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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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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罚个别化视野下我国缓刑制度的局限性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个别化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被当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纳,我国也借鉴和和吸收了刑罚个别化思想。缓刑制度体现了刑罚个别化思想,但从刑罚个别化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缓刑制度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并使之充分体现刑罚个别化思想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相似文献   

2.
我国缓刑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立恒 《中国司法》2007,(12):21-23
秉持刑罚轻缓化、个别化之现代法治理念的缓刑制度被认为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①。目前缓刑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制度。在我国,缓刑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中记载:“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②”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始有现代缓刑制度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缓刑制度见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这两部法律对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察机关、缓刑的撤销等内容作了规定,建构了我国缓刑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在我国,缓刑是指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对被判处一定刑罚…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论纲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未成年人一般具有极强可塑性。如果法官的判决是有利于其改过自新的,则此种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判决对该未成年人而言,无疑是再社会化和预防犯罪的良方。蕴涵人格调查的社会调查制度应当是形成前述判决的基础。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尚不完备的当下,应以该制度的正当性为基点展开研究,以期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对刑罚个别化演进的考察 ,认为刑罚个别化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蕴涵不同 :在刑罚个别化的萌发时期 ,刑罚个别化在于弥补严格规则主义指导下的罪刑法定主义的不足 ,以促进刑罚的个别正义 ;在近代学派发展的鼎盛时期 ,刑罚个别化演进为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适用刑罚的出发点 ,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着眼点 ;在现代刑法中 ,刑罚个别化不仅要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 ,而且要考虑报应的需要 ,既考虑犯罪的情状 ,也考虑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本文认为 ,刑罚个别化充满生机 ,不能否定。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个别化的研究仍比较薄弱 ,亟待加强  相似文献   

5.
减刑制度相对于其他刑罚制度,实践应用最广。在对罪犯的惩罚改造过程中,绝大多数服刑犯罪人都可能受益于这项制度。它体现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中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效益性原则。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和个别化,有利于对服刑犯罪人的有益改造。减刑的公平、公正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我国刑罚目的和刑罚执行功能的实现。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对减刑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然而,在制度设计上比较宽泛和粗糙,亟待进一步完善,以使其适应我国新时代的法治要求,促进我国法制的发展。本文主要围绕监狱管理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对减刑制度引进听证程序进行法理分析,完善制度缺陷,实现公平、正义,构建法治的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6.
刑罚个别化思想的提出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这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刑罚个别化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过分关注刑罚个别化是否会导致刑事立法形同虚设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心中挥之不去的疑问,这样的顾虑使刑罚个别化制度长久以来发展缓慢,难以正名。本文从刑罚个别化思想的起源入手,分析了刑罚个别化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对立的原因,并探讨了这种对立的相对性与可融合性。  相似文献   

7.
吕哲  张丽霞 《行政与法》2009,(3):103-105
假释是世界范围内被普遍规定在各国刑事立法中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刑法假释制度存在着适用数量少、暗箱操作、执行机构和法院缺乏对犯罪人假释的积极性及对假释犯的监督考察不力等问题,使假释的执行流于形式.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主张设立假释委员会,实行假释前听证制度,建立假释再犯预测机制等,以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8.
张淼 《法学杂志》2014,(4):64-71
一般累犯是刑法中重要的刑罚运用制度,虽然对于累犯的概念还存在诸多争议,但这种争议并没有影响到刑法教义学与司法实践的具体展开。依刑法规定可以直接对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进行解读,能够直接判定是否符合刑法规范的要求,但也因此忽略了刑法规范中基本语法和基本结构在一般累犯上的具体应用,从而使得对一般累犯的结构和本质的理解过于表面化。从结构上来说,一般累犯的组成要素是两个故意犯罪的罪刑体系,其中前判决认定的罪刑体系已经在事实上得以实现,而再犯罪的罪刑体系需要从刑事司法的运行过程来展开,前判决所确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结束与再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形成了两个结构要素之间的联系。从刑事司法运行过程的角度对再犯罪及其评价展开,会发现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并不能够完全契合一般累犯的结构要求,可以在两个阶段对一般累犯进行判定,亦即在性质认定和刑罚判定之后界定。  相似文献   

9.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刑事诉讼理念确立的基本制度,该制度赋予了国家刑事控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认为在讲求刑罚个别化、轻刑化和刑罚非犯罪化的今天,一方面要控制犯罪、惩罚犯罪,另一方面,要体现对人权的保障,对诉讼效益的追求,同时,还不能放纵检察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尤其是在我国现行情况下,各项刑事司法制度愈来愈向国际司法准则靠拢,而相对不起诉制度不管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都存在缺陷。因此,对相对不起诉制度予以反思,发掘其价值,实用于法治,不仅理论上十分必要,实践中也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刑罚个别化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个别化是一种与保安处分相区别,以刑罚一般化为前提,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核心的刑罚理念,其理论根基在于“报应与刑罚个别化相统一”的刑罚目的说,我国法律应在统一说的基础上对其实事求是的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11.
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以及行刑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逻辑构成,同时也反映了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操作机理。鉴于法官在刑罚个别化实现过程中的枢纽作用,加之刑罚权、裁量权规范行使以及裁量证成顺畅实现目的的存在,必须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规范。以刑罚个别化为背景,构建量刑基准制度以及在裁量中规范人格责任的认定是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12.
“量刑规范化”解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何谓"量刑规范化"是研究和探索量刑规范化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可理论上尚无明确或有价值之界定。基于对刑法现代化及量刑的实质和规律的考量,量刑规范化应是对"量刑",即把抽象的法律规则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并上升为理性与具体的过程的规范化。它表现为量刑统一化与量刑个别化的有机统一,是在尊重量刑实质和遵循量刑规律的前提下,通过设置和适用完备的程序制度,使量刑生产出公正有效及符合刑罚目的的量刑判决。  相似文献   

13.
王彩  李高林 《法制与社会》2012,(23):168+171
刑事古典学派以意志自由的先验性假设为前提,在刑事责任上坚持道义责任论,在犯罪论领域坚持客观主义,在刑罚理论上坚持报应刑和一般预防.这些理念和制度的设置是为了限制刑法的适用,保障人权.刑事实证学派通过对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否定了意志自由的存在,从而否定道义责任论,建立社会责任论;否定报应主义,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提倡刑罚个别化.刑事实证学派混淆了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界限,在预防犯罪上过于依赖刑罚,有侵犯人权之嫌,在刑法学中应当予以摒弃.  相似文献   

14.
缓刑实践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6,自引:3,他引:13  
我国的缓刑制度 ,是一种刑罚的暂缓执行制度。通过缓刑考验的 ,虽不改变判决所确定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法律评价 (战时军人戴罪立功的例外 ,它可以引起罪的消灭 ) ,但可以引起刑罚的消灭 ,即原判确定的刑罚不再执行。缓刑制度在对某些犯罪的惩处上 ,可以收到比执行剥夺短期自由刑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在现代刑法量刑轻型化、强调人权保护和刑罚个别化的刑罚理念的支配下 ,缓刑制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并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因此 ,加强对我国缓刑制度的研究与探索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  相似文献   

15.
刑罚执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最后环节,刑罚执行质量最终影响着刑事法治的整体水平,刑罚执行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必须走统一化、专门化的道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应当与时俱进地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将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统一于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相似文献   

16.
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守芬  丁鹏 《现代法学》2005,27(6):25-34
以教育刑为基础,作为强调特殊预防目的的一种刑罚个别化措施,缓刑制度在刑事立法中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在世界范围内,目前所运用的缓刑类型主要包括暂缓宣告和暂缓执行两种,而一些新型的缓刑类型,比如综合缓刑制度也开始得到关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我国应当在坚持暂缓执行制度的基础上,设置附加特定义务的暂缓执行和使原判决失效的暂缓执行,并逐步确立复合刑罚、辅助制裁两种缓刑类型。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罚究竟有没有惩罚的目的?对于这个素有争议的问题,多数人持否定观点。其一,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或预防、消灭犯罪,将刑罚的惩罚、威慑和改造作用,统统视为手段,否定了惩罚的目的性;其二,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而将惩罚视为教育、改造的手段。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没有正确理解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现就刑罚的惩罚目的,刑罚目的的层次关系,向否定的观点提出商榷。一、预防犯罪或预防和消灭犯罪的提法不够科学将预防犯罪,或预防、消灭犯罪概括为我国刑罚的目的,仅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一活动  相似文献   

18.
缓刑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极富促进机能,是现代刑法的一个标志。缓刑有许多价值,主要表现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促进罪犯改恶从善;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减少国家经济支出等。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缓刑的减刑问题,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却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关于缓刑能否减刑,在刑法学界有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但是,缓刑是对原判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既然在缓刑情况下不存在实际的刑罚…  相似文献   

19.
暂缓起诉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是刑罚个别化和人性化的体现,更是充分发挥刑罚教育挽救职能的体现,而且此制度在德国、日本、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了良好的运行,虽然我国立法并未正式认可这一制度,但其自身的合理性和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容忽视,所以近些年来,我国各地基层人民检察院已经开始实行。  相似文献   

20.
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周永坤 《法律科学》2007,25(3):11-24
调解是不发达社会主导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社会进化过程中,调解退化成一种基层社区自治的制度和司法程序中"依附于"判决的制度.在大型有组织社会,发达的调解与人治并存;判决的权威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东方发达的调解制度是人治社会的一部分,它不是先进文化,恰恰是东方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制度原因.解放后我国调解的走俏正是我国的人治社会使然.改革开放以后判决的短期走强是社会法治冲动的产物.强制性调解构成对法治基本价值的损害.既然我国已经选择了法治之路,我们就只有选择以判决为主导的纠纷解决制度,坚持调解的自治与自愿原则,并对调解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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