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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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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琛 《电子知识产权》2011,(10):149-152
知识产权滥用的本质是知识产权的行使违反了权利设置的目的。任何权利规则都存在“言不尽意”的危险,导致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可能出现“徒具其形.背离其神”的形神分离现象,知识产权也不例外。评价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性。应考察知识产权行使与权利目的相背离的风险机率,而不是单纯考量权利人的市场支配力,后者只是判断垄断的要件。禁止滥用制度的功能决定了知识产权滥用的判断标准不可能预先极度明晰。  相似文献   

2.
曾凤辰 《华中电力》2024,(2):148-161
我国现行法上的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制度是不完备的。不仅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件不清晰,而且法效果欠缺。在构成要件上,首先,知识产权滥用是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所行使的知识产权包括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其中,原权利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与法益。知识产权人提起恶意诉讼并不必然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在构成滥用的情形,恶意诉讼涉及的是救济性权利的滥用,而非诉权滥用。其次,知识产权滥用是不正当的知识产权行使方式。在权利行使方式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上,立法目的是隐藏在行权目的之下的真正判断标准。具体应以知识产权法而非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作为判断标准。著作权滥用仅有前述两项构成要件,但专利权与商标权滥用还有额外的第三项要件,即不与效力审查职权上的双轨制相冲突。滥用知识产权,将导致权利人与滥用所针对的义务人之间的霍菲尔德式法律关系发生两种变化。  相似文献   

3.
张吉豫 《现代法学》2013,35(4):93-103
专利权滥用指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却违反了专利权设置之目的的行为。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对消减专利权的外在范围设置与专利制度推动科技发展的内在价值追求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的功能价值。但禁止专利权滥用一般性原则的不当使用可能造成对权利的"滥限"。对该原则的制度化应从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对专利权范围界定以及确立禁止专利权滥用一般条款适用的程序这两方面展开,以保障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更好地实现其功能价值。  相似文献   

4.
王艳玲 《河北法学》2006,24(7):53-56
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的法权观念也发生着变化,由"私权神圣"、"权利绝对",继而提出对私权行使予以适度的限制,禁止权利滥用逐渐被确立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禁止权利滥用能否成为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争议,对此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5.
从理论上说,知识产权权利体系中的各权利的配置都有其特定的依据,任何一项知识产权专项权利的设置都是在知识产权"天平"中增加的一个平衡的"砝码",各权利在知识产权权利体系中应"和平共处",而不能互相排斥、冲突.但在现实中,由于绝大多数国家对知识产权各权利的配置都是采用单行立法的形式,未充分顾及各自调整的权利关系在知识产权"大家庭"中的"和睦共处",这就很可能出现权利设置的冲突或者空白遗漏.近年来,关于知识产权诸部门法的交叉重叠关系,对同一对象的权利冲突关系、重叠保护关系和选择保护关系,一直是知识产权法学界研究较为活跃的问题.本文即拟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问题作一初浅探讨.  相似文献   

6.
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不仅在各国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中找不到明确的界定,就是在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尽管如此,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相关国际公约还是为我们探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问题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素材。此外,我国近年相关立法对此也开始有间接的规定。因此,我们应以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是否排除和限制了竞争为界限来判断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相似文献   

7.
论专利权人之侵权警告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梁志文 《知识产权》2004,14(3):16-19
专利权人侵权警告函的合法性判断必须要考虑权利的合法行使与滥用其市场支配力两个方面,坚持法益平衡之基本原则.判断其合法性的要件包括证据、对象、内容、方式和主体等方面.专利权人非法发布侵权警告函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权利滥用制度之适用.  相似文献   

8.
论民法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权利和权利之间都有一定的界限,过度行使一项权利,会导致滥用,而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因此,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受到一定限制。权利不得滥用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其基本内涵、功能和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在立法上构建我国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探讨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9.
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理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费安玲 《知识产权》2008,18(3):3-10
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认识,应当构建在清晰梳理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之关系的基础上.它们两者之间虽有联系,但决然不能简单等同,因为超越知识产权权利范围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是滥用行为,知识产权垄断行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需要依其是否具有正当性而做出判断,知识产权不当行使行为与滥用行为有着本质不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需要制度理性的思考.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理念主要有二:一是在法律正义的基础上解决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我们需要对利益冲突与法律正义做出正确的判断,我们也需要在利益实现与秩序安全之间寻找衡平点;二是在私权基础上关注知识产权的社会功能.现代社会不仅需要高扬私权保护的旗帜,同时亦需要更多地关注权利的社会功能,尤其需要关注社会发展与知识产权社会功能的强化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符合知识产权立法规定的权利行使行为,完全排除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无论其行为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亦无论该行使行为是否具有以及具有何种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在知识产权-反垄断的“交界面”上,知识产权滥用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必要条件,其构成判断处于反垄断法适用判断之前,所以反垄断法不能成为知识产权滥用与否的判准;对于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知识产权立法先行适用;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具有在其他私法领域中的“优越”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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