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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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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 3年新民诉法推出了小额速裁程序,然而可供司法实践适用的规定匮乏。小额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以司法效率为重,保证底线正义。在司法运行中,小额速裁程序存在着适用条件不完善、启动机制不明确、审理程序不简化及救济程序缺失等问题,应当从严限定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法院享有启动权,简化和优化审判程序,设置判决异议程序,疏导当事人救济诉求,尽快健全与完善小额速裁程序。  相似文献   

2.
刑事速裁程序以促进诉讼繁简分流为首要价值,以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为最终目的,适用速裁程序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是当前刑事案件办理的必然选择。为提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应进一步放宽两高两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速裁程序适用的罪名和条件,祛除对扰乱公共秩序犯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公共场所"限制,将当事人就赔偿和解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的条件增加例外条款,允许未解决赔偿和解问题但双方均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在实践中厘清认识,不以社会调查评估结果作为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前提,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提升公安机关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意识。  相似文献   

3.
根据参与诉讼的方式、享有诉讼权利的状况以及对诉讼进程的影响力的不同,可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区分为"强参与"与"弱参与"两种模式。对于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被害人参与而言,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独特,其并不能被归纳为纯粹的"强参与"或者"弱参与"模式,而应定位为以"弱参与"模式为基准,同时强调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性以及程序影响力的一种混合模式。在被害人参与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方式中,影响程序启动、接受道歉并获得赔偿具有明显的"强参与"特征,而提出量刑意见、请求抗诉则呈现出"弱参与"的状态。两种模式的共存可能对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分别造成影响。为了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被害人参与制度,应尽量化解两种参与模式的冲突,正确认识被害人对于速裁程序启动的影响力,赋予其一定的量刑建议权,并明确规定其享有抗诉请求权。  相似文献   

4.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相较于以公正为价值导向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以效率为最主要的价值导向,具备程序更加简化、期限进一步缩短的特点。速裁程序在极大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仍存在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程序阶段性衔接不足、侵犯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等缺陷。对此,应当坚持以效率为速裁程序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总结我国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域外成熟经验,构建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5.
基于价值导向的不同,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了不同的审判程序。普通程序以公正为导向,简易程序兼顾效率与公正,已经纳入立法的速裁程序以效率为导向。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概括表述为"轻微"刑事案件。理解并准确认定案件是否轻微,是适用速裁程序的关键所在。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不应当仅仅体现在审判阶段,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个案中如何体现并落实立法的效率导向,需要依据相关立法灵活适用相应程序。  相似文献   

6.
为了修正速裁程序试点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比例较低而可能出现的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受到损害的后果,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和速裁程序的结合性试点,应当设置激励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法律帮助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和速裁程序的结合性试点中,各个法律群体基于自身角色要求而主张权利/权力的协商过程,不仅有利于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的共同实现,而且有利于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形成。  相似文献   

7.
道路交通事故速裁法庭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一种新的司法调解与审判运行模式,它具有简便、快捷、富有效率的优越性,对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的缺失,道路交通事故速裁法庭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定位不明确、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事故认定的证据运用、法律援助制度滞后影响"速裁"效率、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不紧凑等显性问题。因此,应明确速裁法庭的定位、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质,完善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诉前司法性调停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整体格局。  相似文献   

8.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的诸多亮点之一便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新法颁布实施前后,我国小额诉讼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该程序设置的优势,同时也暴露出其还有很广阔的制度设计空间。2011年3月以来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对于继续完善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以提高运行效率为主要价值追求建立起来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近两年试点,在缓解案多人少、加快案件流转速度、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缩短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阶段速裁程序尚处于试点过程中,相关的配套规定还不够完善,出于谨慎使用的考虑,其适用范围尚不广泛。在未来的完善过程中,要围绕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尽早、尽快启动速裁程序;建立速裁程序赃证物流转制度;制订速裁案件量刑规范化细则;明确社区矫正裁前社会调查职责分配;完善速裁案件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  相似文献   

10.
两年的试点期内,刑事速裁程序在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经过实践的检验,速裁程序在宏观的制度建构上较为粗放,在微观的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阻碍。其中羁押问题较为突出,成为这一制度发展的瓶颈。从速裁程序的运行状况来看,羁押问题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速裁程序产生了影响。羁押问题难以解决的深层次原因分别是司法理念问题、程序建构粗放以及程序简化不足。鉴于此,速裁程序需要转变司法理念、控制羁押适用、构建审前联动机制、完善非羁押性替代措施以及改革考核体系,从而构建速裁程序的羁押新格局。  相似文献   

11.
两年的试点期内,刑事速裁程序在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经过实践的检验,速裁程序在宏观的制度建构上较为粗放,在微观的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阻碍。其中羁押问题较为突出,成为这一制度发展的瓶颈。从速裁程序的运行状况来看,羁押问题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速裁程序产生了影响。羁押问题难以解决的深层次原因分别是司法理念问题、程序建构粗放以及程序简化不足。鉴于此,速裁程序需要转变司法理念、控制羁押适用、构建审前联动机制、完善非羁押性替代措施以及改革考核体系,从而构建速裁程序的羁押新格局。  相似文献   

12.
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速裁程序在适用比例上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这表明其内生性的速裁动力系统尚未得到建构。具体而言,量刑协商范围狭小、从宽处遇确定性不足、值班律师效用不彰导致辩方无意于选择速裁程序;程序简化不足且错案风险增加导致裁判方无力适用速裁程序;而形式化的证明标准和畸低的控方败诉风险又消解了速裁程序本应具备的正向激励机制,导致控诉方怠于推动速裁。因此,为从辩、审、控三方激活速裁动力,有必要加强辩护权保障、扩大辩护方协商空间,推行法定证明标准实现方法实质化并落实证据不足案件的无罪比例,使速裁程序真正成为具有自发生命力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3.
民事速裁程序基础理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速裁程序是我国在近年来的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为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所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速裁程序的推行不仅能有效缓解法院办案压力,还对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有重要作用。因此,速裁程序有待于从基本内涵、历史沿革、法理基础以及与其他相关程序的关系等几个方面进行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以此为我国速裁程序的立法设计和司法操作的完善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4.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劳动争议调解员专业化、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专门化。现行一裁两审制度弊端甚多,但只裁不审、只审不裁等模式也存在无法克服的弱点,因此应该实行"或裁或审、仲裁优先、各自终局"的模式。确认工会代表诉讼权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工会地位的需要。我国目前应该、也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工会代表诉讼权。  相似文献   

15.
从调研的效果看,目前适用范围有限且罪名集中,刑事速裁案件配套措施不完善,社会调查的适用存在现实困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功能虚化,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价值之间存在冲突。应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为契机逐步扩展,确立新的适用范围。我国应加强顶层设计,突出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定位与功能要求,规范强制措施标准。规范强制措施标准,完善社会调查机制,保障缓刑适用。对援助律师值班制度进行实质性优化,发挥其应有作用。维护程序公正性,防止过度注重效率而带来的诉讼风险。  相似文献   

16.
刑事速裁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程序之一,这是由二者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刑事速裁程序独立并且区别于刑事简易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的进一步发展。由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组成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元结构具有相应的程序外部构造、程序分流机制与程序转换机制。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刑事诉讼程序三元结构具有向二元结构转变的可能。  相似文献   

17.
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不仅可以缓解案件压力、提高诉讼效率,也迎合了刑事程序分流的司法改革趋势,弥补了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功能的不足。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改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实施一年有余,取得显著的成果,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试点改革的下一步工作,应在我国简易程序层次分化的基础上进行程序设计,在适用范围、证明标准、适用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使我国的速裁程序更加成熟、更加高效。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案件因其特殊性需要适用比普通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在普通程序基础上经过简化,且以被告人认罪为启动条件,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构成了我国认罪简化审判程序体系。"简者不简"的简易程序和过度限制、规定模糊的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均偏低,未能充分发挥认罪简化审判程序的程序功效。为满足认罪认罚案件对认罪简化审判程序提出的要求,简易程序应当调整其案件适用范围,强化其简化特性;速裁程序应当取消对其程序适用的过度限制,并明确庭审规程。  相似文献   

19.
小额诉讼程序是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简便、快捷、经济的方式解决小额、轻微民事纠纷的一种新型诉讼程序。当今各国的一般做法是: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的上限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原告资格进行限定;对小额诉讼的当事人提供各种帮助;对上诉严格限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调解与审判一体化等。通过考察可见,根据具体国情,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不足。通过完善既有的简易程序与督促程序,足以解决大量小额纠纷,并且由于我国司法具有注重调解的特色,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有限。从国外实践和国内试点的情况看,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效果不尽理想,其本身也面临难以保障诉讼正义、法官随意性过大、引发滥讼风险等难题。《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放弃构建小额诉讼程序而着眼于完善简易程序以及与之相关的督促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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