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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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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世清 《河北法学》2006,24(9):123-127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惩罚犯罪就是惩罚犯罪行为,所以提出在量刑中主要考虑的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注重对犯罪分子个体的研究,从犯罪个体中去研究惩罚的力度,在量刑的时候着重考察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两者的争论由来已久,在中国的刑法理论界就是主要采取了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认为惩罚力度大小应该与罪行的大小相适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那么对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时的作用究竟应该有多大呢?试从实践入手,针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阐述一下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从而完善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  相似文献   

2.
李斯特既是犯罪学的刑事社会学派的杰出代表,又是刑法学的现代学派的创始人,其刑法思想主干主要由犯罪观与刑罚观两部分组成。刑事责任作为承接犯罪行为和刑罚处罚的桥梁,对其产生的正当理由,李斯特对此有深刻认识。本文指出罪责是犯罪的概念特征,无罪责即无刑罚,罪责学说的发展是衡量刑法进步的晴雨表。  相似文献   

3.
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个别预防论的产生而崛起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刑事近代学派与刑事古典学派争论的焦点,是近代学派的一个核心理论。人身危险性是行为特定人格决定的犯罪可能性或再犯可能性,是特定人格和事实规范的统一"。许多分支学派的很多理论和观点也都是奠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基础之上的。人身危险性对之后的刑事司法实践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无论是刑罚个别化制度、不定期刑制度、矫正制度以及对刑罚制度的改革,都是旨在减少人身危险性的制度化产物。  相似文献   

4.
朱立恒 《时代法学》2012,10(4):69-73
从古代社会到启蒙思想运动,再到古典犯罪学派、实证犯罪学派、犯罪社会学,人类社会关于刑罚目的与功能的刑罚观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对刑罚的认识却存在不小的偏差,往往将刑罚作为专政的一种工具,将刑罚视为政治问题,过于强调通过刑罚手段来严厉打击“敌人”或者严重犯罪分子,而不是将刑罚视为一种科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我国在对传统刑罚观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认肯现代刑罚观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5.
人格刑法学克服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过于强调行为或行为人的缺陷,调和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将行为和行为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它立足于对人格的研究,主张考察犯罪时,将行为人的行为置于首位,同时对行为背后的人格予以关注。将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结合为人格责任,以此作为刑罚适用的依据。人格的综合性和整合性决定其在定罪量刑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把人格作为出罪的依据并不是否定人身危险性作为出罪依据,而是扩大出罪的影响因素,把人身危险性中所没有而人格中所包含的因素考虑进去。在量刑中,以社会危害性为主要依据,人格可以作为次要依据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起作用。  相似文献   

6.
刑罚反映了一个国家和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程度,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效。刑事政策作为指导现实刑罚配置轻重的根据自始至终存在。因此,对刑罚政策进行调整,能够最大限度地使刑罚接近于和谐社会构建这一刑事政策的目标。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根据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罪刑法定原则根本就不能包含“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内。所谓刑事和解与“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理论矛盾”其实是一个伪问题。刑事和解是综合了犯罪人的罪行和人身危险性得出的结论。恢复性司法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刑事处罚个别化。犯罪行为危害社会与侵害被害人的两种性质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危害社会和侵害被害人是从不同视角观察犯罪行为而得出的结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但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和内容则是侵害被害人的利益。“狭义刑事和解就是有罪无责”的观点是错误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混淆了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概念。在刑事和解的制度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以非刑罚处罚的方法实现的。在刑事和解制度下,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二元结构模式”改造为“三元结构模式”。  相似文献   

8.
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毋庸置疑,近代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理论分歧,其深层原因源于犯罪原因论上,如果不是在犯罪原因论上采取决定论的立场,实证学派是不会在责任论。刑罚目的论与刑罚改革等诸问题上与古典学派背道而驰的。那么,针对不同的理论旨趣,如何对二者进行评价?或者,是否可以找出第三条道路来为现行的刑事立法辩护?针对古典学派意志自由论的理论观点──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不受任何影响而自决的结果,不同时期的理论研究者对之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反驳,其典型观点如来自实证学派的反驳。实证学派的诸多代表人物从实…  相似文献   

9.
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人格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犯罪行为人的本质属性。在刑事领域,定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其评价的核心是社会危害性。犯罪人是刑罚的承担者,对其评价的核心是其人身危险性。在犯罪心理学中,人身危险性与行为人消极人格的存在,与犯罪心理形成同时性相伴随,并作为犯罪心理结构的现实表达而存在;心理学中无意识取向的精神,分析、行为主义的学习理论、现象学特征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与现代特质论等不同学术理论,对于人身危险性的多方面的描述与测定,将有助于从心理学角度多层面、多维度地全面考量其人格心理成分与行为倾向特征。  相似文献   

10.
试论刑罚目的的合理取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刑罚目的取向的历史规律刑罚早期的目的不是预防犯罪,而是报应、惩罚犯罪。直到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后,才出现预防犯罪的思想。当时的预防指的是一般预防。它的理论前提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认为趋利避害、追求快乐、避免痛苦是人的普遍心理。一般预防的中心内容是用刑罚遏制潜在犯罪者。它在刑事政策的表现是“重典”,立法的基础是“犯罪行为中论”,法条以剥夺自由刑、生命刑为主。量刑是在  相似文献   

11.
夏战龙 《中国律师》2006,(10):70-71
一、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按照刑事责任的理论来分析,对犯罪人采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实际上是免除了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因而就法律性质的表象来说,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同刑罚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就两者所体现的社会价值来看,又有相同之处,它们都是社会针对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处分措施。非刑罚的处罚方法是针对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以及根据其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2.
经过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一个多世纪的论争,似乎已经很难再产生一个新的刑事学派来统领整个西方的刑法学思潮了。西方刑法学把自己的视野不是更多地投向哲学而是开始投向现实社会。也许,两大学派的论争已经确立了作为刑法学基础的一些基本性命题,人们已经很难在...  相似文献   

13.
量刑实质上是在定罪基础上根据犯罪人的罪责大小决定是否处刑以及如何处刑,因此把犯罪人的罪责个别化是量刑的核心内容。作者指出,我国的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内容不仅需正确评价犯罪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轻重,还应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从而确定刑事责任轻重以正确量刑。因此,刑罚个别化既包括犯罪行为的个别化,也包括犯罪人的个别化  相似文献   

14.
重罪轻罪的划分及其意义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或者应受刑罚轻重的不同,而对犯罪作出重罪、轻罪或违警罪等不同等级的划分,是国外刑事立法的普遍做法。这种分类方式在刑事实体、诉讼程序和刑事政策方面均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刑事立法有必要借鉴这一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5.
刑事政策,它是政府在考量公众成本效益的前提下,同时以不侵犯人权为底线,运用刑事司法部门力量来达到降低犯罪率的效果。马克思说:"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刑罚的轻、重,缓、急,最终决定于犯罪行为对统治关系的威胁程度。只有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历史条件,有区别地制定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才能有效地发挥刑罚作为社会自卫手段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前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宁。在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实行政策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6.
刑罚裁量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刑罚个别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刑罚裁量个别化.刑罚裁量个别化的哲学依据是公正与功利的理念,法学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刑罚裁量要实现个案公正与犯罪的预防,应该重视量刑情节中的酌定情节,具体来说就是尽量将其法定化,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7.
罗灿 《法庭内外》2009,(9):52-54
刑事司法者不是刑罚适用的自动售货机,而是构建和谐的积极保障者。然而,刑事司法功能的"以人为本"拓展毕竟是有限的,我们期待规范化和制度化。——题记  相似文献   

18.
王彩  李高林 《法制与社会》2012,(23):168+171
刑事古典学派以意志自由的先验性假设为前提,在刑事责任上坚持道义责任论,在犯罪论领域坚持客观主义,在刑罚理论上坚持报应刑和一般预防.这些理念和制度的设置是为了限制刑法的适用,保障人权.刑事实证学派通过对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否定了意志自由的存在,从而否定道义责任论,建立社会责任论;否定报应主义,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提倡刑罚个别化.刑事实证学派混淆了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界限,在预防犯罪上过于依赖刑罚,有侵犯人权之嫌,在刑法学中应当予以摒弃.  相似文献   

19.
刑罚裁量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论纲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韩轶 《法律科学》2001,(6):108-115
判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及预测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是一个极为复杂而艰难的问题。人的犯罪行为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带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偶发性。夸大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观点不仅是不现实的 ,也与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的法治精神相违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仅处于次要地位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刑罚轻重的影响受到罪行轻重的限制 ,对刑罚轻重决定性作用的是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  相似文献   

20.
正本文案例启示:抽象危险犯是指犯罪行为本身包含了法律拟制的严重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而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与具体危险犯在危险事实的判断认知、危险能否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犯罪行为处罚的理论依据上均有不同。由于抽象危险犯存在可能导致刑罚扩张、违反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和抵牾去犯罪化刑事司法政策的弊病,因此有必要予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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