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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交通肇事罪过形式初探──兼析刑法第133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交通肇事因其情况复杂又涉及肇事者的事后心态,因而在其罪过问题上,观点不一。新刑法将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单独作为从重情节补充进来,增加了认定其罪过刑式的难度。新刑法第133条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含义指过失犯此罪。立法尚且如此,理论界通行观点也认为交通肇事罪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除此以外,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另有以下观点:第一,认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同时…  相似文献   

2.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其第49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从保护民生和严惩渎职犯罪的立法初衷来看,这一规定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过,若对该罪  相似文献   

3.
<正>2011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订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明确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刑法范畴。2013年1月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规定,自79刑法起,通过逐步实践认识,历经数次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和两高院的司法解释,现已较为完善、系统、科学和全面。 79刑法第八章渎职罪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犯前两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11月《关于适用  相似文献   

5.
虽然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规定于交通肇事罪,但其本身仍具有独立性,认为该情节属于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或者复杂的情节加重犯的观点均不能合理解释相关立法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主观罪过形式不是过失,而是间接故意。同时,刑法之所以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规定了七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实际上是因为该情节的法律评价范围包含了对不作为形式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评价。  相似文献   

6.
一、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及其完善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69条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由此可见,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刑种和刑期的规定。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方法来迫使罪犯改恶从善的刑罚制度,这种制度的性质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必…  相似文献   

7.
一、大陆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大陆刑法第64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经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条规定就是大陆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它实质所  相似文献   

8.
发放高利贷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虽没有规定,但目前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放高利贷的情况十分严重,对社会主义金融制度危害很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发放高利贷罪,其刑法条文可以表述如下: 第××条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高利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可以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9.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混淆了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应当界定为行政裁决行为。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判断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弱化、虚置了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和因果关系的判断,阻隔过失的判断,而交通事故推定责任更具有处罚没有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的人的可能性。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修改司法解释的规定,删除交通事故责任条件,理性回归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维护刑法评价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10.
论受贿罪法定刑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规定对受贿行为计赃定罪量刑,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制约贿赂范围的扩大。建议将受贿罪法定刑修改为:对犯受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犯受贿罪者,应当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罪立法完善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大型工程运输车的违法违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愈演愈烈,造成的交通事故触目惊心。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对增强驾驶员的责任心,减少不必要的事故发生是有好处的。要完善相应的立法,应当从完善交通肇事罪主观罪过的认定规定、完善交通肇事罪结果的认定方法和法定罪刑配置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2.
交通肇事罪发生空间的界定,应当以其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性质和交通行政管理法的规定为论据,强调发生场所因公众通行而显示出的公共安全性质。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已经有很大拓展,基于此,只要是违反道路通行规则或违反交通工具使用规则,造成不特定人或物重大损害而构成犯罪的,均可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危险驾驶罪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半截子"罪名,其罪刑设置只有明确的上文而没有确定的下文,因而其诠释与适用比较特殊。对于"在道路上"、"机动车"、"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法律用语均应作出实质性解释。关于"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诠释,通过观察总结刑法修正案和现行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已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做法,可以归纳出两点带有规律性的刑法解释论结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仅发生一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例外;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连续发生第二次乃至多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例外。  相似文献   

14.
为遏止伪劣药品犯罪,我国刑法第16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我国药品管理法第5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该规定具有犯罪主体狭窄、法定刑过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不尽科学等局限性,因而不能有效地完成遏止伪劣药品犯罪、维护药品管理秩序的任务。为改变这一状况,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2条与第9条第1款规定了伪劣药品方面的犯罪,现对之作一探讨。 一、伪劣药品犯罪的罪数与罪名 《决定》第2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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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能否适用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争议,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在法律规定的沿革上也存在不同的规定。文章指出,对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中可以适用自首几乎没有争议,争论主要是在交通肇事基本犯范围内,其原因主要在于行政法的特定义务不合理介入到刑法评价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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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因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罪,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关于醉驾的规定仍然存在删除了醉酒驾驶的情节限制要件、醉酒驾驶的交通工具和犯罪场所没有与交通肇事罪有效衔接、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等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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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四条原则:一,数罪并罚不能升格(如两罪均判无期徒刑不能升格为死刑)二、限度加重。加重,表示犯数罪的人比犯一罪的人要受到加重的处罚;限度,表示只能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量刑,不能突破限度。三、不同种类的刑罚折算为同种刑罚。四、数罪并罚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152条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条后一句规定的诈骗罪是情节加重犯构成形式,只要具备“情节特别严重”这个加重情节,就适用该条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所谓“情节加重犯’就是一定的犯罪总具有一个基本的罪责,我们称之为基本犯。在基本犯的基础上,由于具有某种加重情节,从而加重其法定刑,就构成情节加重犯。对于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诈骗犯罪,刑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解释。“情节特别严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伸缩性大,较难掌握。怎样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不仅在理论上认识不尽一致,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也不相同。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是有益的。 哪些诈骗犯罪事实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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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因醉酒驾车、严重超速驾驶车辆以及无视交通信号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在逐年上升。部分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在学界引发了一场对于交通肇事罪认定的刑法反思。利用刑法解释的方法,从交通肇事罪法益、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线,有利于为一些疑难案件的司法处理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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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自从1997年刑法颁布后,已经从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从业务过失犯罪转变为非业务过失犯罪。行人、乘客作为交通运输中的弱势人群,对交通运输的破坏力不强,但是在交通运输中同样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单位不直接从事交通工具的驾驶,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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