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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各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明显增多。但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不畅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的监督仍显软弱乏力。在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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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缺乏程序规则、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从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及处理程序、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监督制度,并可以在行政法律中直接规定罪名、罪状、法定刑以及建立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转换,统一证据规则等方面完善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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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不多,但总体趋于平稳,案件数量逐年小幅上升。从实践来看,两法衔接尚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信息渠道不畅、运行效率不高,缺乏有力的组织协调机构,移送与接收案件的程序不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有限,证据转化不畅等问题。建议完善案件移送程序性规定;深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移案监督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规定不移送的法律后果;合理设计移交方式;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处罚调卷审查权和督促纠正违法权;优化行刑证据衔接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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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在案件移送的具体程序以及证据衔接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得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能有效的运行,导致"以罚代刑"的现象十分普遍。所以对如何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探讨有着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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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是双元保护体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知识产权"两法衔接"的实体问题方面,应完善移送标准的认定,正确计算侵权物品的案值,准确界定移送案由。在知识产权"两法衔接"的程序方面,应完善证据的转化规则,规范案件的审查期限,把握适当的移送时机,统一案件移送后的主管机构,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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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省2006—2008年涉税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经侦部门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中,发现涉税案件在移送环节已取得一定成效,但移送案件的处理结果仍集中反映出移送时机滞后等问题,导致案件成功处置的比例并不高。加强两法衔接依然存在现实必要性,未来仍需从提高认识出发,提升执法活动的透明度以增强信息交流的广深度,增强涉税执法的司法性为两法衔接奠定技术支持,建立系统化的执法监督体系以确保两法衔接的有效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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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保证我国知识产权双轨保护模式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和基础。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整合执法衔接的法律依据,完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明确案件的移送标准。此外,还必须统一证据转化标准及案件移送的时间结点和所需要的具体材料、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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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违法数额之大、违法后果之严重而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已经成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随着《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继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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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和当地烟草专卖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办法》,对办理涉烟案件中的行刑衔接机制进行规定,标志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办案机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本报告对涉案犯罪办理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案件办理中发生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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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环节流失大量刑事案件,最终受损害的是国家与公共利益以及政府的公信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必须要落实到移送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上.在各移送主体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建立移送机制的首要责任者,政府法制部门是移送机制的组织管理者.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使得检察监督应该成为移送机制的重要一环.事实上,检察机关在整个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一直承担着积极的推动者的角色.建立健全移送机制、加强衔接工作,需要创制法律规范,从立法上确认并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目前更需要各省级党委、政府重视与推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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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具有客观必要性,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两法衔接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二是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三是加强立案监督和行政监察,为移送工作提供保障;四是推动各地搭建数据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共享;五是狠抓一批大案要案,并查办不移交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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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指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或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查处的一种工作样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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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行刑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既能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还能最大程度上避免“不刑不罚”情况的发生。聚焦领域深入推进以专门领域为突破口,深入推进行刑衔接,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影响、辐射更多领域,这既是严厉打击行业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也是广泛凝聚共识、汇聚法治合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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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卫生领域犯罪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对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作者分析了不能及时移送的原因,提出了增强卫生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衔接性、明确卫生执法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卫生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等七个方面的建议,以期进一步规范卫生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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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非法行医分别在刑法和行政法中做出规定,二者概念及内涵的本质区别是行政违法与犯罪。非法行医案件中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应从主体和客观方面予以准确界分。为了非法行医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应完善案件移送与接受机制,规范案件移送中的证据转化,厘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量化了非法行医中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利于司法实践,但仍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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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已有的文件规定及其不足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国务院于2001年7月9日公布施行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2002年1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