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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而不仅是量刑规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者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有通谋时,仍应按相应共犯论处;在"单方明知"或"双方明知"的情形下,对帮助者均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的含义除包含"确实知道"外,对于"应当知道"应以"大于半数规则"作为限制标准。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对于电信诈骗“外围”帮助行为的定性,存在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种情形。以既遂时点为区分,诈骗罪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须促进犯罪活动的实施,因而实施于诈骗罪既遂前。诈骗罪帮助犯的促进作用不仅体现为物理帮助,还包括因“事前通谋”而形成的心理帮助。行为人未“事前通谋”而仅有转移赃款的故意,他人利用其收取赃款的,属于实行过限,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区分在于帮助行为的发生时点而非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应当激活这一兜底罪名,同时把握其对行为的独立性和危害性要求。诈骗罪帮助犯的成立不要求形成诈骗合意,双向默契或单方明知亦可纳入共犯评价范围。以“明知”为核心界定主观内容对于区分个罪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应当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运用“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3.
“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独立罪状与法定刑等,都不是共犯正犯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共犯正犯化的法律依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误解共犯的成立条件、错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未运用想象竞合原理,以及为了减轻对正犯的证明责任,导致将大量诈骗等罪的共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在抽象的认识错误、正犯的犯罪性质未能查明等场合,才可能对相关帮助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所谓“一对多”的场合,若各被帮助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罪量要求,则帮助者的行为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立法论上说,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许是良策。  相似文献   

4.
刘宪权 《法学》2022,(1):66-79
网络黑产链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传统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有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关联程度及行为的作用效果等方面。然而,目前对网络黑产链犯罪中帮助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论处存在理论障碍,如欠缺共同故意且正犯行为难以认定为犯罪等。司法实践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确实具有现实需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论域应当限定在正犯、共犯分离二元参与体系的形式正犯概念之下。在我国刑法分则对实行行为明确定型的立法体制下,司法机关超越解释权限将帮助行为扩张为实行行为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是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的典型立法实践,但成立该罪既不要求帮助行为人对被帮助者实施的具体犯罪内容有明确的认识,也不要求被帮助的犯罪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被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5.
为探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践适用现状问题与改进进路,以支付结算行为为典型样态,通过对两万三千余份帮信罪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本罪在实践中存在被帮助者行为认定普遍缺位、主观明知概念不当扩大、量刑空档、缓刑率低、支付结算金额普遍远超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等适用困境。在此基础上主张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纠偏与限缩解释,以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底线,使本罪真正成为网络犯罪治理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6.
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较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更为复杂,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参与时间节点、上游诈骗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程度等分别考量;区分是单纯的提供银行卡,还是兼具转账、套现、取现等分别认定.在法律适用时,基于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单独规定,应优先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时则应坚持择一重罪处罚原则;诈骗犯罪既遂后加入且存在掩饰隐瞒行为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为补充性罪名.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含套件)的,评价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相似文献   

7.
钱叶六 《中外法学》2023,(1):143-16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堵截性罪名,其设立并非对传统共犯评价模式的否定,而仅仅是对无法按照总则中共犯规定但又有处罚必要的网络帮助行为所做的类型化的应对。在性质上,本罪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帮助犯,而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仅要求被帮助对象(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限制从属性说)。依据因果共犯论,在“一对多”型共同犯罪的场合,应对各个正犯的违法的量予以累加,并据此判断是否达到可罚的违法程度。本罪中的“帮助”,不仅指直接的帮助,也包括间接的帮助(帮助的帮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属于上游网络犯罪的帮助犯与本罪的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在他人犯罪既遂之后对其赃物的处置,而非对本犯实施的实行行为进行协力或加功(即非事前或者事中的帮助),与违法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因而不能与本犯形成共犯关系。  相似文献   

8.
网络犯罪相关罪名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9,(4):156-167
为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事立法进一步拓宽了网络犯罪的刑法打击范围。如何实现新增罪名的准确适用是当前的重要问题。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注意对行为方式和"情节严重"的把握,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加强对"明知"和"情节严重"的认知;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要注意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范畴和监管部门的范围与层级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9.
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是伴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类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即将在信息网络上的"删帖"行为作为非法牟利手段;一种是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它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在司法实务中,应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  相似文献   

10.
【裁判摘要】 行为人明知文物系他人盗掘所得,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而帮助他人积极联系买主,居中促成非法文物交易的,其行为不构成销赃罪,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7.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8.
In Israel, as in other democracies,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its parliamentaria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fusal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a definition ought to be considered, both in Israel and elsewhere, even if the chances of doing so are slim. With regard to Israel, the main reason why a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Knesset members (MKs) is required is related first and foremost to three provisions of the Knesset Members’ Immunity, Rights and Duties Law of 1951. The issue of remuneration for MKs and the problem of mistrust in the Knesset are additional reason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ose elements of the job that have nevertheless been defined in Israel in a piecemeal fashion – both in terms of what the job excludes and what it includes. Some of these partial definitions appear in laws, the Knesse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Rules of Ethics for Members of the Knesset. 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defini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verdict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which has on occasion been called upon to deal with various issues connected with MKs’ rights and immunities.  相似文献   

19.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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