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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崛起而产生的一个概念。一般认为人身危险性是指再犯可能性,对于定罪量刑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从人身危险性的概念特征入手,通过对其与主观恶性、人格等相近概念的比较,对人身危险性的各个方面做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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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崛起而使用的一个概念。它的含义一般是指: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特质及其社会因素所决定的犯罪倾向或反社会人格。①19世纪后期,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提出刑罚的主要任务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报应,而是以预防再犯和保卫社会为目的。刑罚的根据不是犯罪行为,而是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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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新应用——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危险性虽然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其对刑罚的重大意义是被公认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刑罚制度中,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应用了人身危险性理论。我国刑法立法及刑事司法中,虽然体现了对人身危险性的重视,但存在立法未予明确、适用范围不清、操作无据可依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①明确将人身危险性写入10个条文,且有23个条文与人身危险性理论有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人身危险性理论应用到了新的阶段,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更趋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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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它的出现,标志着刑法理论的一场革命,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刑法学界,以往对人身危险性尚缺乏深入研究,虽然在论述刑罚个别化时偶有涉及,但给人以浅尝辄止之感,未能从犯罪本体的意义上予以把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本文拟对人身危险性问题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探究,以此就正于我国刑法学界。一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崛起而产生的一个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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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联姻的"混血儿",其兴、衰的原因同两个学派的变迁直接相关。期待可能性理论从以往只重视考察行为人的行为,转变为在考察行为的同时重点考察行为人,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精华之所在。"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根据,应当是行为人的人格类型;"期待可能性"的未来命运,是在保留其精华的同时,用"犯罪危险性人格"取代"期待可能性"名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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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人格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犯罪行为人的本质属性。在刑事领域,定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其评价的核心是社会危害性。犯罪人是刑罚的承担者,对其评价的核心是其人身危险性。在犯罪心理学中,人身危险性与行为人消极人格的存在,与犯罪心理形成同时性相伴随,并作为犯罪心理结构的现实表达而存在;心理学中无意识取向的精神,分析、行为主义的学习理论、现象学特征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与现代特质论等不同学术理论,对于人身危险性的多方面的描述与测定,将有助于从心理学角度多层面、多维度地全面考量其人格心理成分与行为倾向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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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刑法学克服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过于强调行为或行为人的缺陷,调和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将行为和行为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它立足于对人格的研究,主张考察犯罪时,将行为人的行为置于首位,同时对行为背后的人格予以关注。将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结合为人格责任,以此作为刑罚适用的依据。人格的综合性和整合性决定其在定罪量刑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把人格作为出罪的依据并不是否定人身危险性作为出罪依据,而是扩大出罪的影响因素,把人身危险性中所没有而人格中所包含的因素考虑进去。在量刑中,以社会危害性为主要依据,人格可以作为次要依据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起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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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但刑事和解制度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逻辑缺陷:和解与刑事领域公法性的冲突;依据可能判处的刑罚决定是否能够和解是典型的由果导因的错误思维方法;被害人得到赔偿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相对应,在实质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能力的比拼,既会导致同案不同罚的结果,也存在对加害人人格歧视的不公平;赔偿的积极与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悔罪以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提高被害人地位与刑事和解制度没有推导逻辑,不能作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评价刑事和解制度上,有必要澄清契约自由、个体本位、恢复正义等相关基础概念,进而为反思该制度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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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的发展应当进一步重视行为人的人格评价,以人格评价为实践中特殊案件的从宽处罚提供理论支撑,实现案件办理法理情的统一。刑事归责是综合考虑行为人人格,以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国刑法学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拓展刑事归责范畴,充实刑事归责要素,建构三重刑事归责构造体系。刑事归责要素包括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人身危险性。刑事归责论的建构,可以改变中国刑法学体系“平面化”的不足,促进中国刑法学体系中行为与行为人评价的分立。以刑事归责拓深完善刑事责任论后,可以形成定罪-归责-量刑的动态过程,建构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的理论板块,完善罪-责-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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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问题,不仅是现代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为许多国家的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所关注,也是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的专门原则。所谓刑罚个别化,是指法院(法官)在具体适用刑罚时,应充分考虑犯罪者的“个人情况”,从而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及犯罪者“个人情况”所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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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论纲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判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及预测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是一个极为复杂而艰难的问题。人的犯罪行为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带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偶发性。夸大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观点不仅是不现实的 ,也与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的法治精神相违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仅处于次要地位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刑罚轻重的影响受到罪行轻重的限制 ,对刑罚轻重决定性作用的是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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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个别化原则,在世界上不少国家都确认为是量刑的原则之一,而在我国似乎尚未被重视。其实不然。从我国的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原则早已被法律所承认,并为司法人员所运用。本文试图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及其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谈点看法。所谓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应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适应。对那些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判处较重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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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证学派及目前的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刑罚个别化的根据是基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个别预防 ,本文认为刑罚个别化的根据应包括个别公正与个别预防两个方面 ,并且 ,个别公正是主要的依据 ,原因在于人与人之间意志自由的程度、犯罪原因等因素不同 ,这些因素在适用刑罚时都是应该予以考虑的 ,只有全面考虑这些因素才能使刑罚尽可能地做到公正 ;同时 ,刑罚这种社会制度的设立是有功利性的 ,在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功利性选择上 ,应该偏重个别预防 ,个别预防的实现无疑应该以刑罚个别化为前提。刑罚个别化是实现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的最佳途径 ,也是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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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的蕴涵:从发展角度所作的考察——兼与邱兴隆教授商榷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通过对刑罚个别化演进的考察 ,认为刑罚个别化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蕴涵不同 :在刑罚个别化的萌发时期 ,刑罚个别化在于弥补严格规则主义指导下的罪刑法定主义的不足 ,以促进刑罚的个别正义 ;在近代学派发展的鼎盛时期 ,刑罚个别化演进为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适用刑罚的出发点 ,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着眼点 ;在现代刑法中 ,刑罚个别化不仅要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 ,而且要考虑报应的需要 ,既考虑犯罪的情状 ,也考虑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本文认为 ,刑罚个别化充满生机 ,不能否定。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个别化的研究仍比较薄弱 ,亟待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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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认为惩罚犯罪就是惩罚犯罪行为,所以提出在量刑中主要考虑的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注重对犯罪分子个体的研究,从犯罪个体中去研究惩罚的力度,在量刑的时候着重考察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两者的争论由来已久,在中国的刑法理论界就是主要采取了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认为惩罚力度大小应该与罪行的大小相适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那么对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时的作用究竟应该有多大呢?试从实践入手,针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阐述一下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从而完善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