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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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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靖媛  王于志 《行政法制》2005,(4):43-44,39
缓刑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制度不仅体现了新的刑法思想诸如刑罚人道化、缓和化、合理化的要求,而且在实际上减少了短期自由刑的监禁率,降低了狱内交叉感染的副效应,使更多的被处监禁者保持正常的工作及家庭联系,避免了重返社会的困难,产生了巨大的实际效益。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本文仅就完善一般缓刑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2.
缓刑是对判处刑罚较轻的犯罪分子,在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措施,它是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作为一种非监禁处罚措施,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深受欢迎,在我国,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加上实践经验不足,措施不当,缓刑制度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出来。  相似文献   

3.
王驹  华继权 《法制与社会》2011,(25):286-287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本文从四个方面对于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的改观和完善进行了探讨:一是革新刑法理念,二是完善立法,三是健全体制,四是严格司法,以期彻底纠正对职务犯罪扩大适用缓刑的错误司法趋向,更好地发挥刑罚对职务犯罪的震慑和预防功能,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4.
郑照中 《特区法坛》2003,(78):15-16
缓刑是一种考验刑,是指对犯罪之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基本条件是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5.
缓刑实践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6,自引:3,他引:13  
我国的缓刑制度 ,是一种刑罚的暂缓执行制度。通过缓刑考验的 ,虽不改变判决所确定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法律评价 (战时军人戴罪立功的例外 ,它可以引起罪的消灭 ) ,但可以引起刑罚的消灭 ,即原判确定的刑罚不再执行。缓刑制度在对某些犯罪的惩处上 ,可以收到比执行剥夺短期自由刑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在现代刑法量刑轻型化、强调人权保护和刑罚个别化的刑罚理念的支配下 ,缓刑制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并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因此 ,加强对我国缓刑制度的研究与探索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  相似文献   

6.
周华 《法制与社会》2011,(6):55-56,71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国缓刑制度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缓刑制度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上的问题,其作用和价值的发挥受到了较大限制。本文通过对缓刑制度的介绍,探讨了现阶段我国缓刑制度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应该注重的措施。  相似文献   

7.
我国香港地区在缓刑制度方面既吸收了西方发达国家缓刑制度的先进经验,又保留自身的鲜明特色.受英国普通法系暂缓宣告和暂缓执行的司法惯例影响,香港刑法中缓刑制度也包含了暂缓监禁和缓刑监督两种类型,对缓刑犯的执行主要由惩教署和社会福利署完成,同时香港缓刑的执行走出了一条行刑社会化的路子,其中,民间团体"善导会"的帮教工作便是一个成功的例子.通过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缓刑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内地缓刑制度的特点、不足与对香港地区缓刑制度的应有借鉴,对丰富和完善中国内地的缓刑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缓刑是在判决时,对罪犯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据罪犯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而宣告缓期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是西方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对罪行较轻宣告缓刑后而无再犯之虞的罪犯适用缓刑,不仅有利于消除其犯意,矫正其人身危险性,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功能,而且可以有效防止短期自由刑所造成交叉感染的弊端。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制度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适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选取美国作为参照,从缓刑的概念及其类型、组织和管理体系、适用程序、具体执行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缓刑申报、缓刑听证等概念,以期完善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9.
缓刑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份子,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缓刑,这样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否定,因而缓刑有助于更好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的立法比较晚,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将从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两方面来共同探讨缓刑制度的深入研究,以此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此类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10.
正义与功利天平上中国缓刑类型的发展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实现行刑个别化、特殊预防为目的,以教育刑、目的刑为基础的缓刑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以灵活性与适应性见长的英美国家暂缓宣告制度、震慑缓刑制度、分开判决制度等以及以报应与功利紧密相结合而见长的大陆国家暂缓执行制度等缓刑类型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当在正义制约功利的缓刑价值定位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在保留缓刑犯应遵守的一般考察规定基础上,增设特殊缓刑犯应该遵守的特殊规定,并增设未成年人复合缓刑类型。  相似文献   

11.
陈华丽 《法学杂志》2012,33(1):142-146
刑事司法政策、缓刑制度功能、刑法条文规定、犯罪案件类型及被告人自身情况等都是影响缓刑适用的因素。从判决书反映的情况来看,不管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故意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缓刑适用率都相对较高,财产类犯罪案件则较少适用。在实践中,缓刑的适用主要存在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不准,缓刑监督考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可以考虑从这两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12.
Recent trends in crime control have given new energy to an age-old question, namely what kinds of activity qualify as punishment. In addressing this question, jurists and scholars have often employed a logic that either restricts interpretations of punishment to traditional forms (e.g., prison, probation, death penalty) and functions (e.g., deterrence and retribution), or expands them to include the broader forms and functions of social control. This paper examines these opposing logics and considers an alternative logic based in common stipulations in power theory. Within this particular framework, punishment is conceived as action that is necessarily relational, intentional, personal and coercive.  相似文献   

13.
《Justice Quarterly》2012,29(1):28-47
With nearly 4 million adults under supervision in the US, probationers make up the largest group of offenders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Yet the sanction of probation has received relatively little study. Because probation is generally a local endeavor, coordinated data collection is rare. In this article, the changing dynamics of felony probation populations in California over two decades are examined using dynamic systems simulation modeling. In addition to demonstrating the utility of this underused modeling technique, the legal and social sources of changes in the use of felony probation in California’s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re discussed, as are the practical and policy implications of these changes.  相似文献   

14.
史振郭 《犯罪研究》2012,(3):101-111
本文以缓刑制度的刑法价值为视角,着眼于世界范围内刑法轻刑化、刑罚结构非监禁化的变革趋势,从制度及其体现的价值层面分别分析了我国大陆刑法缓刑制度和台湾地区刑法缓刑制度的最新发展,特别针对缓刑的适用范围、缓刑的实质条件、缓刑的撤销方式、缓刑义务、少年缓刑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和深入分析,提出了若干可供先互借鉴的建议,以助益于两岸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5.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构想与司法对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胡学相 《现代法学》2004,26(2):78-82
在我国 ,缓刑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在立法上 ,关于缓刑犯的实质条件及考察机关的规定 ,存在着制度缺陷 ;刑法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未予以适当的倾斜 ,也未建立缓刑保证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 ,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落实情况较差 ,机构和人员不到位 ,监督系统不健全 ,管理失控 ,现行的监督考察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针对上述问题 ,应当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和缓刑保证金制度 ;人民法院应把好判决关 ,同时加强对缓刑犯的日常考察和管理制度 ;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作  相似文献   

16.
以程序性制裁弥补实体性制裁之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士元 《法学论坛》2005,20(5):11-15
为了抑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我国确立了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处以行政处分、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在内的多种直接对刑讯者本人进行实体性处罚的制裁措施。现阶段,众多因素限制了这些实体制裁措施效用的有效发挥。其中部分因素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通过诉讼制度变革予以消除,但是这些变革都较为重大,何时实现乃至能否实现都还是个问题,而部分因素则不可能通过制度变革予以消除。我国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程序性裁判机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程序性制裁能发挥效用,并与实体性制裁互相配合,以抑制刑讯的发生。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区域性考察及其罚则改革研究(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云南省若干地区的实证考察表明,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期徒刑适用过多,管制、拘役刑基本空置;缓刑适用比例过低且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异,司法分流的合法性有待确认等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立法方面的,如立法不明确或缺乏弹性;也有司法或执法方面的,如考察机关负担过重,无力进行有效考察;还有地方因素的干扰,如过分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等。为此,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立法、司法与执法三方面着手。在立法上须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确保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行事,增加处罚中的弹性规范;增设已在国内外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某些刑罚制度,例如,缓诉制度、缓缴罚金制度、刑事前科报告免除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等;在司法与执法中,应完善相关机制以扩大缓刑等制度的适用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部门合作,消除地区差异。  相似文献   

18.
对云南省若干地区的实证考察表明,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期徒刑适用过多,管制、拘役刑基本空置;缓刑适用比例过低且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异,司法分流的合法性有待确认等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立法方面的,如立法不明确或缺乏弹性;也有司法或执法方面的,如考察机关负担过重,无力进行有效考察;还有地方因素的干扰,如过分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等。为此,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立法、司法与执法三方面着手。在立法上须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确保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行事,增加处罚中的弹性规范;增设已在国内外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某些刑罚制度,例如,缓诉制度、缓缴罚金制度、刑事前科报告免除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等;在司法与执法中应完善相关机制,以扩大缓刑等制度的适用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部门合作,消除地区差异。  相似文献   

19.
Feeney et al. (1983) observe that arrests not resulting in convictions may nonetheless receive substantial punishment through reliance on alternative, less formal, means of imposing sanctions. Utilizing a sample of 1427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supplemented by interviews with prosecutors, we analyze this phenomenon. We conclude that the majority of cases disposed by such means originate as new criminal charges, which are then rejected or dismissed in favor of resolution through use of the prosecutor's power to initiate probation violation hearings. In almost all instances, these cases result in a jail or prison sentence, underlining that outcomes such as “rejection” and “dismissal” are not synonymous with case termination. Failure to appreciate this distinction can lead to serious measurement error.  相似文献   

20.
缓刑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伟 《河北法学》2006,24(7):108-114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制度的立法目的,因而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通过从立法上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避免缓刑适用中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适用技术上,通过确立缓刑适用前的再犯预测制度,可以更加客观地考量被告人是否具备"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使缓刑的适用更具科学性;从适用程序上设置缓刑适用的听证程序,增加缓刑适用过程的透明度,可以避免缓刑适用中的"暗箱操作",有利于将缓刑的适用置于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下,体现出法律程序中的公平、正义;在对缓刑的考察监督方面,首先,通过建立缓刑监督考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和完善监督考察的主体,以弥补当前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监督考察主体无力对缓刑人员监管的不足,还可以做到权责分明,利于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落到实处;其次,确立缓刑指示制度,完善监督考察的内容,可以使监督考察有的放矢,缓刑人员亦有明确的目标与行为准则;最后,将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纳入社区矫正体系,是完善监督考察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真正实现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的必要保障.建立一个缓刑制度的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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