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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法制研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商、周法律史料扑朔迷离,因而给先秦法制研究造成很大困难,以致出现了一些误说,且流传甚广。作者就其中五个问题进行了探索,认为:汉初提出的”夏刑三千条”乃误说,其来源是《尚书·吕刑》和《书序》;《洪范》既不是夏代的法典,也不是所谓的“宪法”,而是古代探讨统计方法的政论文献;常被法学界引用的甲骨史料中的“刑”字应释为“丹”,而“辟’字应释为“孽”字;西周穆王时制定过法典《吕刑》,但《尚书·吕刑》则是后来依据西周官方档案整理而成的文献;现存《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是西周法典《吕刑》一专有术语,是《吕刑》刑罚体系组成之一,即赦免,最轻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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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新解周学军《尚书·吕刑》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辞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钧,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对其中的五刑、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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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针对我国春秋以前即使有法也无典和法不成文、不公开是我国奴隶制社会刑法制度的一大特点的说法,通过对《尚书·吕刑》的反思。认为《吕刑》是我国现存最古的一部刑典,不仅成文,而且是公布了的;同时肯定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和周之《九刑》都是我国早期刑典,《吕刑》的存在只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反证,由此可见我国成文法制源远流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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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墨刑是中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其作法是在罪犯身体的某些部位刺字并染黑,以为惩罚之标记。由于最初的刺字部位多为额面,所以又称为黥或头鹿黥。《说文解字》上讲:“黥,墨刑在面也。”笔者认为,墨刑不仅是一种对罪犯的惩罚,而且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罪犯登记手段,对于罪犯身份的识别有着重要的作用。墨刑起源于五帝时代的苗族,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了。《尚书·吕刑》记载:“苗民……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夏王朝在灭掉苗族之后,袭用了苗族的肉刑体系,殷因于夏,周又承殷制,确立了我国奴隶社会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体系。《周礼·秋官·司刑》中说:“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春秋战国,诸候刑法不一,但墨刑是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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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6)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对于它的产生和发展作历史的考察,将有助于大家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作进一步探讨。本文就此谈点管见,有正于大家。一、数罪并罚原则的历史沿革《尚书·吕刑》记载:“下刑适重,上服。”贾疏说:“下刑适重者,谓一人之身,轻重二罪俱发,则以重罪而从上服,令之服上罪。”诸所罪罚者有权宜,当临时斟酌,不得雷同加重。”《吕刑》又载:“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孙星衍疏:“其刑上备者,具列爰书上之勿增减罪状也。”它是指一个行为人同时被指控犯有轻重两罪(数罪),此时只按重罪之刑处罚(并罚),重罪吸收轻罪。据考证。《吕刑》制作年代大致为西周后期。可见,数罪并罚原则早在西周以前的奴隶制法中已略见端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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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甚为完备,颇具特色,以中华法系之美誉而闻名于世,其中数罪并罚制度亦有一定价值。本文简述其意,略显端倪。数罪并罚就是犯有数条罪行的人如何负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中国历代王朝对一人数罪的处罚原则有所不同。《尚书》是我国最古的一部以政事为基本内容的文献汇编,其所记载的夏、商、周三代的政治法律思想是中华法系的基石。《尚书·吕刑》说:“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就是说一人犯有两个罪行时,把轻罪并入重罪,只按重罪科刑,不复处轻罪之罚。这是我国早期的数罪并罚思想,吸收原则的雏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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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刘柱彬一、盗窃的产生盗窃是最为古老的罪名之一。《尚书·费誓》便有:"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的记载。但盗窃行为也并非与生俱来的。《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盗窃乱贼而不作。"即说明原始公有制下就无盗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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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刑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术界对秦、汉、隋、唐、明、清诸朝赎刑多有论述,然未见对宋代赎刑的专门研究。为此,本文不揣浅陋试作些探讨。 一、宋代赎刑适用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宋代赎刑对象依据赎刑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区分为平民百姓和官僚贵族两大类。先叙述前者。 宋代统治集团在建国后的第四年,制定颁布了第一部法典—《宋刑统》。赎刑的实施,基本上是以《宋刑统》内所载唐律有关规定为准。北宋初期,赎刑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官僚贵族及其亲属。平民百姓除老幼病残者外通常是不能赎罪的。随着宋代社会的发展,太宗时有些地方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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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较早地明确规定了司法官吏的责任制度。本文就这个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 我国古代司法官吏的责任制度,首创于夏周,早在《吕刑》里已有了明文规定。公元前廿一世纪,当我国古代社会从氏族公社制度过渡到奴隶制,即国家、法律刚刚产生的时候,夏《政典》就要求司法官吏和其他官吏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命令和制度,宣布:“先时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尚书·胤正》)夏朝还规定一条著名的刑事政策原则:“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就是说,宁肯不依常规办事,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