行政规范,使之具体化,并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2.
姜颖 《中外法学》1999,(3):39-45
<正>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3.
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二是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反复适用;三是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往往需要以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介入方可执行。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它对社会的影响作用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大。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法学理论…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法》与抽象行政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行政法学上,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学术概念.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内容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5.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范围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具有一般的规范性,一般不针对具体的人或者事项。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二是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行政立法是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行为是一种最重要的抽象行政行为。但在行政立法之外存在着与之密切联系的另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就是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的行为,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于其与行政立法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更由于其在行政管  相似文献   

7.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对该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  相似文献   

8.
本文拟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从复议机关的角度说,是对申请复议人提出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审查;从申请人的角度说,是对哪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请复议。按照行政法学的理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作出并只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行政机关在它的职权范围,  相似文献   

9.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浅析都玉霞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抽象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为规则,不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作规定,而是抽象概括一类人、一类事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是具体...  相似文献   

10.
五、关于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含义行政立法,即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就有关行政管理的事项制定、颁布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就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来看,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从行为的结果看,行政立法行  相似文献   

11.
朱静  李红 《行政与法》2003,(7):29-30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作者在考察国外相关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关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2.
制定行政规章是一种行政行为,不能认为规章是法律。法律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所谓特定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和授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是指司法强制力。规章不是由法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制定规章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权的具体运用,是一种执法行为,是适用法律的行为;再加上规章不能赋予自身以独立的司法强制属性,所以,规章不具有法律所具有的主要的特点,不能叫法律。由于我国国情复杂,  相似文献   

13.
非行政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特别是对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原行政行为研究,正在深入之中,本人就此课题谈谈看法。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可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普遍的不特定的对象所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针对特定的、个别的对象而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对同一或  相似文献   

14.
程龙 《行政与法》2006,(3):86-87
行政机关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均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这类行为称为普遍性行政措施。作为法律实践策略,可以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定义为行政立法行为,从而将其排除出抽象行政行为范畴。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严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因为行政立法对社会的影响最广、最大),但《行政诉讼法》仅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宪法仅规定了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立法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也仅局限于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规章。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也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指除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规定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下同)的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是否可以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始终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现行行诉法的规定,只能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与此相对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均不可被诉. 但事实是,除了制定程序较为严格的行政法规、规章,规章以下的政府决定、通知、会议纪要等五花八门的规范性文件,不乏越权错位、侵犯民权,而恰恰是这类坊间俗称的“红头文件”,常常游离于有效约束之外.  相似文献   

17.
《法学》1991,(5)
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以致于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它一直是争论的热点,而在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之中,它又成为各种问题的焦点。究竟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解决由此带来的问题,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一、现状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为这种行为的最终结果是普遍适用的抽象规范的产生,而非针对具体的人或事采取的措施,学理上一般将其  相似文献   

18.
规章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很多地方也称之为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规章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它大量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中。它与行政立法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本质区别。制定规章性文件也是一种立法性活动,它是我国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19.
在研究《行政复议法》制定的有关问题中,人们总结以往的实践认为,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成为复议的对象是重要的问题之一,关系到复议制度能否发挥应有作用。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及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和抽象两类,是对行政行为的周延。具体行政行已有相应的法定文字解释,特征较为明显:其一,实施行为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甚至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的单位以及个人;其二,实施行为的多数依据是法律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以依据法律为主要方面;其三,行为作用的主体是单位、个人,是具体的、有形的;其…  相似文献   

20.
<正> 《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发表了张树义同志的《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依该标准所得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的结论,值得商榷。 一、目前研究抽象行政行为的意义 “张文”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已为行政诉讼法所接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为行政诉讼的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则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主要是依据如下理由:一是行政诉讼法第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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