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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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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刑》试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者认为,《尚书·吕刑》篇并非吕侯所作之《吕刑》,而是关于穆王向诸侯大臣宣布《吕刑》时发表讲话的记载;吕侯当时制订的也不仅仅是赎刑,而是在“九刑”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一部新刑法;对《吕刑》不宜简单地说它是“重典”或“宽法”,而应该看到穆王晚年西周社会并非“乱邦”无需“重典”和《吕刑》又使法网更加严密这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2.
夏商周法制研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商、周法律史料扑朔迷离,因而给先秦法制研究造成很大困难,以致出现了一些误说,且流传甚广。作者就其中五个问题进行了探索,认为:汉初提出的”夏刑三千条”乃误说,其来源是《尚书·吕刑》和《书序》;《洪范》既不是夏代的法典,也不是所谓的“宪法”,而是古代探讨统计方法的政论文献;常被法学界引用的甲骨史料中的“刑”字应释为“丹”,而“辟’字应释为“孽”字;西周穆王时制定过法典《吕刑》,但《尚书·吕刑》则是后来依据西周官方档案整理而成的文献;现存《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是西周法典《吕刑》一专有术语,是《吕刑》刑罚体系组成之一,即赦免,最轻的处罚。  相似文献   

3.
一、赎刑的概念、起源和发展古人对赎刑的概念已有论及。《说文》日:“赎,贸也”。《玉篇》说:“赎,质也,以财拔罪也”。朱熹说:“赎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朱子大全》卷67,《舜典象刑说》)这些说法,基本上揭示了赎刑的概念。赎刑是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的犯人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在古代法律史料中,有时把赎刑单列一项,但赎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一般不直接适用于某一罪名,只是在判定某种罪行应科的刑罚之后,  相似文献   

4.
刖刑是我国古代一种非常残酷的肉刑。《国语·鲁语》:“中刑用刀锯”。《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易·困》虞翻注:“断足曰刖。”《周礼·司刑》郑玄注:“刖,断足也。”《左传》庄公十六年和《汉书·刑法志》中,杜预和颜师古都分别解释为“断足”,可见,刖刑就是截去人的下肢的一种刑罚。  相似文献   

5.
“幽闭”考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宫刑是我国历史上的一种残酷刑罚,以损害人的生殖器官,破坏人的生殖机能为内容。由于男女生理特征不同,宫刑对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尚书·吕刑》:“宫辟疑赦”,孔安国传:“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可见,宫刑施之于女子,就是将其  相似文献   

6.
最近读到两本《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为法律出版社本(以下简称《法本》),一为黑龙江出版社本(以下简称《龙本》)。对该书有些问题的提法和理解,觉得有商榷的地方,现仅就“折民惟刑”和“君子怀刑”二题,略述管见如后。关于“折民惟刑”,《法本》说:“西周统治者一再宣称:‘折民惟刑’(《尚书·吕刑》),他们的刑法的矛头所向是十分清楚的。”又说:“奴隶主贵族根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一贯认为‘折民惟刑’  相似文献   

7.
《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新解周学军《尚书·吕刑》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辞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钧,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对其中的五刑、五...  相似文献   

8.
作者针对我国春秋以前即使有法也无典和法不成文、不公开是我国奴隶制社会刑法制度的一大特点的说法,通过对《尚书·吕刑》的反思。认为《吕刑》是我国现存最古的一部刑典,不仅成文,而且是公布了的;同时肯定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和周之《九刑》都是我国早期刑典,《吕刑》的存在只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反证,由此可见我国成文法制源远流长。  相似文献   

9.
对我国古代的历史经验,亦应予以足够重视,系统地加以研究、总结、鉴别,择善而从,汲取精华。兹辑整肃吏治的法律数例,供以探讨。1.商朝制定《官刑》,严禁“三风十衍”。根据《史记·夏本纪》记载,早在夏朝,“孔甲帝立,好方鬼神,事淫乱。”有了恒歌酣舞的“淫风”。传至夏桀,酒池肉林,荒诞误国,遂至于亡。商汤汲取夏代覆亡的教训,在建国之初就针对时弊制定了法律。《尚书·伊训》所记载的此项法律的简单条文是:“制官刑儆于有位者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  相似文献   

10.
墨刑是中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其作法是在罪犯身体的某些部位刺字并染黑,以为惩罚之标记。由于最初的刺字部位多为额面,所以又称为黥或头鹿黥。《说文解字》上讲:“黥,墨刑在面也。”笔者认为,墨刑不仅是一种对罪犯的惩罚,而且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罪犯登记手段,对于罪犯身份的识别有着重要的作用。墨刑起源于五帝时代的苗族,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了。《尚书·吕刑》记载:“苗民……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夏王朝在灭掉苗族之后,袭用了苗族的肉刑体系,殷因于夏,周又承殷制,确立了我国奴隶社会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体系。《周礼·秋官·司刑》中说:“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春秋战国,诸候刑法不一,但墨刑是当  相似文献   

11.
立法史一、《吕刑》又称《甫刑》,是周代有关赎刑的一部刑书。西周初期,周穆王令司寇吕侯(吕国的诸侯)制作刑书,书成,遂称《吕刑》。《吕刑》扩大了赎刑的适用范围,五刑均在可赎之列,同时,又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使赎刑制度法律化。二、《法经》战国时魏国李悝所编纂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指导思想,形成了盗法、贼法、囚法、  相似文献   

12.
《法学》1991,(2)
“五听”是运用察言观色的方法,通过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的考察,从而揭露犯罪事实,平反冤屈的审讯方式,它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主要的、经常运用的审讯方式。“五听”之说最早见于《尚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即在审判活动中,在原被告双方都到齐后,司法官吏须通过五个方面的考察,以判断他们陈述的真伪。“五辞”电就是“五听”。在《周礼·秋官·小司寇》中,对“五听”的方式作了具体的阐述:“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86,(6)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对于它的产生和发展作历史的考察,将有助于大家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作进一步探讨。本文就此谈点管见,有正于大家。一、数罪并罚原则的历史沿革《尚书·吕刑》记载:“下刑适重,上服。”贾疏说:“下刑适重者,谓一人之身,轻重二罪俱发,则以重罪而从上服,令之服上罪。”诸所罪罚者有权宜,当临时斟酌,不得雷同加重。”《吕刑》又载:“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孙星衍疏:“其刑上备者,具列爰书上之勿增减罪状也。”它是指一个行为人同时被指控犯有轻重两罪(数罪),此时只按重罪之刑处罚(并罚),重罪吸收轻罪。据考证。《吕刑》制作年代大致为西周后期。可见,数罪并罚原则早在西周以前的奴隶制法中已略见端倪。  相似文献   

14.
早在西周,过失的概念就已出现。西周的统治者明确提出“宥过无大,刑故无小”,规定“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亡。”《孟子·公孙丑》释为:“过,缪也”。《周礼·地官·调人》解作:“过,  相似文献   

15.
中国古代刑法甚为完备,颇具特色,以中华法系之美誉而闻名于世,其中数罪并罚制度亦有一定价值。本文简述其意,略显端倪。数罪并罚就是犯有数条罪行的人如何负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中国历代王朝对一人数罪的处罚原则有所不同。《尚书》是我国最古的一部以政事为基本内容的文献汇编,其所记载的夏、商、周三代的政治法律思想是中华法系的基石。《尚书·吕刑》说:“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就是说一人犯有两个罪行时,把轻罪并入重罪,只按重罪科刑,不复处轻罪之罚。这是我国早期的数罪并罚思想,吸收原则的雏型。  相似文献   

16.
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刘柱彬一、盗窃的产生盗窃是最为古老的罪名之一。《尚书·费誓》便有:"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的记载。但盗窃行为也并非与生俱来的。《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盗窃乱贼而不作。"即说明原始公有制下就无盗窃...  相似文献   

17.
宋代赎刑制度述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赎刑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术界对秦、汉、隋、唐、明、清诸朝赎刑多有论述,然未见对宋代赎刑的专门研究。为此,本文不揣浅陋试作些探讨。 一、宋代赎刑适用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宋代赎刑对象依据赎刑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区分为平民百姓和官僚贵族两大类。先叙述前者。 宋代统治集团在建国后的第四年,制定颁布了第一部法典—《宋刑统》。赎刑的实施,基本上是以《宋刑统》内所载唐律有关规定为准。北宋初期,赎刑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官僚贵族及其亲属。平民百姓除老幼病残者外通常是不能赎罪的。随着宋代社会的发展,太宗时有些地方出现  相似文献   

18.
赎罪之法,由来甚古,据史书所载,自虞舜时代迄于明清,代有赎法。对应否设赎的问题,自汉唐以来,论者颇众,或赞成设,或主张去,莫衷一是。本文试图就这个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以就教。一、赎罪之法始于何代?赎刑之名,最早见于《虞书·舜典》:“金作赎刑”。对这句经文,后世之人发表了许多议论。先是孔安国作传以为所谓之  相似文献   

19.
罪刑法定的思想碎片和作用踪迹古即有之,且中西皆具。蔡枢衡先生在《中国刑法史》一书中详细地对中国古代贯彻罪刑法定的历史作了厘清。他从《尚书·吕刑》记载“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出发论证了五帝时代前期奉行“罪刑法定主义”。又从“慎徽五典,五典克从”(《尚书·舜典》)的论述,同样得出五帝时代后期仍然采  相似文献   

20.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较早地明确规定了司法官吏的责任制度。本文就这个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 我国古代司法官吏的责任制度,首创于夏周,早在《吕刑》里已有了明文规定。公元前廿一世纪,当我国古代社会从氏族公社制度过渡到奴隶制,即国家、法律刚刚产生的时候,夏《政典》就要求司法官吏和其他官吏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命令和制度,宣布:“先时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尚书·胤正》)夏朝还规定一条著名的刑事政策原则:“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就是说,宁肯不依常规办事,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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