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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由于乘坐公交车而发生被他人伤害可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存在争议。本案例撰写者对乘客与公共汽车公司之间的关系,客运纠纷的法律适用,公共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民事责任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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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车上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发生,最突出的出犯罪分子在公交线上大肆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如何做好公交车的治安防控,确保流动乘客财产安全?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立足公交治安特点,与深圳先进电脑公司联合研究开发,用一年半时间设计完成了“流动时实监控指挥报警管理(FVA)系统”(以下简称FVA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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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承运人不仅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同时也负有保障航空安全的法定义务。在民航承运人履行强制缔约义务不利于保障航空安全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在个别乘客消费者权利与其他乘客的生命财产权利之间做出价值权衡,应当允许民航承运人基于安全事由对乘客拒载,但为防止民航承运人滥用拒载权利,应当为消费者设置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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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霞光如潮的黎明、在烈日当空的、午后。在夕阳西下的黄昏.当你乘坐公交车,你或许想不到。你身边的某位“乘客”其实是一位公交公安分局的反扒民警,他像“猫”一样时刻关注着“鼠”的一举一动,保护着你的财物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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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实际承运人”制度是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在我国,这一制度是1992年制定《海商法》时根据《汉堡规则》设立的。由于使用时间较短,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混乱情况。如何识别实际承运人,如何向实际承运人追究责任,不仅当事人的做法不一,各海事法院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①。因此,澄清“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改变实务中的混乱局面,以达到设立这一制度的立法意图,是理论上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一、我国《海商法》中设立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实际承运人”是与“承运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我国《海商法》第4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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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看看从有关网站、报纸、电视新闻上摘录的有关新闻标题:乘务员中途载客收钱不给票或给假票,客运公司每车每月流欠收入3-5千元;公交司机贼手伸进投币器;南京公交乘客1年逃票近30万;佛山司机喝退扒手;柳州司机屡遭谩骂殴打;乌鲁木齐司机提醒乘客反遭小偷报复;“城市名片”染污点,金华公交反扒斩“黑手”;深圳警方采取多项措施改善公交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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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实际承运人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运人的概念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早已有之,但并非明确无疑。“海牙规则”对承运人下的定义是“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缔结运输契约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由于使用了“包括”一词,人们不禁想到除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之外还有什么人可以成为承运人,成为承运人的标准是什么,因而这一定义不是精确严密的。“汉堡规则”弥补了承运人概念上的缺陷,将其定义成“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任何人”。同时,针对航运实务中大量存在承运人将货物运输任务交给其他人履行的情况,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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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提单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职能,并可以作为议付的凭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明确了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有关装运单证里银行处理的必须的单证。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如果本人是承运人或受承运人委托签发的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作用。如果“提单”签发人不是承运人,在法律上仅仅被认为是收到托运人货物而出具的货物收据。因此对于这种提单,法律上不承认它是物权凭证,也不能作为议付的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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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增加普及率,全国现阶段运营的公交Wi-Fi对乘客是免费开放的。那么,谁来为公交WiFi的流量成本及运营成本埋单?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大潮,Wi-Fi近乎成为公共场所服务范围内的标准配置。Wi-Fi联盟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公共场所Wi-Fi热点覆盖至少超过千万个,公交车也没能成为例外,已有多个省份有公交Wi-Fi项目上马。除了一些具有本土化优势、联合传统运营商及交通业主共同发起项目的中小企业外,七彩集团、巴士在线和华视传媒三大巨头成为抢滩这一市场的主要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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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 ( NVOC)是无船公共承运人( NVOCC,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Carrier)的简称 ,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中。美国海事委员会将其定义为 :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不经营海运船舶却提供海运服务的公共承运人 ,无船公共承运人相对于海运公共承运人时是托运人 1。尽管该名称产生于美国 ,在欧洲国家其同样被经常使用。但是应当承认 ,除美国外该名称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 ,而是国际航运实践中一个习惯性称谓 ,因此没有明确的法律含义。英国Peter Brodie所著《租船及海运术语词典》中 ,对“无船或不经营船舶的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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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份的深圳,有了秋的痕迹,明显比往常多了些凉意。家住南山区白石洲附近的林女士每天乘坐209路区间公交车上下班,以前她在公交车上常听到有乘客被盗的事情发生,自己也曾有过被小偷“搜过身”的经历。她说,在媒体上看到公交小偷猖獗行为的报道后便如鲠如喉,有时自己也会琢磨:“能不能在公交车上安装监控报警装置,无论谁发现了小偷都可以报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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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刘振国要给高峰期的公交车分性别,还申请了专利,受到人大代表的表扬。刘师傅的设想是“男公交”专门载男士,“女公交”专门载女士,“男女挤在一起.有些女性还遭遇骚扰.实在不文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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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乘客们意识到危险已经远去,便不愿再陷入另一种危险状态了,”但是我们应该相信,无论是谁不愿伸手,抑或是谁犹豫不决,这个社会始终存在一股力量,不骄不躁,不缓不弃,只为完成一种名为“责任”或“正义”的东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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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代理人”一词可在广狭两种意义上使用,广义包括受雇入和独立合同人,狭义仅指受雇人。《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概括免责条款与非合同索赔条款中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同名不同义,前者采广义,后者采狭义,造成差别待遇问题。《汉堡规则》两个条款中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同名同义,均为广义,消除了差别待遇,具有积极理论和实践意义。《鹿特丹规则》未用“承运人的代理人”一语,似将其作了分身处理,但有一定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本应采广义,但限于国内法对代理人应从事法律行为的固有理解,不能把某些履行辅助入包括进来,仍存差别待遇问题。建议用“使用人”替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的代理人”中的“代理人”,或者,直接将“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改为“承运人的使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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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货物延迟损失的赔偿责任是一特殊、复杂的海商法律问题。现行的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汉堡规则”首次明确了承运人对延迟交付损失的赔偿责任,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是目前我国航运界法律界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人拟就承运人的延迟损失赔偿责任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一、延迟与延迟损失的概念海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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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实际承运人向货方承担责任是否导致运输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解决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问题的关键,分析在法定责任下和约定责任下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指出实际承运人是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运输合同突破至实际承运人不具有实际的意义,反而会损害贷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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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从该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一是承运人直接与托运人订立;二是承运人委托其受托人以承运人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其中承运人通过第二种途径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前,承运人应首先与其受托人充分协商,双方就受托人应以承运人本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形成合意,这表明承运人与其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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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术语,人们对它有不同解释。资产级级思想家把它解释成“心理的综合”、“合法感”、“法律感觉”等等,从而将它归结为人们非理性的心理现象,并认为它是不可思议的。如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法律意识和法律信念是为人民所不得而知的科学抽象”。苏联学者多将法律意识理解为法律观点的总和。如卡列娃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一定阶级的法律观点的总和,而在人民道义上和政治上一致的条件下则是全体人民法律观点的总和”。罗马什金认为,法律意识是:“传播于社会中的反映人们对现行法的态度的法律观点的总和”。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意识的理解也不统一。有人说:“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有人说,法律意识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也有人说: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和观点的总称”。还有人说,法律意识就是:“人们法律观点的统称。”上述观点虽然揭示了法律意识的基本属性,但是我们认为不准确,或者说不全面。其一:法律意识不限于法律观点。其二:用法律观点、法律思想、法律知识共同解释法律意识,外延重叠、层次不清。 什么是法律意识呢?我们认为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来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