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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3)
(接上期)五、海事审判程序类样式之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变更当事人决定书(××××)××法×初字第××号×××: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与案由)一案中,当事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的保险人×××(写明申请人名称)以已支付了承保范围内的全部理赔款项为由,要求变更当事人(或作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代位行使×××(写明当事人名称)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许申请人申请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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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4)
申请人:意大利波佐罗船舶物料供应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海湾东方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意大利波佐罗船舶物料供应公司于1991年3月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提出诉讼前扣押船舶的申请。申请称:申请人于1990年8月24日至9月28日期间,在意大利的奇基亚、马格拉和那瓦拉等港口,多次向被申清人香港海湾东方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海湾谷物”号轮供应食品、甲板物料和轮机物料等多种物资,价款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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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1)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敬惠,总经理。 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秉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太保)与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发还担保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于1997年9月9日作出(1997)大海法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太保不服上述裁定,以扬帆公司在申请扣押船舶后30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太保提供的担保函应当发还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大连海事法院认定其为“苏春”轮碰撞责任赔偿的保证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1994年2月8日,对方当事人扬帆公司与圣文森特籍的“苏春”轮船东发生船舶碰撞纠纷后,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苏春”轮。同日,大连海事法院裁定将“苏春”轮在大连港予以扣押,同时责令“苏春”轮船东提供担保,“苏春”轮船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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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工资优先权几个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适格船员之工资请求权是否受船舶优先权担保,视对船员资质要求是否知情而定,应由船东负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船员向劳务公司主张工资时,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利益,但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直接向船东主张应得报酬及船舶优先权利益。以下两种情况,劳务公司对船东的债权都应受船舶优先权担保:一是劳务公司已按约支付其应为船员提供的相关报酬,却被船东拖欠租金;二是劳务公司代船东垫付应由后者支付的船员报酬。前者通过法律修改而实现,后者乃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就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行使而言,应尽可能免除船员申请扣船的担保;拍卖船舶的费用由法院垫付;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裁定准许对船员工资请求先予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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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船舶优先权的影响——兼论《海商法》第30条的适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赋予海事请求人与责任人的两项特殊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以及第十一章对此分别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在对这些法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考察过程中,不难发现,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基本要素均是海事请求,但是两者所涉及的海事请求的项目、行使方式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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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19日至5月6日,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和国际海事组织在日内瓦联合召开了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外交大会,审议并通过了《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该公约旨在改善船舶的融资条件,鼓励各国发展自己的商船队,促进有关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方面的法律统一。公约没有给“船舶优先权”下定义,但其真实含义是指海事索赔人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的海事索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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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程序之一,是关于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实质在于通过特别程序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运用除权判决这种形式对持票人在丧失票据的情况下所享权利予以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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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书中应准确使用“执行”一词张庆丰在民事判决文书中常出现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日内“执行”的词句。笔者认为“执行”一词在此使用不妥。理由(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元,这是被告向原告应该履行的一种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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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现有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在判决或调解的具体内容之后写有“以上各项,自本判决(调解)书生效后××日内执行完毕”,或“以上各项,自本判决(调解)书送达后××日内执行完毕”。我认为应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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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法制报》常有“……×××:你妻(或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按缺席判决……”这样的公告,看来是为了告知被告要在三个月内去应诉,逾期不去应诉,就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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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若干学说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特权性主张.[1]优先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先权指一切在受偿顺序上排列在前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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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海商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围绕海事优先权这个长期以来困扰着人们的问题,在法学界和航运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其译名问题,有人主张译为船舶优先请求权,也有人主张译为海事优先请求权抑或海事优先权;二是关于其法律性质问题,对此,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说它是一种担保物权,有人说是债权,也有人说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特权。笔者认为,当前,至关重要的问题并非是名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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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六年多了,但还有的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把宣告“判决”说成宣告“合议结果”,我认为这是不严肃的。 这种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中有“宣告判决”,“当庭宣告判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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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的概念。我国学者认为,狭义的海事仅限于海上事故,如船舶碰撞、搁浅等航行事故;广义的海事是狭义的海事和海商之和,即除了海上事故之外,还包括由于海上事故或海难引起的海上救助关系、共同海损关系、海事侵权关系以及海上运输合约关系、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等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法律关系。美国学者则认为,广义的海事和狭义的海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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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The Father Thomas”案的启迪:英国法官困惑的解除“The Father Thomas”案〔1〕中涉及到“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的界定问题,面对在该案中如何解释船舶优先权的固有法律含义,英国法官显得格外束手无策。其主要原因在于,在现行英国海商法律(包括大量的单行法律)环境下,很难采用制定法的手法对其进行令人满意的解释,以至于一位英国法官发出这样的感叹:“给船舶优先权下一个定义远比认识它来得困难。”〔2〕当然,这位英国法官的感叹丝毫不能损害对该案的令人信服的解决。因为英国蕴藏着优良的判例法传统,法官借助英国的海事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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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拍卖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拍卖是指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的船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最高出价人,以备清偿船舶所有债务的一项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为确立我国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在总结多年来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船舶拍卖作出了一系列专门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船舶拍卖制度。但是从该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