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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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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司法》2009,(6):5-5
人们对“依法治国”的概念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理解,但依法办事却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这里的“法”或者“法律”,并非只是普通法律,而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代表一国最根本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现了一国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法典的法律规范体系可以从四个方面予以定位:其一,“一般行政法律规范”还是“一般行政法律规范加部门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典宜选择仅对一般行政法律规范进行法典化,编纂行政基本法典。其二,“法治政府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是“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行政基本法典宜选择具备法典体系性的“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定位。其三,“客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还是“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行政基本法典宜选择以确立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体系为中心内容的“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定位。其四,“传统行政法律规范为主”还是“大数据时代的行政基本法典”?我国行政基本法典宜全面回应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立法需求,定位于编纂数字时代的行政基本法典。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上的“喧宾夺主”和屡屡“失范”与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宪法规范构成明显冲突.在全国人大既不能坚守其主导地位更不可能排他性地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的情况下,“限权”和“废权”两种思维路径都无法引至问题的根本性解决.故此,应当跳出坚守全国人大在基本法律修改上的主导地位的固有思维模式,从重新配置国家立法权的视角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相似文献   

4.
有关基本法律及其修改权的现有研究,乃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为关注重点,但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修改权同样不应忽视。作为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修改权在“五四宪法”中由全国人大独享。鉴于全国人大存在的一些客观情况,“八二宪法”决定由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享基本法律修改权。《宪法》和《立法法》有关国家立法权的规定,构成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修改权的概括依据;某些特定法律中的“修改权条款”,则为全国人大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提供了具体依据。在既往的实践中,全国人大修改的基本法律主要是“宪法相关法”。虽然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修改权的行使频次不高,且呈现出下降趋势,但由全国人大进行的修改通常是较大幅度的修改。为确保全国人大更好地依宪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既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基本法律修改问题上保持谦抑,亦应划定全国人大专属的基本法律修改事项,还要提高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律的能力。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快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原先由于不具备条件而不得不延滞的电子商务立法重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本文旨在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勾勒出一幅略图,为进一步的研究作必要的准备。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具有四个基本特征,即形式上的“法群”特征、内容上的“融合”和“重构”特征、结构上的“国家立法为主”特征、体例上的“吸纳”和“创设”特征。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呈现根本法、类根本法、基本法、专门法、行政法规与政府规章等多层次结构,技术规范和国际规则从不同的方面影响和作用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架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反映电子商务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和具体规范电子商务各个方面的多个子体系,例如,规范电子商务主体的子体系、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子体系、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子体系、规范电子商务技术的子体系、规范电子商务应用和服务的子体系、规范电子商务社会环境的子体系等等。  相似文献   

6.
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通常被称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自由企业大宪章”,并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和龙头地位,是世界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全球约有90个左右的国家已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而在我国,  相似文献   

7.
自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有诸多基本法律的修改实践。以刑法修正案为样本的实证研究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之行使存在诸多“失范”的问题:现有的九部刑法修正案已经难以用“部分补充和修改”来定义,以及刑法修正案当中的诸多内容致使刑法基本原则的实现程度降低。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的此般“失范”问题,乃是立法在促成民主与效率价值时出现偏颇所致。故而,欲使此项权力行使由“失范”回归“规范”,亦须在立法民主与立法效率之间寻得平衡,即将基本法律作一类型化,对于偏重立法民主的部门法律,其制定与修改皆只能由全国人大为之;对于偏重立法效率的部门法律,则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国家安全领域立法明显加快,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正在形成。从立法指导思想、调整对象、对国家机构职权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立法表达技术、法律作用定位等方面来看,《国家安全法》具有该法律领域基本法律的属性,是国家安全法律领域的基本法。由于立法需求急迫同时立法条件不足,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好该法律与宪法以及相关基本法律文件的关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该法提升制定为基本法律,应是合理的法律发展逻辑。  相似文献   

9.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均作了规定,但都没有明确界定两者的范围与界线,致使两者的立法权限和关系模糊,位阶不明确,这与法制统一原则相悖。本文通过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来源、性质、范围的分析和梳理,指出两者的立法权在性质和效力上的区别,由此说明“基本法律”与“法律”在性质、内容范围及其效力等级上是不同的,并指出《立法法》将两者混为一体所产生的影响是消极的。  相似文献   

10.
《中国律师》2002,(11):6-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是以社会主义法制文明不断进步作为强有力保障的、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向全体公民宣传普及法律和进行法律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进步。  相似文献   

11.
黄清华 《法治研究》2014,(11):79-91
作为有关新医改的核心法律概念,“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可有两种解释.狭义的基本医疗卫生立法,仅指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广义的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应是关于中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立法,是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体系化、法律化和具体化,是构建中国卫生体系的基本立法,其立法成果属于中国卫生体系基本法.完善“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必须从国际视野讨论卫生体系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探索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卫生体系基本立法的设计原理和科学性评估的标准与方法,以及中国卫生体系基本法的立法规划、基础法学理论和违反基本法规定的法律救济措施等深层次问题。  相似文献   

12.
《广东法学》2007,(4):32-35
在构建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的过程中,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的基本原则既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又是构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的指导思想问题,因而是最先需要弄清楚的问题。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毛泽东“少杀、慎杀”和“防止错杀”的死刑观;司法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文章对这些原则的基本内涵和必要性进行逐一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夏雪 《中国律师》2006,(10):36-37
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业已形成,但毋庸讳言,我国由传统的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社会生活并未如这些既定的规则和秩序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甚至出现了“法律过剩”的现象。法律制度要发挥它的作用,实现其基本价值目标,必须体现在法律秩序建立上,其中法律适用学可以成为研究法律秩序形成的理论科学。  相似文献   

14.
凯尔逊的“纯粹法”理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是介绍和评述凯尔逊的“纯粹法”理论。首先,作者解释了“纯”的含义,以及凯尔逊提出“纯粹法”理论的目的。其次,对凯尔逊关于法律的概念、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法律规则的体系等重要思想进行了介绍。再次,对凯尔逊思想中的公理化的倾向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凯尔逊的命令性规范的逻辑的思想。最后,对凯尔逊的思想进行了简短的评述。  相似文献   

15.
传统的明代“律例法律体系”说、“无令”说应当修正。明代建立的新法律体系是按照“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框架构建的,应总称或简称为“典例法律体系”。“律例法律体系”说忽视了《明会典》系“大经大法”和洪武年间颁行的《大明令》等十一种法律并非刑事法律这一基本史实,因而失之偏颇。明初在变革传统律令法律体系时,把单行“令”的称谓变换为“事例”,二者名异而实同;《大明令》不仅在明开国后百余年间被奉为必须遵行的成法,即使正德、万历两朝《明会典》融《大明令》入典后,其有效条款仍在行用;明人以诏令颁布国家重大事项、把“制例”称为“著为令”的传统,直至明末未变,所谓“明代无令”说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6.
《法学杂志》2012,33(4)
法律文化的概念外延包括了规范制度形态、意识观念形态、实践活动形态的法律文化。法律体系问题主要属于规范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而法系的问题主要属于意识观念形态和实践活动形态的法律文化。由于实行“一国两制”,在“两岸三地”即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与法系,这是“中国特色”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还可以在“一国两制”的视野下,继续探讨法律文化的同一性与多样性问题,对中西方法律文化中蕴藏的优秀精神——对法治的崇尚和对统治的信念,通过实践不断地选择,融化成一种崭新的、先进的法律文化体系,将法治精神与民族精神融为一体,建成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17.
我国基本法律的标准和范围,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模糊不清,学术界的解释也难以统一,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立法实践。在造成"高法低定"和"低法高定"的同时,还使基本法律的分布极不平衡,个别重要领域甚至基本法律完全空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提下,亟需厘清基本法律的标准,实现范围扩张,使法律体系结构更加严谨、内部更加协调、体例更加科学、调整更加有效。  相似文献   

18.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区分是宪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基本分工,不宜作为二者法律位阶判断的依据。立法机关的地位、立法程序的限制、立法权的性质、规范内容的重要性、法律的民意基础等标准也无法对二者法律间的关系给出逻辑一贯、令人信服的说明。因此,需要回归法律位阶理论的本源,结合效力理由关系标准进行判断:如果全国人大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效力理由,则二者之间存在上下位关系;否则,二者属于同位阶关系。  相似文献   

19.
周慧蕾 《法治研究》2012,(12):107-114
运用凯尔森规范理论检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规范体系,发现存在两点不足。一是,《法官法》第51条第2款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主体的规定,难以回溯到其效力来源的基本规范,从而不具有正当性;二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并没有一以贯之地遵守规范创制的基本原则。《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遭遇法律位阶不明、实践地位矛盾的困境,这既是第一点不足的表现,又是第二点不足的根源。  相似文献   

20.
沈寿文 《北方法学》2013,(3):133-145
从法律文本和立宪意图分析,全国人大只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弥补全国人大立法不足是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立法权的首要目标,而防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侵夺全国人大立法权则是其附带的要求,这二者之间并非平行的目标关系;"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划分,正是这种附带要求的产物。实践中,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错位以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在效力上的混同,根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权力关系在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存在的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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