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海商法》所界定实际承运人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海商法》界定实际承运人确定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在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的界定是建立在对承运人的定义的基础上的,这必然导致实际承运人的内涵极为广泛,而且在航运实践中  相似文献   

2.
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自实施以来就争议不断,对实际承运人的含义、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性质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也未能达成统一的意见.最新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鹿特丹规则》是以海运履约方这一制度代替了实际承运人制度,这一新的制度设计对我国《海商法》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完善当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何进 《法制与经济》2008,(17):77-79
我国虽不是《汉堡规则》的参加国,但仍然将“实际承运人”概念引入我国《海商法》。此概念的引入解决了我国海运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但是由于这是个舶来概念,我国引入此制度时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使各学者在实际承运人含义的理解和法律条文的解释上存在诸多差异,并且导致实际运用的困难。作者在文中浅谈了自己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以及对一些争议看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虽不是《汉堡规则》的参加国,但仍然将实际承运人概念引入我国《海商法》。此概念的引入解决了我国海运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但是由于这是个舶来概念,我国引入此制度时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使各学者在实际承运人含义的理解和法律条文的解释上存在诸多差异,并且导致实际运用的困难。作者在文中浅谈了自己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以及对一些争议看法。  相似文献   

5.
海运货物实际承运人制度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德玲 《法学论坛》2006,21(4):109-113
1978年《汉堡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确立了海运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借鉴该公约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基础上,1992年中国《海商法》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但由于当时的局限性,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或者说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因而需要在立法上作进一步的修改以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客观需求。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再审的"桐城"轮案的判决引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实际承运人责任制度能否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思考,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对实际承运人制度应当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合理性和妥当性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认为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属法定责任,并不受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未做要求但出现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对出租人责任的规定不能直接约束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适用范围和责任范围应当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7.
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5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交付,便是迟延交付”.从形式上看,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汉堡规则》相似,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实行的是推定过失责任制,而海商法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50条开宗明义:“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这一规定是《汉堡规则》所没有的.当然,第50条也没有《汉堡规则》中“或者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这种规定.此外还有一个区别,《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运费的2.5倍,而海商法规定的是以运费为限.  相似文献   

8.
论对《中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及其相关条款的修改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海商法》中托运人的定义及相关条款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海商法》的这一规定,是对托运人的专门“定义”,它来源于“汉堡规则”。该‘定义”虽然与“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在用词方面略有不同,但它的基本含义与“汉堡规则”的定义没有什么重大差别。这一“定义”表明…  相似文献   

9.
承运人对货物延迟损失的赔偿责任是一特殊、复杂的海商法律问题。现行的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汉堡规则”首次明确了承运人对延迟交付损失的赔偿责任,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是目前我国航运界法律界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人拟就承运人的延迟损失赔偿责任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一、延迟与延迟损失的概念海上…  相似文献   

10.
海上货物运输“一年时效”规定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言我国《海商法》第257条1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自《海商法》实施以来,该“一年时效”的规定似乎被认为在海商案件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然而笔者总结了不同类型的案件,发现有些类型的案件中,该规定是否适用,值得商榷。特此为文,与对同类问题感兴趣者共同探讨。一、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释义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的运输行为。我国《海商法》第257条中所称“海上货物运输”也应是一种行为或方式。任何行为必定得基于某种…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修改应重视民商法基本理念的指导价值,借鉴最新民商事立法的成果,克服海商法自体性的缺陷,协调《海商法》与民商基本法相关制度的设置,在民商法体系内形成一个概念协调、逻辑自洽、制度和谐的有机法律整体,以实现水上货物运输制度的统一、船货双方权利义务的衡平、海运单证制度以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在完善《海商法》特有制度的同时,兼顾国际化,坚持本土化的基本原则,使《海商法》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12.
承运人的识别一直是海上货物运输相关方所面临的一项难题,该困难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法对承运人概念的定义不一;二是运输方式的多样及复杂性。拟通过分析有关条文,并结合实际案例,较系统地阐述我国《海商法》下有关承运人制度。  相似文献   

13.
英美法中,“代理人”一词可在广狭两种意义上使用,广义包括受雇入和独立合同人,狭义仅指受雇人。《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概括免责条款与非合同索赔条款中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同名不同义,前者采广义,后者采狭义,造成差别待遇问题。《汉堡规则》两个条款中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同名同义,均为广义,消除了差别待遇,具有积极理论和实践意义。《鹿特丹规则》未用“承运人的代理人”一语,似将其作了分身处理,但有一定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本应采广义,但限于国内法对代理人应从事法律行为的固有理解,不能把某些履行辅助入包括进来,仍存差别待遇问题。建议用“使用人”替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的代理人”中的“代理人”,或者,直接将“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改为“承运人的使用人”。  相似文献   

14.
从法律解释上看,《汉堡规则》、《海商法》、《鹿特丹规则》都没有赋予货方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海运履约方)任意选择诉因的权利。交货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等对承运人的诉因一般为违约,只有符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时才会出现侵权与违约的普通诉因竞合,这一竞合有比较严格的限制。适用我国《海商法》时,基于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法定性,货方对其诉因一般为侵权,少数情况下才会出现诉因选择权。  相似文献   

15.
在无单放货案件中,基于海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可能成为提单持有人索赔的共同被告(下文提及的提单持有人均指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之合法持有人)。本文主要讨论目前海事审判实践中此类共同诉讼案件中存在的案由如何确定、被告(实际承运人)主体身份的识别以及何种情况下构成连带责任等几个问题。此类共同诉讼的案由这一问题源于海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但是,承运人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的基础通常是运输合同关系,而实际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则不…  相似文献   

16.
中国《海商法》第87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是关于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规定。在海商法学界存在着的由来已久的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论争的焦点,集中在承运人能留置的货物的范围上.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中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探讨非承运人委托作业时港口经营人责任界定。得出中国可以借鉴《鹿特丹规则》,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际承运入制度,使实际承运人适用于港口经营人,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权,但仅限于消极抗辩权。  相似文献   

18.
海上运输承运人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造成损失,承运人原本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它反映了船货双方的力量对比,直接关乎船货双方的利益。本文通过对比《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豁免的规定,评价《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豁免规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出我国应该借鉴《鹿特丹规则》修改《海商法》下承运人责任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出发,分析了国际海运中出现实际承运人的几种情况,重点就我国《海商法》中对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规定逐条进行解析,认为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仅对自己承运的区段内负责,解除了很多人对其认识的误区。  相似文献   

20.
台湾“海商法”历经多次修法,均未实质改变承运人责任机制.为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就承运人立法之趋势,考量《鹿特丹规则》的创新制度,完善海事法律体系,更新海商法律制度,台湾“海商法”启动新一轮修正.台湾“海商法”的最新修法,将保持与民法体系的统一性和相关性,充分尊重海商法的特殊性,追求船货利益的重新衡平,以海上货物运送为中心,保障海商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规范海商法律用语的内涵,使台湾“海商法”的内容具有合理性、明确性和先进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