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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生命刑,在刑罚体系中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手段的刑罚方法。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一种刑罚,历来都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其存在也被认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直到1764年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废除死刑的论述,人们从尊重生命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废除死刑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引起了人们对死刑利弊的激烈争论,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对死刑存废之争。本文通过回顾我国死刑的历史,结合目前司法现实,特别是我国死刑核准制度的变迁,探讨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及现实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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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实体和程序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死刑的正当性问题争论不休之际,如何控制死刑、确保现存死刑的最低程度的正义,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认真审视检讨我国的死刑制度。一、死刑存废的简要回顾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生命刑、极刑。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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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严酷也是历史最悠久的,它是对犯罪人生命的剥夺。然而从文艺复兴时起,人道主义便得到了普遍的关注。人道主义的核心是对人权尤其是人的生命权的尊重,这一价值原则被引入刑罚,甚至被用来考量刑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于这一思考废除了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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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式。它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它除了具有刑罚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独特的特性。最显著的莫过于它的严厉性。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它是人的最重要的权利。一旦生命不存在了,那么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因此限制死刑就是对人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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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亦称极刑,没有比它更严厉的刑罚,它剥夺人的生命,而生命一旦被剥夺,人就消失,以人为载体的一切就不复存在。世界文明古国的史料证明,死刑同国家一起出现,是以国家名义实施杀人行为的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在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一直被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刑罚方法而广泛采用。直至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死刑的弊端和废除死刑的理由,死刑的存废才成为有争议的问题,至今仍在唇枪舌剑,各抒己见。从实践看,自1789年有废除死刑的先例以来,截止1991年的统计,全面废除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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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它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被称为极刑。最突出的体现在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转的,而且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也是最大的。我国是世界上目前仍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的现实条件决定了死刑在我国的继续存在。但是,应该坚持少杀,慎杀,我国的死刑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对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都要作严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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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在刑罚体系中属于生命刑。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世界各国的刑罚也日趋人道化,表现在死刑上,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走上了废除死刑的道路;另一方面是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对死刑的适用和执行方式进行改革。我国是一个死刑制度历史悠久的国家, 改革现行死刑制度,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从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入手,从死刑制度的法律价值、刑罚的目的、社会作用等多角度论述了废除死刑,构建合理的刑罚体系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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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体系中,死刑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刑种,它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死刑不存在事后补救的问题,这是死刑区别于其他任何刑罚的非常性和特殊性所在。另外,死刑的执行是对生命权的剥夺,是涉及最根本人权、触及最深层人性的问题,这决定了死刑的刑法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它单纯作为一种刑罚种类的功能。因此,死刑的限制和废止不是刑罚结构中单一刑种的微调,而必然要依靠整个刑罚体系的变革来推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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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极刑,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它是刑罚体系中最古老、最严厉的一种刑罚。现阶段,我国严格限制死刑,从目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和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死刑废除还不能被立法机关及大多数民众所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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