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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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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对于那些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项诉讼费用的公民,无偿提供各种法律上的帮助.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种法制度.原司法部部长肖扬指出,法律援助是国家的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实际上是扶贫、扶弱、扶残,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从以上概念不难看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相似文献   

2.
法律援助又称为法律救助或法律扶助。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法律专业人员,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它是法律的公证性的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重视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标志之一。  相似文献   

3.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法律专业人员,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津助是法制观念发展的结果,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体现,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发展、建立和健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与可能性、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思路四个方面粗浅地论述了法律制度,以期早日实现我国法律援助的社会化和制…  相似文献   

4.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责任,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文章记录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十余年的探索之路。  相似文献   

5.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即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和经济帮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既能排除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6.
由于按照一般原则分配证明责任具有形式性,无法保证具体个案中的公正,大陆法系国家创设了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来弥补其不足,即在某些具体案件中就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间重新分配。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和它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包括两种:法律推定和证明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7.
现行规范确立的被羁押者通信审查制度导致辩护律师和被羁押者之间的通信受到限制,由于该限制的内容抽象,致使他们之间的通信在实然中困难甚至不能。为了激活该通信制度,提出以法律服务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关系为核心确定辩护律师和被羁押者之间的通信范围。他们之间为了对抗指控而就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性内容进行的信息沟通应当属于通信的内容;他们之间不能就被羁押者与案件无涉的家事、民商事,向第三人转达的信息,要求毁损特定对象的内容进行通信沟通。通信审查机关对属于通信沟通的内容应当及时转交对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8.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探讨/姜小川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加对该案处理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旨在保证刑事诉讼的客观、公正进行。本文试就这一制度中亟待完善的几个问题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9.
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 ,推定为各国立法与实践所广泛采用。法律设定推定制度的意义 ,主要在于免除当事人对某些事项的举证责任 ,以缓解诉讼证明的困难 ,提高诉讼效率。在逻辑结构上 ,推定主要由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以及二者之间逻辑上的内在联系构成  相似文献   

10.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 (Admissions)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并且形成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没有自认的法律制度 ,与其相对应的是当事人的承认。对此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只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5条第 1项 ,以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 2 2条。前一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诉讼请求明确表示…  相似文献   

11.
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主持者的角度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据开示制度在西方尤其是强调当事人对抗制的英美法系确立已久。证据开示的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获得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当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我国引进该项制度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具体如何设置仍存在分歧。从理论角度来看,由法官助理作为证据开示主持者之后,其他问题如证据的开示时间、范围、地点以及违反开示的责任承担的裁判者都能得到恰当解决。  相似文献   

12.
现行《抗旱条例》存在欠缺,应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相关理念及政策措施为指引,于《抗旱条例》中吸收"利益导向理念"与"风险管理理念",为防旱抗旱管理体制与国家旱情监测系统的完善提供具体路径,并补充防旱抗旱财政预算保障制度、特殊地区防旱抗旱援助制度及水权(利益)协调与补偿制度等规范内容。  相似文献   

13.
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因特定时期的需要而产生,也应随特定环境的发展而变化。“民法商法化”使民 法和商法越来越趋于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而经济法并不能替代或包括商法。我国应将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实行民商合一 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重大成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创造性地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巩固和扩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群众基础的一项重大举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的新贡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  相似文献   

15.
为防止和避免现代警察执法中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以及将复杂的纠纷以简易程序解决,法律应为不同的行政事项设置不同的行政程序,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从而求得“简速行政”与“慎重行政”之间的平衡。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主要方法是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即允许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制度之间进行选择。程序选择权是沟通慎重行政与简速行政两个不同价值追求的一个桥梁,“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DR)引入行政过程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6.
辩诉交易制度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辩诉交易制度的背景、实践以及诉讼主体行为均有其自身的特点。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辩诉交易制度能够提高刑事诉讼的经济效益,但却不能取代公平正义而成为诉讼的最高价值。同时,它与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存在着内在的有机联系。  相似文献   

17.
国际反倾销和外国对华反倾销越演越烈,我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和主要指控对象。因此,制定反倾销的专门法律、法规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2002年的《反倾销条例》与1997年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相比,无论是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来看都有很大的进步,但与WTO《反倾销协议》相比仍存在条文内容过于简单、立法层次较低、调查机构的权限划分不够清楚等明显不足。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分别规定了隐名代理、与英美法系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相类似的代理形式,在这两种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仲裁合意,那么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本人与第三人呢?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从理论上分析,在第402条的情况下,仲裁条款可以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而在第403条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的法条规定。  相似文献   

19.
量刑情节制度的法理基础是解决该领域的法哲学问题。量刑情节制度也必须有其理论依据,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缺乏其赖以存在的根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量刑领域中的统一是量刑情节制度优化的理论前提,“活的法”观念是该制度的实证基础;从其适用基础上分析,量刑情节制度的优化能弥补法的实效性与法的效力性之间的裂缝;该制度的设计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思想,当然不能超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20.
“转型论”界定当事人主义的标准与其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也归为当事人主义的观点相冲突。其主张实际是准极端当事人主义。它不当援用了“法治三阶段说”,忽略了普通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强职权主义成分,将法官职权介入大致对应于法官不中立。当事人主义不能“独占”其接受的结论,对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也不能提供帮助,家事案件的审理应采职权主义,这些都表明当事人主义不具有“顶层”地位。转型论要求对当事人主义的“绝对”服从近似于演绎论,排斥多角度的理性考量和论证。它对于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可能会流于形式,且已严重削弱释明制度,并可能对法官的事实认定产生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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