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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性质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大陆法和英美法对这两种性质的违约金的规定和运用各有不同,我国立法沿袭原苏联民法观点,对违约金的规定也有其独特之处。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观点对比违约金在两大法系的现实规定和运用效果,并分析我国违约金性质的现状和发展,以期在确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违约金制度,完善我国合同制度的课题中,提出一些看法。一、区分违约全性质的实践意义惩罚性违约金,依其字面意思,可称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指由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由违约人支付一笔金钱,对其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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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作为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一种重要违约责任形式,对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促进商品交易有着重要的作用。违约金责任成立的条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违约金约定的有效性和违约行为的存在是其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但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定的情况下,以及违约金的性质为惩罚性的情况下,承担违约金责任还需要有违约方的主观过错要件。我国违约金的归责原则,应当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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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条款本质上是以过错违约为停止条件的无偿转让合同,目前所适用的酌减规则以违约所致损失为酌减基准并不合理;其适用不但导致《合同法》内部矛盾,并会鼓励不诚信行为;酌减权来源的正当性值得商榷,酌减规则的学理依据亦可质疑。效力否定路径以我国所不具有的独特违约救济理念为前提,并有其特定司法制度史背景,不宜为我所用。效力肯定路径契合惩罚性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本质,能克服酌减规则的诸多不足,具有可行性。未来应以过错违约为惩罚性违约金条款的停止条件,赋予支付义务人以撤销权,但在支付义务人主动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和公证程序慎重作出以及在纠纷解决程序中郑重确认等情形下限制撤销权的行使;当前可以通过严格效力审查、减少酌减权运用、提高酌减基准等司法活动克服酌减规则的适用带来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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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所在的服装进出口公司与某县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并规定了违约金比例。服装厂因欠电费被供电局停电一周,因此未能按约定期限交付服装,造成我公司无货向外商提供而遭违约罚款,损失较大。为此,我方要求对方按约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可服装厂却说,不能履行合同是第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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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条款。文章通过论述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系,指出劳动合同有其自身特殊性,原则上不宜约定违约金条款。对违约金条款的设立,劳动立法应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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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现我国从传统社会转变为现代社会的过程中,社会诚信建设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违约行为、不诚信行为逐步增多,给诚信社会建设带来严峻挑战。违约金制度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法律路径,针对当前违约金制度中的缺陷和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违约金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法对社会的调节功能,更好地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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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将高校教师聘用合同定性为劳动合同,高校教师聘用合同违约金自然成为劳动合同违约金的一种,但鉴于高校教师的综合素质高于普通劳动者且高等学校的办学不以盈利为目的等实际情况,立法机关应将该违约金定性为总额限制型惩罚性违约金,规定教师仅在违反服务期约定时才应赔偿,且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校方为教师支付或报销的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及教师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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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4月2日,谭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陆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2年7月1日前还款,未约定利息。双方另约定,借款期限届满,谭某如未能及时还款,视为违约,每逾期还款一天,支付不低于总借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因谭某逾期300天未归还借款,陆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法官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谭某向陆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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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4)
当前拖欠物业费案件中,司法判例对于"滞纳金"本质和性质的认定仍未明晰、统一。物业费"滞纳金"本质上系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司法实践对"滞纳金"的违约金性质或者说类型却闪烁其词。延伸到其他合同领域,惩罚性违约金这一提法也极少出现在生效判决中,这或许缘于现行制定法上并无惩罚性违约金这一概念。但是,惩罚性违约金作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名。从其内涵出发,惩罚性违约金的界定可以通过"四步走"来进行甄别。违约金性质的二元区分应当成为违约金制度的立法出发点,同时也应当是违约金司法干预机制的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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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骁 《新疆人大(汉文)》2005,(8)
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份收购打瓜籽6000公斤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公斤价格为3元,总价款18000元,交货时间为2000年11月。合同第7条规定“原告向被告预付定金3000元,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则按货款的20%承担违约金3600元。”合同订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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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在签订租赁出租车合同中,就乙方违约作出“支付违约金1万元、押金4万元不退,每日支付滞纳金200元”等3种违约惩罚方式的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如果将这3种违约惩罚方式同时加罚于乙方,则赔偿额过分高于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对乙方明显不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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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2009年9月开始工作的,当时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合同,但后来越发感觉自己不是很喜欢这份工作,且考虑着继续学习深造。于是,我参加了今年的研究生入学考试,考上了理想的学校。可现在我很担忧,如果辞职的话,是否需要向公司交纳违约金?读者曹文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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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昀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2):27-32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经济合同法》时代和《合同法》时代的违约金制度,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的性质也随着《经济合同法》时代到《合同法》时代的变迁而发生演变。《经济合同法》时代依托的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以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这一时代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结合,以惩罚性为主,以补偿性为辅的性质;《合同法》时代依托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这一时代的违约金的性质相较于《经济合同法》时代已经发生了演变,它的性质演变成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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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保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90-92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忽略了服务期约定的效力问题,而运用违约金条款维护服务期制度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对服务期条款的效力判断应立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衡量,通过对服务期约定的前提、内容等综合考察得出结论。服务期的约定不能限制劳动者的职业自由,如劳动者违约,承担的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