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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宪法发展既浓缩着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史,又浓缩着它法制建设的历史。从1949年到2009年,六十年来中国宪法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一路走来,从宪法文本到宪法精神都经过一系列的嬗变,宪法的重心从政治结构到法律结构,宪法从实用工具主义到理性内部建构,宪法典的规范结构也趋于完善,逐步走向成熟,如今真正形成一种宪法文化和法治精神,那就是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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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传统宪法概论的介绍与分析,综合来看,目前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概念的界定表述不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说法:1、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2、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3、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4、宪法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5、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6、宪法乃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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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对魏玛宪制的反思及其政治宪法理论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飞龙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1):15-35
施米特政治宪法理论是其保守主义政治思想体系的重构成,也是魏玛德国国家法理论流派中极具挑战性的一支.施米特理论具有明确的魏玛宪制处境,基于对魏玛代议制之思想基础、制度安排与实践表现的全面批判,重申了民主的同质性原理,弱化了民主的自由主义程序属性,为其政治决断论、绝对宪法论和领袖护宪论的连贯性理论建构提供了历史和思想前提.施米特政治宪法理论以其独特的政治概念和宪法概念为逻辑支点,以非常政治为情境预设,以政治同质性和单一领袖人格为理想目标,形成了相对系统的理论体系.该体系具有浓厚的政治神学背景,缺乏可资借鉴的“转型原理”,但在政治宪法核心概念与分析体系上具有重的思想和方法论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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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政关系法:宪法概念的新定义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认为传统的宪法定义未能揭示它的本质属性,作者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文章认为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围绕着国家政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因而它的定义为“宪法是调整狭义政治关系即人们在参与、组织、争夺国家政权的活动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作者认为这个定义尽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很不完善,可以用“立政”一词来表示人们参与、组织、争夺国家政权的行为和活动,相应的社会关系便是“立政关系”。“立政”作为表示宪法中心内涵的一个重要概念,必然引出“立政关系”、“立政主体”、“立政权”、“立政方式”和“立政程序”等一系列相关的新概念。于是,作者将上述宪法定义进一步改为:“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文章认为宪法定义为“立政法和立政关系法”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概念变更,将在整体上对我国宪法学理论体系带来一些有益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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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有着自己的调整范围,在宪政国家中,它起着法律的调整作用。一我们承认宪法是根本法,但同时认为它又是部门法,就在于宪法有部门法的本质特性。宪法是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的法律规范,它是调整民主政治关系,即宪政关系的法律。对所有应该用法律手段调整的社会关系来说,既不可能,也无必要统统用宪法手段去调整;就宪政关系而言,只能用宪法手段,不能用其它法律手段来调整。在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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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讲诠释了宪法的定义,这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原则.
宪法的重要地位
宪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从宪法与国家的关系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首先,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根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宪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国家标志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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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与人民民主原则具有紧密关联,存在着以民主权利诠释基本权利的理论传统。在通过人民民主实现国家建构的宪法秩序下,基本权利并非先于国家的与之对抗的自由,而是将个人整合进国家,进而建构具有实质同一性的政治共同体的民主权利。伴随1982年宪法修改,特别是2004年人权条款写入宪法,宪法中基本权利与民主的关联经历了理论观念、社会基础与规范体系三个层次的深刻变迁,其核心是人民民主由实质同一性模式变迁为相对同一性模式,这为诠释基本权利的民主权利观提供了新的基础。在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下,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与人民民主相互构成,发挥着维系政治共同体,通过政治过程形成民主意志,以及矫正代议民主不足等三项民主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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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1982年宪法)颁行以来的30年,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卓越成就的30年,而且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的30年。无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还是国家和社会各方面法治化水平的提高,我国现行宪法都功不可没。然而,如果我们从现代政治某种程度上就是宪法政治的角度来看,就会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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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人民主权和民族国家理论的产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仅是指成文宪法在规范位阶层面构成了国内法的最高规范,而且是指成文宪法的规范内容构成了国内法的根本规范。对于拥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而言,宪法可以视为法律体系的“总则”。不过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律内容都必须来自宪法,因为宪法中边界控制性规范为下位阶部门法设定的是“不可逾矩型框架”,其并不需要后者从宪法规范中找到内容依据。宪法中内容设定性规范为下位阶部门法设定的是“内容填充型框架”,确实需要通过立法具体化予以落实。相对于“法律草案合宪性说明”制度而言,“宪法依据条款”只是落实宪法内容设定性规范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次优立法技术方案。就2023年新修改之后的《立法法》建立的“法律案合宪性双说明”制度而言,如何确保法律草案既落实了宪法内容设定性规范,亦不违反宪法边界控制性规范,是该制度实施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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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律的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某个领域重大和全局性事项作出规范的法律。弄清“基本法律”的概念、性质与效力 ,对于科学认识国家法律体系的结构 ,认识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以及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同层次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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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惯例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是具有宪法典的国家,而没有所谓的不成文宪法。中国的宪法惯例必须紧紧围绕和依赖宪法规范才能存在和发展,如果主要的宪法规范都无法实施,宪法惯例一说就大为可疑,因为惯例是规范的"润滑剂"而非"溶化剂"。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惯例和政治惯例不可混为一谈。至于中国宪法的实施途径,首要在于宪法的法律化和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那些零星、有争议的宪法惯例是无法独当宪政建设之重任的。宪法惯例的不恰当泛化,已构成对宪法规范性的直接挑战,因而有必要重申宪法的规范性。总之,寻求对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的解释,最紧要的不是去寻找和确认业已存在哪些宪法惯例,而是要去追问和探求是否存在宪法惯例发展的土壤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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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苏联宪法的监督实施为保障宪法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对宪法的实施予以法律保护,这是各国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保障。对宪法实行保护的概念,在苏联,相对而言,还是在本世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期才提出来的。所谓对宪法的法律保护,就是保证宪法规范在现实社会和国家生活中得到全面落实和严格遵守而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综合。对宪法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首先要使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和在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当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要以一切法律、法令、从属性法律文件以及其他规章制度与宪法相适合为前提条件。这是用法律保护苏联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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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宪法称为政治法,虽然由来久、流传广,但弊病多、危害深,不宜继续提倡。政治事务虽然由宪法集中规范,但宪法不只是规范政治事务。单纯从宪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讲,宪法不是政治统治法、被政治控制之法,而是控制政治之法、治理政权之法。人民是政治与治政的主体,宪法是人民治政的依据与准则。将宪法作为治政法,体现了民主与民治的要求,有利于增强宪法的法律属性与价值理性,有利于实现宪治、实现民主、实现自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