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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由于商品交换的扩大化和复杂化,代理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日益频繁的经济流转过程中,表见代理行为已被广泛使用。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而这种特定关系的存在,足以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这时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代理制度中,无权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与第三人实施某种行为,第三人不能仅以善意信赖为由主张该代理行为的有效性,只能向无权代理人请求因该行为而导致的损害获得赔偿。但若是被代理人本身行…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引入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对于加强保险代理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代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保险表见代理制度中的缺陷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因此,通过分析保险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阐明保险人的主观过失应该作为保险表见代理构成的必要条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也可以成立保险表见代理等观点,意在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不断完善保险表见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统一合同法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入手 ,分析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缺陷 ,认定其价值追求有失公平之合同法基本原则 ,从而主张把本人 (被代理人 )的过失亦作为其构成要件 ,以平衡本人与第三人 (相对人 )的利益。可是 ,借于统一合同法已颁布实施 ,对此缺陷只能且必须用限制性司法解释给予弥补  相似文献   

4.
论无权代理     
当享有选择权的相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其权利更有利时,则可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反,若认为向其本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时,则可主张表见代理,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由此可见,相对人权利的更好保护与相对人更多的注意义务是分不开的。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代理制度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因代理所致的纠纷却时有发生,其中以无权代表最为常见。顾名思义,无权代理即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它意味着代理人在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委托或超越代理人权限以及代理权消失后的代理行为。从原则上讲,它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然而,由于无权代理涉及相对第三人的利益,如一概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时难免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在一定条件下,让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将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交易安全以…  相似文献   

6.
罗卫平 《理论月刊》2004,(8):98-100
对于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还是有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学术上一直有分歧。本文通过对代理权性质的分析,通过比较法的分析,通过对我国法律上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则的实证分析,认为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有权代理,表见代理行为直接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生效,相对人不得主张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7.
基于婚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民法总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并不对重婚案件中重婚者的欺诈行为产生可撤销的法律效果。保护后婚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前提在于遵守一夫一妻制。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保护后婚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利益的路径应是修改婚姻法而非适用民法总则。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信赖法院判决或婚姻登记,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后婚存在无效事由,从而构成重婚的,准用离婚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8.
表见代理制度旨在协调社会交易动态的安全与本人权益静态的安全。在我国,确立表见代理制度应坚持合理划分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与善意第三人所带来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利益的价值取向,摈弃“单一要件说”,将本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要件之一。同时赋予善意第三人选择义务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公安研究》2012,(4):95-95
尹飞在《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撰文认为,隐名代理为大陆法与英美法普遍承认。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我国隐名代理应当包括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以及代理人既未以自己名义也未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为两种情形。在前一情形下,相对人知道代理关系方可成立代理;在后一情形下,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关系都可以成立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构成隐名代理的情形应当严格限制在几种特定环境之下。在当事人明示排除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隐名代理的规定。隐名代理的后果应当是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10.
论票据代理     
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从事一定的票据行为,并对票据代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票据是一种与社会各方面联系非常密切的新事物,过去一直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加之票据法所具有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因此,加强对票据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对票据代理的基本理论问题加于研究,并对如何完善票据代理制度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票据代理的概念和特点 票据代理从其本质上而言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民事法律的代理制度在票据代理法律制度中亦可适用。但是,由于票据关系的特殊性,使其代理制度也呈现出一些特殊的地方。通常认为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一方(代理人)以他方(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他方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而,民事代理关系具有这样三个法律特征:第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第三,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和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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