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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 毫秒
1.
论我国保险利益确定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保险活动中,有无保险利益是决定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保险利益原则也是保险法理论的基石之一,各国保险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但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存在一些漏洞,在实务中常常出现纠纷,影响了保险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确定原则、存在时间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等诸问题进行研究,利于提出我国保险立法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2.
保险诈骗罪的直接客体是保险制度或保险秩序,具体而言,是保险合同关系或保险利益.保险诈骗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不是复杂客体.其犯罪对象是保险金.保险诈骗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还是简单客体,关键是看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反映出什么社会关系或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3.
被保险人同意与保险合同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概念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不同的意义和功能,两者不能统一适用.即使立法者在通过立法将其概念统一规定在保险合同法总则部分,以求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贯彻保险利益概念的适用,而在法律的实际适用中亦须对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作不同的解释.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同意的相关规则存在缺失,须考虑被保险人同意的具体行使类型与保险合同效力的关系,并根据保险合同利益配置准则来缓和对合同效力的否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制度在三个方面存在问题:从功能主义的角度看,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不符合保险利益的功能;从保险利益存在的时点上看,不应否认订立保险合同时不具保险利益、订立合同后产生保险利益之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效力的角度看,宣告订立合同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不符合比例原则.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在我国人身保险利益纠纷的审判上,可以采取“无效当有效”的处理方法,牺牲逻辑上的合理性以求审判结果的公平性.  相似文献   

5.
保险合同是保险理论研究和保险经营的重要载体,我国民法、合同法对保险合同都有规定。全面准确地理解把握保险合同的法理属性效力及其有效履行过程中的若干法律关系等问题,对于深化保险理论研究、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制度的灵魂,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根据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公司对其财产当然具有保险利益。但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各国保险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我国《保险法》对这一问题一直未作规定。从保险利益原则设定的价值与功能角度分析,我国应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对此,实践中可通过公司章程自治规范以及保险行业针对此类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来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7.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征表明这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成因多种多样 ,保险人强大的经济实力是格式化保险合同存在的物质基础。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格式化保险合同存在的直接原因。契约自由原则为保险合同向格式合同方向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格式化保险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只有通过国家以其强制力对格式化保险合同进行干预 ,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规制 ,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体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性。  相似文献   

8.
重复保险的立法是以贯彻保险补偿精神、防止不当得利及道德风险的发生、实现各保险人对损失的合理分摊为原则.保险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负有重复保险的如实通知义务.凡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9.
经过对财产保险的分类,本文认为存款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中的保证保险.存款保险的客体并不是存款本身,而是"银行所负有的向存款人返还存款的责任".存款合同的权利义务正好是存款保险合同的客体,因此,存款合同是存款保险合同的客体合同.  相似文献   

10.
保险利益原则之再界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纵观保险制度之历史沿革和各国保险法的发展 ,保险利益原则之创设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道德危险 ,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 ,补偿损失”的职能。这一点于保险理论界已为共识。虽然现今各国保险立法多已将保险利益原则确立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 ,但是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内涵及其适用的理解却存有差异 ,相应地对保险实务也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影响。因此 ,深刻探究和反思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对于保险理论、保险实务以及保险立法均有积极意义。本文拟以检讨我国现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为出发点 ,以切实实现保险的基本…  相似文献   

11.
预约保险合同与其项下航次保单紧密相连。当前有关预约保险合同与其项下航次保单关系的观点均存在一定不足。在任意型预约保险合同下,航次保单才是真正的保险合同;在义务型预约保险合同下,航次保单应视为双方对该航次保险内容的修正。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做法,建议将我国《海商法》相关内容修改如下:预约保险合同下的保险标的必须特定化、保险标的必须全部投保、申报必须依次进行、善意的漏报或误报可以进行矫正等。  相似文献   

12.
仓至仓条款是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期间的重要条款。它看似简单,适用起来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历来被公认为是保险基本理论中令人难以理解而叉极为复杂的重要条款。经常因理解而异引发保险纠纷。实践中学者们研究时多将重心放在此条款责任规定的理论阐释和说明上,未深究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我们经仔细研究,认为根本原因在于仓至仓条款具有以下特点:误导性极强的法律责任术语,宽进严出的保险利益及利益不对等的终止条款三大隐性陷阱。本文通过这三个方面的论述来探讨仓至仓条款目前存在的不足,以期为保险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新思路。  相似文献   

13.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一特性、保险契约特性及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构成了保险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深厚法理基础.在保险实务中,在平衡保险契约当事人利益基础上,应当合理界定保险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范围,提高保险人提示、明确说明标准.在目前各保险经营机构对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形式规定各不相同,存在较大缺陷的情况下,应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尤其是对免责条款口语化、通俗化、标准化;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提醒、说明方式提出实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14.
保险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其在保险理论研究和保险实践中的意义显而易见.但我国当前对保险受益人及其权利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的立法明显滞后,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保险金受益权应是固有权而非继受权,其性质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的地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财产权.目前,我国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法律规范存在着缺陷,亟需完善.  相似文献   

15.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规则的重要内容,是保险人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险人享有的法定的、债权性的、从属性的权利,应适用于所有的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应成立于保险人赔付时,而非保险合同成立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并应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被保险人先行对第三人求偿。  相似文献   

16.
保险市场的信用环境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长远发展,信用作为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着保险主体的利益得失。保险人的“隐蔽”失信,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与逆选择,信用监管的失缺构成了当前保险市场的信用现状。维护保险市场的信用环境有助于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针对保险主体为了自身利益而博弈信用,规范市场加,大惩处“稀释”保险合同、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创建诚信信息平台是关键。  相似文献   

17.
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在处理时比较容易解决。然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如发生保险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而难于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除少数保险当事人一方明显违约外,绝大多数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词语含糊不请等原因而产生的纠纷。因而,当  相似文献   

18.
不可抗辩条款,从时间上限制了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护了投保方的利益,但其固有的制度缺陷有可能沦为投保人进行保险诈骗的工具.本文针对我国保险法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缺陷,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能有效抑制我国日益泛滥的人寿保险诈骗行为.  相似文献   

19.
现代社会中,财产流转十分频繁。财产保险作为流转安全之保障,如果不能随财产及时流转,就会产生很多问题。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故其不仅应符合一般合同的要求,还应受到保险法中特殊规则的约束,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标的转让是否能引起保险合同的当然转让,各国及地区保险法中主要有"属人主义"、"从物主义"以及"折中主义"三种立法例。我国新《保险法》兼顾了"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能较好地平衡保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20.
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禁止转让,或者转让将导致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或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权利产生明显不利时,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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