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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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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诉前调解制度在事实调查、诉讼成本、案件范围、法院权威性、调解人员素质、弱势当事人处境以及调解与诉讼关系等方面存在困境,其出路是分离诉前调解制度、赋予当事人程序处分权、提高调解结果的执行效率、明确诉前调解的案件适用范围以及改进调解人员的组成等。  相似文献   

2.
诉讼调解在我国早已有之,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诉讼调解对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等发挥着重要作用。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作为诉讼调解的指导性准则,在诉讼调解程序的始终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约束当事人和法院的行为,保障调解的正当性;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保密原则也成为保障调解公正性的基本原则;而在当前具体环境下,本文认为,诚信原则亦应成为诉讼调解的原则之一,从而使得诉讼调解体系更为完整。  相似文献   

3.
合议调解虽作为一项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上得到确立,但由于其与诉讼调解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和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相悖离,陷于虽立难行的困境之中,急需完善。结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尚未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特点,笔者认为应突破现有的诉讼法律框架,以监督作为合议调解的职能定位,设立专门合议调解庭,以当事人意愿真实性、法官调解行为和调解结果合法性、案件关联性为合议审查事项,并铺之以程序的重新架构,形成合议调解对独任制调解的有效制约,建立和完善起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4.
韩萌 《法律适用》2012,(7):120-121
一、法院委托调解存在的问题(一)当事人对法院委托调解认识不足由于法院委托调解目前尚属于新兴事物,当事人对法院委托调解缺乏了解,对法院委托调解的程序和效力亦存有疑虑,往往出于考虑到委托调解出具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力问题,仍偏向于用诉讼手段处理纠纷。  相似文献   

5.
论诉讼调解瑕疵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诉讼调解瑕疵救济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实现正当权利,也是为了追求公正和正义。国内外学者在论及诉讼调解之瑕疵救济时多从诉讼调解的性质推演瑕疵救济的依据和必要性,但调解性质的抽象性决定了只有从诉讼调解的内在结构和功能上才能更富有实效性地论证诉讼调解瑕疵救济的正当性。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调解虽被认为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但基于诉讼调解的内在结构和功能,实体法和诉讼法上的瑕疵均应作为调解瑕疵救济的“理由”。从国外学理和实务的主流看,采用继续审判程序对调解瑕疵予以救济与诉讼调解这一审理对象比较一致,但选择再审程序对调解瑕疵予以救济却与中国本土的特定语境更为契合。  相似文献   

6.
《特区法坛》2004,(11):43-43
长征法庭近年重视调解工作,在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基础上,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原则上,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疏导,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去年海南中院辖区院长座谈会提出的“多调少判”指导思想以及今年海南中院院长田湘利同志提出要花大力气提高调解率。因此,我庭对民事案件着力从调解下手,去年该庭除法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诉讼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达88%,  相似文献   

7.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就完善诉讼机制以促进和谐社会之构建所作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就诉讼法理而言,当事人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达成的调解协议,可被看成是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认诺。鉴此,受诉法院对之作出的确认,并非典型意义上超诉请范围之不当处置,而是充分体现了诉讼调解的合意基础、开放原则以及"瞻前顾后"等特质,同时亦为实现调解与判决的"无缝对接"提供了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8.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调解,在促使案件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律师在调解中作用的发挥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如何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是法官在当前新形势下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9.
沈伟  余涛 《法学论坛》2016,(6):110-123
上海市金融纠纷诉讼调解实践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一方面,公权力机关大力强调调解方式的全面贯彻与运用,对其解纷效果抱以很高期待;另一方面,诉讼调解的现实功用较为有限.本文主要对影响当事人选用诉讼调解方式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进而破解上述困境.就金融纠纷诉讼调解制度而言,法官对诉讼调解方式的控制力、初创企业对诉讼调解方式的偏好是促进诉讼调解方式发展的因素;解纷市场主体总体上对诉讼调解方式的不偏好是诉讼调解方式难以得到广泛运用的根本性制约因素.因此,解决上述困境的路径是限制法官对诉讼调解方式的控制力,发掘解纷市场主体对解纷方式的需求,根据解纷市场主体对解纷方式的真实需求发展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0.
诉讼调解是否应当具有既判力,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获得了充分的程序保障,诉讼调解的效力与程序保障相适应方为正当。我国在未能给予当事人充分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认可诉讼调解的既判力,将再审设置为唯一的救济途径,抬高了当事人救济的门槛,其正当性本身应予质疑。而且,既判力的赋予在客观上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在案多人少的当下,更易成为强制调解的诱因。而否定既判力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通过降低诉讼调解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优势,消减强制调解的诱因,进而促进调解的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11.
诉讼调解是一种在某个中立者的协助下,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自己解决矛盾,人民法院在促进社会进步,维持社会良好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针对我国法院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力求实现我国诉讼调解与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互补.  相似文献   

12.
司法调解的契约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调解的契约化是私法领域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司法调解处于合同领域和诉讼领域的交汇处,所以它的契约化是当前我国私法领域中强调合同自由和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必然发展趋势.司法调解的契约化发展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司法调解原则金字塔式结构体系的形成,自愿原则处于金字塔之顶端,保密、对等、诚信三项原则的共同运作以保障自愿原则的实现;二是司法调解中主持人的多元化引起法官角色的重整,以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愿自由交换.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颇具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它过于强化法院的职权,容易侵蚀调解的自愿性和当事人的处分权,存在着弊端。外国的诉讼和解制度更立足于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借鉴外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建立起以调审分离为核心的运行机制,以利于更加合理、公正、快捷地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的重要性入手,阐明我国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及基本方向:即向司法ADR转化并尝试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进而提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建设性意见。旨在于克服现行司法中的弊端,重构一个符合现实需要的低成本、高效率、能以更加灵活的方式解决争议、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调解体制。  相似文献   

15.
李德恩 《法治研究》2014,94(10):119-124
调解系统性进入司法是现代调解运动的核心内容。各国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通过组织和转介调解两种方式来鼓励调解运用。法院转介调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在中国,法院转介调解可以划分为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两种形式。在性质上,前者属于诉讼外调解,后者属于诉讼调解。立案前的法院转介调解不宜称作委托调解。中国的法院转介调解机制运行不畅,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经过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三种附加程序而获得强制执行力;而经过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或以调解书结案。  相似文献   

16.
诉讼调解制度长期以来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它具有有效减少当事人讼累,切实实现案结事了的功能,是符合现实国情的一项司法制度。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入推进,有效地运用诉讼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能够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  相似文献   

17.
宋健 《中国律师》2014,(11):72-73
一、民事诉讼调解之现状 本文所讨论的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由审判法官所主持的为双方当事人就解决纠纷而进行的调解工作。目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已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工作原则之一。但是,在目前环境下仍有必要仔细认清诉讼调解制度的利弊关系,特别是“背靠背”调解方式对司法权的正常运行乃至法治前景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   

19.
杜丹 《政法学刊》2006,23(5):46-50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下,诉讼调解是一种理性活动,法院在调解程序的选择和适用上不可避免地会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法院的自利行为与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调解制度的根本目标之间常常会发生悖离。因此,我国调解制度必须控制法院的利益驱动,规范法院的调解行为,强化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程序决定权。  相似文献   

20.
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调解、仲裁与诉讼,是现代各国解决民事纠纷普遍采用的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正是比较优势的存在是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方式,与判决相比,调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协商性,开放性,灵活性,保密性等八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我国现行调审合一的诉讼体制妨碍了法院调解发挥其比较优势,应当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实行诉讼内调审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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