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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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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和自由刑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和假释),是法律性质不同的刑种和刑罚执行方式。当前非监禁刑和自由刑监外执行是现代刑罚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在不少国家,非监禁刑已经替代了部分短期自由刑;自由刑监外执行特别是假释的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2.
关于我国罪犯假释率较低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假释率较低是多种因素长期相互作用的结果。假释率较低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解决这一问题,需从减少假释的自由裁量权、缩短适用假释时间期限、明确风险责任、完善社区监督等方面发展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逐步提高我国的假释率,使假释逐渐成为被判处自由刑的受刑人回归社会的主要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3.
<正> 假释是对判处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后,暂予释放,在一定考验期内如不再犯新罪,即以刑罚执行完毕论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假释的条件及其适用程序分别作了规定。从实践看,我国假释制度对于教育、  相似文献   

4.
假释制度作为自由刑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制度。但是,我国的假释制度形式单一,适用条件单一,使得假释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诸多弊端,特别是对待老弱病残犯的假释问题上,由于老弱病残犯生理、心理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导致其假释率偏低。解决这一问题,本着现代刑事政策重视罪犯的改造,注重刑罚效益,罪犯回归社会的精神趋向,可以从健全法律制度,扩大假释的适用比例等方面综合考虑,逐步完善假释制度,保证刑罚执行的~-,y-与公正,促进刑事司法工作向科学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并对保护老弱病残犯的权利,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产生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5,(6):129-139
我国减刑、假释以教育、矫正犯罪人为目的,为此目的而构建的减刑、假释制度不仅实践操作与目的错位,而且还导致司法腐败、倾斜适用、释放后再犯罪等现实问题。西方国家最初设立减刑、假释制度,并不是为了教育、矫正犯罪人,后来教育刑论者试图以教育、矫正作为减刑、假释目的,最终却走向失败。晚近以来,重返社会思想因关注未来,帮助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而逐渐受到重视,不少国家以重返社会思想为指导,改革调整其减刑、假释制度,扩大渐进释放范围。我国减刑、假释的目的当转向重返社会,并构建以自动给予的减刑为基础的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6.
关于我国刑罚中借鉴社会服务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服务作为限制自由刑的重要形式 ,体现了现代刑罚的社会化、个别化、谦抑性、教育性、人道性等特征 ,在西方国家得到了普遍的确立。对于我国而言 ,社会服务刑罚有利于完善现行刑罚体系的缺陷 ,降低刑罚执行的成本 ,而且与我国的刑事政策和刑罚理念相吻合。因此 ,吸收社会服务的合理因素 ,改革完善管制刑、罚金刑和缓刑、假释制度 ,对于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教育刑理念的彰显与背离:近代中国假释制度考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最后环节,行刑法律的运作直接关涉刑罚功能与目的能否实现。假释作为行刑制度之一,其运作效果是刑罚观念的集中体现。近代以来假释制度完成了由恩典到权利的制度转化,因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假释制度在清末刑事立法中虽然得以确立,却未能实践。其后的立法与司法虽对于假释制度有着较多的践行,但民众的法律情结却仍停留于报复惩戒,教育刑理念仍然未能深入人心,法律观念、法律文化的转型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有假释权定位不当,导致了假释效率极低,这影响了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目的的实现。必须在教育刑理念的指导下,把我国假释权定位于行政权性质,赋予监狱行刑机关以假释决定权。与此相适应,应建立监狱假释委员会,对罪犯是否假释作出准确及时的决定。为防止权力滥用,应完善听证和公示制度,对假释权予以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9.
论假释     
(一)假释是对被判处自由刑的犯人,在执行一定时期的刑罚之后,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出狱的刑罚制度。假释制度与缓刑制度一样,是资产阶级刑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成为近代刑法的特征之一。缓刑是为了补救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假释是为了补救长期自由刑之缺陷。资产阶级刑法学者一般认为,假释的意义,一是判处长期徒刑的犯人,尤其是无期徒刑的犯人,身陷囹圄,前途渺茫,易自暴自弃,而假释制度,可给予他们提前出狱复归社会的希望,鞭策其积极向上,改恶从善。二是刑罚目的为改造罪犯,经过一定时期的执行,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典"自颁布至今对假释制度已有多次修正。本文从假释的条件,假释的撤消,假释的效力的角度,就每一次修正的内容及其理论依据进行深入阐述,并立足于现代刑事政策目的刑及教育刑的潮流,分析台湾地区假释制度历次修正的得失及其对我国大陆完善假释制度的借鉴。  相似文献   

11.
假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及归属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柳忠卫 《中国法学》2004,(5):112-119
假释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刑法理论对假释的本质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当代,假释已从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是罪犯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保持良善行为的结果。因而,在关于假释本质的各种学说中,假释权利说是合理的。假释权利说是以现代刑法思想为指导的对假释本质的全新的诠释,是国家对罪犯刑罚观念和关系的嬗变在假释本质理论上的具体反映。由假释的本质所决定,假释权应是一种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假释权应由行政性质的狱政部门或专门的假释委员会行使。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问题的应对方案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短期自由刑存在不少弊端是中外大多数刑法学者的共识。短期自由刑改革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刑罚改革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短期自由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在我国的适用非常普遍,但我国尚未对短期自由刑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远远落后于世界短期自由刑改革运动的潮流。我们应当对我国现有的短期自由刑刑事政策进行理性反思,借鉴世界短期自由刑改革运动的先进成果,制定一个合理可行的短期自由刑应对方案。我们的方案分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层面。在刑事立法层面:首先,建立短期自由刑易科非监禁刑制度,具体包括易科罚金制度、易科社区服务制度、易科资格刑制度。其次,健全刑事犹豫制度。在已有的执行犹豫(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的基础上再建立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制度、检察阶段的起诉犹豫制度和审判阶段的宣告犹豫制度。在刑事司法层面:首先,在量刑时应尽量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宣告。一要注意运用刑罚选科制度;二要注意运用减轻处罚制度。其次,改革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方式,采用周末监禁、半监禁、业余监禁制度。再次,改善短期自由刑犯的执行条件。  相似文献   

13.
假释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一个实证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对在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判处徒刑的服刑罪犯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出狱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创制和发展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发展和进步的积极成果。假释制度不仅能在鼓励和促进服刑人员改过自新、救济长期自由刑量刑不当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也是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中介和桥梁。假释制度设置完善和卓有成效的运作,是刑法和刑事政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一个国家假释制度的运作状况,反映着这个国家刑法现代化的程度和水平。  相似文献   

14.
适用假释和撤销假释的法定条件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假释制度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它对于弥补长期自由刑的不足,鞭策判刑的罪犯改悔向上,取得刑罚的最佳社会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被判刑的罪犯具备何种条件才许可适用假释,在假释期间又因何种原因应予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服刑,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终身自由刑即无期徒刑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之间存在冲突,这些冲突妨碍了刑种之间的衔接和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在改革我国现行的终身刑制度时,应当设置两套不同的相对终身刑制度,但不应当引入不可假释的绝对终身刑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假释制度是获刑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的重要渠道,同时是罪犯积极改造自我的关键动力。假释制度不但是对罪犯的奖励措施,更是罪犯本应具有的个人权利。假释制度亦是解决我国监禁资源消耗过量的有力措施。目前,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率十分低下,为了有效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本文对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对策。  相似文献   

17.
假释的刑期条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罪犯假释所要经过的最低服刑期限。在关于假释最低服刑期限的立法规定中.对有期自由刑假释最低服刑的规定有明定年限制、比例制和混合制三种模武。根据不同犯罪人、不同罪行的个别情况,从公正报应和人身危险性相结合的角度规定不同的服刑比例,同时对过短的有期自由刑进行限制的混合制是合理的。无期徒刑假释的最低服刑期限的规定包括无限制制和有限制制两种立法例,有限制制是合理的,我国应将无期徒刑假释的最低服刑期限规定为1O-15年。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彻底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在完善刑事处罚体系。其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以及调整了死缓的相关执行规定;其次是对自由刑的重要调整,使得“生刑”和死刑之间差距更加合理、管制刑更加完善,假释和缓刑规定更加明确和丰富;其三是财产刑得到重视,有所增加;其四是量刑情节相关规定更加完善。总之,本次务实、协调的刑法修订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假释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变更措施之一,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转向完全自由的社会生活架起过渡的桥梁。①相较于减刑制度,假释制度更注重罪犯刑满后的生存和发展(即再社会化),更符合人道主义和刑罚目的,理应受到充分的重视。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重减刑、轻假释的现象。  相似文献   

20.
<正> 假释是被处剥夺自由刑的罪犯,在服刑一定时间后,经过有关程序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提前释放这样的优待鼓励犯人更积极地接受改造,悔过自新。它反映了教育改造的刑罚理论,不仅抛弃了古代社会严刑峻法的报复刑观念,而且扬弃了古典刑法铁的公式:犯罪=刑罚.基于服刑表现可以缩短刑期,它与缓刑一样,是当代非常流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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