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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把国家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不同部分,在不同种类的国家权力结构内进行相互作用达到平衡是宪政运行的秩序要求。违宪审查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之外的具有独立属性的一种权力,它以保持权力结构的稳定、维护宪政秩序为目的。违宪审查权的上述特质决定了构建违宪审查制度应充分考虑本国历史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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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的违宪审查属于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由最高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最高宪法法院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吸收和运用了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在宪法监督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同时,将国际人权条约、非洲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所规定的人权保护条款与埃及伊斯兰的传统相结合,扩大了埃及宪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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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为制度根基,辅之以普通法的传承和司法实践,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殊的管辖权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从而为其行使"违宪审查权"提供了法理依据。"违宪审查权"有直接授予和间接授予两种模式,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属于间接授予模式。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自治范围内的法律拥有"违宪审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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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香港回归之前的违宪审查制度 以前曾有人以为殖民地时代的香港法院并不享有审查和推翻立法机关的立法的违宪审查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英国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却是一个事实,这是因为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她长期奉行“国会至上”的宪政体制,任何由英皇会同国会(即英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院必须忠实地执行;由于并不存在着任何更高层次的宪法文件,所以法院没有审查国会立法的理论性和实质性的依据(但此传统看法已因英加入欧洲共同体而逐渐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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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计,必须结合中国宪政实际,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置,违宪审查范围的界定,违宪审查的标准和依据设计等要突出规范性和可揉作性,避免随意性和违宪审查权力的滥用;违宪审查的效力设计,重点则在于确定违宪审查裁决具有何种效力以及发生效力的方式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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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一般认为有以下四种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复合审查模式,我国采取的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本文认为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应该从健全违宪审查机构和健全违宪审查程序两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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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实现宪政之路的重要方面,本文立足于世界三种主要违宪审查制度,代议机关模式、司法机关模式、专门机关模式,对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形成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文的结尾部分,分析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对照三种主要违宪审查模式,认为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我国应该在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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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机关监督宪法之实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模式,同时也难以保证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简析学术界通说的三种主要违宪审查模式,并简介俄罗斯、韩国、美国现行的违宪审查模式,结合中国的国情与政体现实,阐述违宪审查设立的必要性,拟提出重构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即宪法法院与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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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治国家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为了监督宪法的实施,保障宪法的权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大致可分为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三种。本文通过这三种模式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的系统研究与比较分析,并针对我国宪法监督现状,指出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对我国构建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更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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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普通法的母法,在法律体系中居最高位.随着法治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宪政的建立和维护势在必行.违宪审查制度不仅对维护宪政秩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还是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违宪审查案件的频繁出现敲响了世人的警钟,同时法律体制的完善迫在眉睫.本文主要是在对违宪审查内涵界定的基础上,对因违宪审查主体不同而形成的三种违宪审查主流模式进行简单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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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及其宪政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是宪法学与宪政学说的一个重要命题.制宪权与立法权分离的法律前提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分离;制宪权与立法权分离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其与政府的分离.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解决了卢梭的"三不"难题,使得人民主权与有限有效政府并行不悖且相得益彰,它对我国的宪政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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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的限制是宪政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一项权力形态的立法权 ,其出现及其发展是有着深厚历史渊源的 ,因而 ,对“立法权”这个语词本身就应当作历史的考察 ,在厘清“立法权”这个语词本身蕴含的深厚意义的前提下 ,才能探讨“如何限制立法权”这个进一步的论题。从法律和立法二元划分的进路探讨立法权的限制 ,有利于厘清立法权限制的另一个维度 ,即内在限制的维度 ,在此基础上 ,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立法权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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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解释权的产生和发展,导致这一权力同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产生了冲突,使得刑法解释权力体制产生了新变化。现实中,刑法立法解释权同立法权之间产生了混淆,进而因为这一权力的混淆,类推性立法解释的溯及既往造成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侵犯。同时,由于解释对象和方式的混同,刑法立法解释权又同司法解释权发生运用的重合,深刻地影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司法解释权的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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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某些重要事项必须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目的是约束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并在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然而,宪政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有限政府的理念,即使是立法机关的权力本身也应当是有限度的。实际上,宪政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普遍确立正是主要基于对立法权滥用的矫正;而我国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思路的转变也在事实上承认了立法权本身存在滥用的可能。因此,从法律保留到宪法保留,是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权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立基于对多数决暴政的恐惧和对有限政府理念的信奉,它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宪法一手承认人民基本自由权利,而法律的另一手却又予以剥夺的弊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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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推定是宪法审查中一种重要方法。其最初起源于美国,尔后逐渐被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法治国所采用。国内目前对于合宪性推定方法的认识尚有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宪法审查制度的有效运作。对于合宪性推定方法的借鉴,不在于简单移植,重点在于从一般原理的角度来探求其所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从人权价值、规范体系、经济理性等多角度对合宪性推定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可发现合宪性推定是一种原理性的宪法方法,根基于宪法的最高性、法官的经济理性、人权的目的性、国家权力的手段性等。合宪性推定的正当性论证,在折射出目前宪法方法的贫瘠的同时,也有助于摆脱宪法文本浪漫主义的方法论困境,进而体现出宪法方法兼具政治与法律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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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或者基于职权针对未来的一般事项制定和发布的抽象规范。台湾地区在威权体制结束之后开始厘清行政命令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行政命令违法的审查机制,对行政命令主要采用行政审查、立法审查及司法审查。台湾地区行政命令违法的审查机制对大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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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司法对规范的违宪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建构我国的民主政治体制,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充分发挥司法权的内在功能,克服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机制的弊端和微效,我国应参考世界通行做法,导入司法对规范的违宪审查制度。20年来,决策层总是以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抵触而拒纳,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误读。其实两者不矛盾,可以共存。综合各种因素考虑,我国最好建立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相结合的司法对规范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