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 毫秒
1.
被告人李华系某县修建公司水电安装队职工。一九八二年十一月至一九八四年九月,李(自任工长)先后向公司安装队和公司十六队承包了十余个工地的安装工程,全部工程造价为三十五万元。李与公司安装队签订的《经济责任协议书》规定:承包人应向安装队上交造价20%的管理费和20%的承包利润。李与公司十六队签订的《经济责任协议书》规定:承包人应向十六队上交75%的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3)
原告:陶义,男,中国建筑地下工程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江省,经理。 1988年12月25日,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以原告陶义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是职务发明为由,请求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将“钻孔压浆成桩法”的发明专利权确认为本单位所有。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于1989年8月1日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所有。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2)
被告人:张常胜,男,三十一岁,原系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职员。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之枫,女,四十岁,原系国家经济委员会进出口局技贸结合处副处长。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之枫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与张常胜相识后,即互相勾结,合谋进行犯罪活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至一九八五年四月,叶之枫利用主管国家专项 相似文献
4.
原告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纺公司”)起诉被告北京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被告北京市宣武区馨莲茗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称:原告投资建设宣武区马连道甲十号住宅楼,该项目于2003年12月份完成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于2004年9月取得了馨莲茗园项目的人防工程使用权证, 相似文献
5.
为了进一步了解和认识南极、为人类和平利用南极作出贡献,我国首次派出百余名科学工作者组成南极考察队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乘两艘万吨轮“向阳红10号”和“J121”号从上海启航出征了,並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登上南极乔治岛,着手建立我国的科学考察站。这次考察,除在南极洲建立一个夏季科学考察站外,还将同时进行海洋生物、水文、气象、地质、地球物理和海洋化学等方面的综合考察工作。这是我国科学考察史上的一次壮举。据不完全统计,自一九○二年美国探险家斯科特在南极洲建立第一个科学考察站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十六个国家在南极大陆建立了四十多个常年科学考察站和一百多个夏季考察 相似文献
6.
7.
《法学杂志》1986,(3)
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是当前经济犯罪的新动向。其手段主要有: 以“单位”名义签订假合同,骗取钱财。如镇江市吴某利用一个集体经营商店的空白介绍信、合同纸,假冒商店经理,骗取丹徒县某服装厂工作证,又冒充该厂业务科长,以帮助推销服装为名,签订合同,先后骗取乡镇服装厂、毛纺厂、制鞋厂价值一万二千余元的物资。“皮包公司”利用签订经济合同,买空卖空。如安徽省某县城关贸易公司只有两间房子,没有资金,由睢宁县的农民李某承包,李每年向村民委员会上缴七千元,村民委员会向其提供银行账号。一九八四年十一月,李与南京市某区多种经营贸易中心签订合同,由城关贸易公司向多种经营贸易中心提供盘元钢一百吨,价值十三万五千元,货款被李拿去, 相似文献
8.
2005年6月20日,北京市建委重大项目处副处级调研员陈晓佳因受贿130.8万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在北京市前不久举办的反腐展览中,陈晓佳是一个与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平起平坐”的人物,并列为“腐败典型”。令人吃惊的是,陈晓佳受贿的惟一起因是他为了撑起男人的面子,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让他的“二奶”和私生子过上等人的生活。他不顾一切主动向他人索贿来的130多万元钱物,几乎全部“上缴”给了情妇黄玉珍,为“妻儿”购买了多处房产和高档轿车……邂逅红颜陈晓佳1… 相似文献
9.
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牛村镇杏树农民刘××(男,二十六岁),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以一万九千元购得“依法”牌汽车一辆,谎报二万五千元之价,到盂县保险支公司投保,双方签订了十二个月的保险合同,以保险金额二万八千五百元办理了保险手续。 刘经事先预谋,选择作案地点后,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夜,载煤驾车至阳(泉) 相似文献
10.
本港市民期待已久的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终于在一九八四年九月廿六日草签,该草签文本(英国政府称为白皮收)亦于同日下午七时后供市民索阅。港府初步印就的一百廿五万份瞬即派清,足见市民之关心。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香港立法局于辩论后表示支持联合声明。同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似文献
1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1)
被告人樊明,男,十八岁,河北省景县人。原系北京铁路分局丰台工务段养路工,住北京市大兴县黄村铁路职工宿舍。一九八四年六月三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希龙,男,十七岁(一九六六年十月十七日生),天津市武清县人。原系北京长途电信设备厂临时工,住北京市大兴县黄村铁路职工宿舍。一九八四年六月三日被逮捕。 相似文献
13.
14.
原告:和平发展高新技术(惠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和平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魏伟、白伟南京(北京)丰达工贸有限公司(简称丰达公司)原告和平公司北京分公司诉称: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在引进德国某公司同类产品的基础上独立开发研制了一种“检测仪”,魏伟、白伟参与了该产品的开发研制及选定加工单位的工作。该产品的技术开发工作于1994年底全部完成。1995年9月对日,魏伟、白伟利用在我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与“检测仪”有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将5000只“检测仪”销售给河北省长城科工贸总公司(简称长城公司)非…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我们大冶有色公司是个“逼上梁山”,经过几年努力尝到了法律顾问甜头的有色金属联合企业。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从一九八四年开始起步,至今已有七个年头了。在这七年的实际工作中,我们深刻体会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机制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