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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在没有被拆除之前,属于不动产。该违法建筑因建造的事实行为完成,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该不动产所有权因不能进行登记,所以违法建筑的处分权受限。以违法建筑作为标的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和引发物权变动的物权合同组成。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效力为有效。引发物权变动行为的物权合同效力为待定。  相似文献   

2.
“土地使用权”是独立的不动产物权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首先对“土地使用权”提出新的含义,再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阐述“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物权属性,再就‘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独立性作进一步探讨,并建议将“土地使用权”改称为“土地财产权”,进而针对当前在“土地使用权”立法上的误区提出相关的建议。所有这些探讨,意在明确“土地使用权”是独立的不动产物权,冀望对物权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传统理论研究“土地法”,而近些年来,随着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深入,各国开始探讨“空间法”.对城市地下空间权利性质的研究,我国学者有不同观点,典型的有“空间利用权说”、“空间基地使用权说”、“空间所有权说”.应该说,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具有独立性,是一项独立于土地所有权之外、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   

4.
德国民法典采取"区分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其思维路径是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相互区分。《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92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之设定转移,依当事人之合意及登记于登记簿而生效力。动产所有权之转移,依当事人之合意及动产之交付而生效力。  相似文献   

5.
《中国司法》2007,(4):29-29
1、“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2、“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4、“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5、“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  相似文献   

6.
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7.
全民(或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体制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事实:一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分散到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得到利用;二是民事主体所享有土地权利只能是他物权。在大陆法称以用益为目的的他物权为用益物权。这样,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一开始便被定位在用益物权。但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区别于大陆法系中任何一种的用益物权。因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从个人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而是国家土地分散利用的必然途径;而国家所有权或全民所有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利,不可交易或转让,只有创设了土地使用权之后,才能完成土地产权设计的物权化。因此,大陆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理论不宜直接用来构筑不动产物权体系。基于此,作者提出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概念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将使用权塑造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性概念,以此来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是一个社会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制度安排 ,其核心是所有权 ,但物权法最重要的内容是他物权制度。长期以来 ,大陆法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上 ,其内在逻辑是 :只有能够占有的物才能被所有 ,而只有能够所有的东西才能成为物权客体。尽管罗马法存在有体物和无体物区分并延续至当今大陆法 ,但将所有权定位在有体物上仍是牢不可破的原则。因此 ,大陆法中的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维护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而这一体系不能适应财产利用价值化趋势 ,妨碍抽象的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建立。本文认为 ,物权本质上是法律保护一种利益 ,凡是具有一定价值且具有表现其外观的 ,就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或纳入物权法保护。在这一意义 ,作者认为在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方面 ,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制度 ,使土地使用权成为支撑不动产物权的基础 ;在动产方面应建立对权利形态、信息形态无形物的物权保护规则。论文历史地考察了无形物及其围绕此进行的不同制度设计 ,并对我国物权立法提出一些基本想法。  相似文献   

9.
虽然韩国《民法》中的土地和建筑物属于不同的所有权客体,但两者基本上适用相同的物权变动法理。然而,就部分所有权而言,土地和建筑物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土地可仅依当事人的意思及分割登记而实现对其一部分之所有。相比之下,建筑物却不能仅凭当事人的意思对其一部分进行分割和所有。只有当建筑物的相应部分具备独立性时,才能在将该建筑物的一部分登记为独立所有权的客体后,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区分所有。上述内容所涉及的规定建筑物部分所有权的韩国法律,即为《关于集合建筑物的所有及管理的法律》。但由于韩国法院担心区分所有权的泛滥可能造成不动产所有权秩序的混乱,因此对《集合建筑物法》项下建筑物之一部分的独立性要件采严格审核原则,其结果导致区分所有权不会轻易得到认定。但是,综观区分所有的具体事例,从平衡性和比例性的角度来看,则会产生法院拒绝提供保护是否正确的疑问。正是基于对这种情况提供保护之必要性的考虑,遂有《集合建筑物法》第1条之2的新设,以便将此等情形中的一部分作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但即使在法律修订后,韩国法院基本上仍对区分所有权的认定持消极态度。对此,试将区分所有权的保护问题与因韩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主义造成的事实所有权的保护问题相联系,提出扩大保护之必要。  相似文献   

10.
违法建筑的私法地位,尤其是物权法地位是讨论违法建筑治理问题的逻辑起点.基于《物权法》第30条而得出违法建筑仅有动产所有权、占有权,甚至无权利的认识在逻辑与价值上均有不妥;而试图通过扩大解释的方法将“违法建造”包含在“等事实行为”之中的论证思路亦难成立.就规范属性而言,应将《物权法》第30条视为具有概括条款性质的转介规范,其旨在形成与纷繁复杂之建筑管制规范的沟通.基于财产权保障和比例原则,我们不宜将建筑管制规范直接转换为所有权不发生的私法规范.相反,承认违法建筑的不动产所有权地位,在公法与私法上均具意义,故有必要正面肯定违法建筑的登记能力.  相似文献   

11.
《现代法学》2019,(5):45-57
土地经营权既可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其所反映的是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形式所体现的农用地利用关系。在承包地"三权分置"所引发的承包地产权结构调整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权利,各有其主体资格和权利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不发生派生土地经营权的效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利用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也不表达为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不同类型的土地经营权所受保护的程度存在差异,其中经登记者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利用权性质,决定了其为不适于出质的财产权利,其上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应属抵押权。为维系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物权变动规则的一致性,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12.
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物权请求权的制度设计以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为核心。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相对人无权占有所有物为实质要件。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应及于孳息 ,而添附与合理费用原则上得由所有人给予补偿。法律在保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同时应为相对人设置合理之抗辩事由。妨害除去请求权与相邻关系请求权互不相同而又互为补充 ,共同形成对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妨害预防请求权应成为独立类型的物权请求权而不应包含在妨害除去请求权之中。  相似文献   

13.
傅强 《法律与生活》2014,(11):64-64
正不动产是人们最为重要的财产之一,不动产物权也是人们最为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不动产登记是与不动产物权紧密相连的制度。本期将介绍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将使其价值受损的财产,如土地以及依附于土地的房屋、水塔、围墙、树木等。与之相对应的动产,指能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的财产,如汽车、手机、冰箱等。不动产登记,指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国家专职部门  相似文献   

14.
在基于买卖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结构上,英美法也采用与大陆法相似的区分模式,即区分作为物权变动之原因的买卖合同和作为物权变动之结果的所有权转让.所有权转让是一个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它必须采用转让书形式,转让书经交付而发生所有权移转之效果.英美法针对违反买卖合同与违反转让书的行为,设立了不同的救济规则,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包括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留置权救济,违反转让书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在买卖合同与转让书之间的关系上,英美法上采用了奇特的归并理论,买卖合同的有关问题被归并入转让书,依转让书之规则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5.
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土地使用权抵押效力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使用权物权化是我国物权法立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在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建立我国不动产物权流转体系的客观要求。一般而言,物的流转须以对物的合法所有或者对物的合法支配为前提,不动产物权的流转也本应如此。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上地所有权转让。在土地所有权不可交易的前提下,我国能否  相似文献   

16.
马荣 《人民司法》2012,(10):100-103
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对不动产抵押物权利是否真实完整的审查义务在房屋登记部门,作为债权人,在设置抵押权时其审查义务不应含括债务人在办理他项权证过程中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7.
违法建筑在私法上的地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武元 《现代法学》2001,23(4):100-105
本文从私权的角度 ,侧重论述了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利用两大问题 ,认为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 ,依事实行为的完成而由建造人直接取得所有权 ,公法上对违法建筑的限制 ,不是针对违法建筑的所有权的取得 ,而是针对所有人的权利的行使。利用违法建筑 ,应当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并符合物尽其用的宗旨。  相似文献   

18.
《商务与法律》2005,(3):47-48
物权 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同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的归属,充分发挥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我国学者从居住权创设之初衷出发,执念于居住权的人役性,混淆了居住权本体与外在条件。以之指导居住权立法,必然使其偏离现实,进而丧失正当性。居住权之意义不应在于为极端萎缩的狭窄主体提供权利支持,而在于适应建筑物多元利用趋势,改变单纯以土地为对象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格局,形成以土地物权为主、辅之以房屋物权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新格局。唯有走出人役执念,专注于房屋的用益性,居住权方具有现实价值。基于物权定位之居住权不应限于满足生活需要,应以可出租、转让和继承为原则,期限亦得自由约定。  相似文献   

20.
李康宁 《法学论坛》2012,(1):102-109
比较法考察表明,在土地吸附建筑物的不动产理念下,用益物权以土地为核心而设定,以在建筑物、动产和权利上设立役权、用益权、使用权等立法技术处理为辅助,形成客体范围宽泛的财产用益权利体系。在土地和建筑物各为独立的不动产的理念下,用益物权只在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取决于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选择与立法技术安排。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定和具体权利之间、具体权利和物权法定原则之间均存在逻辑矛盾和法理冲突。功利性的文义解释掩饰逻辑矛盾,对把握法律真义造成误导。立法机关应当维护不动产概念内涵在物权法体系上的一致性,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重新做出选择,在立法技术上对现行法规定之谬误进行补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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