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8 毫秒
1.
受制度设计取向和审查主体行动选择的影响,一般辩护人和被羁押者的通信在制度上和实际运行中受到限制,导致该通信制度呈现为虚置状态。一般辩护人制度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作为辩护律师制度的补充继续存在,基于控辩双方的权力/权利相对平衡的需求,应当推动该通信制度现实化。现实化的方式为:通过审查事由的具体化、审查期间、保障通信措施和审查法律责任的明晰化保障一般辩护人和被羁押者的通信权;同时,通过明晰一般辩护人和被羁押者之间的通信内容和法律责任规范通信权行使。  相似文献   

2.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委托审查被羁押者通信制度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助制度。该制度具有厘清看守所审查被羁押者通信的角色和地位、综合反映看守所功能、改善看守所与被羁押者的关系、推动看守所接受委托审查被羁押者通信制度规范化的价值;但也存在控制通信优位于保障通信、制度设计面临实施困难的弊端。应当明确委托审查的范围、委托审查的手续、委托的授权范围、委托后对通信的审查等内容,建构看守所接受委托后审查被羁押者通信制度审查报告义务制度、审查的责任承担制度、修改审查内容的通知制度。  相似文献   

3.
超期羁押、久押不决和高羁押率是刑事羁押的顽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羁押的检察监督和司法救济。长期以来,对于羁押必要性的检察监督一直存在很大空白,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责任,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高羁押率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该规定相对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科学构建,应当在审查主体、审查时间、审查内容等方面予以细化和明确,并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4.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羁押采取审慎态度和严格法律控制的一项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不同情形下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和审查启动主体有所区别。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是该项制度的关键问题,辩护律师充分参与是该项制度的保障。  相似文献   

5.
在看守所场域中,影响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会见权运行的显性因素是看守所,而看守所则受到监督机构、与其发生工作联系的司法机关、所处的中国文化圈、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的综合影响,故厘清看守所在会见权运行中的行动边界有利于促使其积极保障会见权行使。对被羁押者的会见要求,看守所应当转告;对辩护律师的会见,看守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同时不得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寄押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辩护人的会见,其应当向看守所提交的手续包括审判机关、公诉机关许可其担任辩护人的文件、许可会见的文件以及身份证明文件,会见时的管理准用辩护律师的管理规范。  相似文献   

6.
陈水扁被羁押案件充分反映了台湾地区羁押的法院审查程序。一般包括检察官声请羁押、法官讯问审查、羁押裁定与羁押理由开示等环节。结合大陆羁押审查程序的现状与问题,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应当改善刑事羁押审查救济程序,转变刑事羁押的观念,构建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从而使羁押程序的正当性得以体现,使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得到平衡。  相似文献   

7.
当前我国羁押制度中存在的违法羁押、超期羁押、一押到底等问题,与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缺乏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一定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权。检察机关如何在审查案件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情况进行刑事诉讼监督,本文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尝试探讨审查起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以期实现案件办理过程中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8.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我国逮捕适用控制体系中的一项新措施,旨在解决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的问题而不是当初逮捕羁押必要性的问题.对该项制度应当从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及审查后的处理等诸方面进行科学构建;从未来发展方向看,应当将该制度从监督性审查改革为司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9.
新《刑事诉讼法》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了基本法律框架,并设置了相应的启动程序,一是依申请被动启动,二是依职权主动启动,但对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规则尚需进一步研究。在精准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基础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应该对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范围作出限制,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该设定"前置程序",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并不是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情形。  相似文献   

10.
频频发生的被羁押人员意外伤亡案件,暴露了我国现行羁押场所管理体制的缺憾和被羁押者人身安全保障制度的缺失。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下被羁押者享有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有关于羁押措施的风险防范运行机制和被羁押者人身安全的程序保障制度。我国应当借鉴国外有关先进做法,完善被羁押者人身危险防范制度。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侦查羁押期限普遍较长,侦查羁押期限与案件的难易程度不成比例,司法控制机制尚不够健全,侦查羁押制度的功能主要是刑事追诉的手段.究其原因,从实证角度分析主要是侦查对口供的过分依赖,缺乏外部控制和救济机制.因此,应当以比例性原则和司法救济原则为基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司法控制,建立羁押司法审查和刑事羁押独立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申请权、申诉权,以完善侦查羁押制度.  相似文献   

12.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动态考察被羁押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最大限度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在实践中,目前刑事羁押率依然呈高位态势,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收效甚微,尤其在审查启动、审查模式、审查内容、评估机制、审查环节和审查后果等方面突显了不少问题,非常有必要进行反思,并从制度和机制层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相似文献   

13.
我国当前的审前羁押制度并不完善,既未确立适用该制度的法律规则体系,也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救济机制,以至于其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羁押率过高、超期羁押现象屡禁不绝等顽症。应当从加强控制、引入保释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审查机制等方面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依我国刑诉法规定,羁押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拘留与逮捕的必然性和附带性后果,这造成司法实践中未决羁押率较高的现象。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构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了保障人权的中国特色,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但是,由于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能细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导致现阶段此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疏漏,易造成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因此应当进一步探究立法旨意,细化审查程序,全面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对这一规定的落实情况总体较好,有的地区还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创新,未成年人逮捕数量逐步下降, 非羁押比例整体上升。调查也发现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应当实现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全覆盖;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和审查评估机制;落实对被逮捕未成年人的分押分管和分别教育原则;加强对被逮捕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完善未成年人非羁押的家庭监护和社会支持体系。  相似文献   

16.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正式运行。但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办案人员思想认识存有偏差、公检法沟通协调尚需磨合、羁押必要性评估仍需完善等。为了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得以发挥应有的价值作用,需要继续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增强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相似文献   

17.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应当坚持以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为价值追求。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审查最为合理。审查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羁押,刑事拘留羁押和逮捕必要性应当纳入审查范围。应当即时审查与定期审查相结合。以在押犯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确定审查内容。在听证式审查或书面审查的基础上,量化评估羁押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看守所制度的规则系统具有形式上零散、内容上发展不平衡、演变滞后、规则内容和形式均相对封闭、演变方向明确的特征。产生前述状态的原因是看守所的地位不明确、基于犯罪是"邪恶的"的传统文化而产生的被羁押人员是"邪恶的"的认识、看守所制度规则的零散化和相对秘密化。看守所制度规则系统应当附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母系统,包括调整看守所和被羁押人员的关系、看守所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看守所和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关系以及保障看守所秩序的规范。这些规范在形式上表现为全国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为保障法律实施的各种解释、看守所的内部管理规则和外部秩序保障规范的三级规范。  相似文献   

19.
未决羁押,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中外未决羁押决定与变更主体不同,国外羁押决定主体相对独立且单一,我国羁押决定主体检察机关相对独立但变更主体多元;中外逮捕和羁押定义不同,国外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我国逮捕与羁押还未实现完全分离;中外羁押审查方式不同,国外以当事人参与为原则,我国羁押决定程序由书面审查为主转向当事人参与为主;中外羁押救济程序不同,英美法系主要是保释,大陆法系主要是司法复查,我国新增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系本土原创,兼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当事人间接救济手段特征。中外未决羁押制度结构、模式及背景各有特点,因而在发展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中不能简单套用、模仿和移植国外制度模式。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未决羁押比例偏高、侦查模式高度依赖羁押手段、非羁押强制措施运用率偏低等问题,在降低未决羁押适用比例的实践中存在过高估计诉讼化审查程序作用、监督职责高度集中、解决思路不够统筹兼顾等问题。降低未决羁押适用比例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系统工程,应当通过合理配置司法控制职权、建立灵活适当的审查程序、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加大辩护律师的参与度、运用新信息技术手段、有效衔接刑事特别程序等多维度路径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