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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专家建议稿和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讨论了著作权法修改中的一些问题,包括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重新梳理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突出规定相关权,以及强化对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应当面向实务,解决问题,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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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著作权法对此持宽容态度,我国著作权法将其纳入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通过对立法坚持个人合理使用制度的分析,本文认为个人合理使用有其存在的价值,而且该使用行为主要涉及对著作权的使用.结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个人使用目的、行为方式以及使用对象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实现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和促进文化发展及社会进步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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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2):5
【专题导引】2011年,我国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迄今国家版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共公布了三稿《修改草案》以征求意见,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对于有些问题,争论之激烈,权利人、产业界和学界参与面之广,在我国的立法与修法历史上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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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著作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条规定看似已有效解决了《著作权法》修改以前对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但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仍属于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性仍然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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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使用,损害著作权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一般认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上的根据。即行为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既没有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2)使用人使用的作品,必须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使用人使用的是《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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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形式体例上更具科学性, "著作权"、 "相关权"、"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章节,其体系化程度较现行著作权法已有明显的进步.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从开始之初就采用广开言路的方式,由三个专家组背对背进行草案的制定,通过对三个草案的对比分析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除却不可避免的利益角逐,该草案必然融合了专家对于著作权法内各项问题的核心观点.征求意见开始之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时之间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各利益相关者纷纷建言献策,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身诉求及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的期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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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从决定的修改内容来看,这次仅是一次非常小的修改,只有两处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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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期限制度在保持权利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12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第26—28条对著作权保护期限进行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相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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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正的一个亮点。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相关规定为基础,对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相关范围进行分析后得知,现行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该差异将可能导致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在行使权利时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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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43条在该法过去的10余年实践中备受瞩目。2001年10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第35条对这一条文做了实质性改动。本文试对该条修改前后出现的问题略作论述,请同仁斧正。①一、修法难点1.《著作权法》原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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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使是发挥著作权的作用、实现作品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保障,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的章节。著作权合同则是著作权行使的基本法律形式。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转让合同和质押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的常见形式。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这些合同制度均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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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并非《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规定。为防止垄断发生,平衡各方利益,使公众可以欣赏到多种版本的录音制品,该项法定许可应予保留。为了保障法定许可功能的实现,理应删除"声明著作权保留"规定。"修改草案"第46条设立的"报备"制度并不能起到利益平衡的有效作用,实无保留的必要。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宜暂缓引进,因此,"修改草案"第48条应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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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在网上的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那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又享有什么权利呢。笔者认为,著作权人在网上同样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5项权利。关于对作品的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对它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作用作品的权利,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那么,作品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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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2)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二、第三条修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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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4月5日《现代快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