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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何能转化为抢劫罪出发,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中盗窃、诈骗、抢夺罪所包括的范围及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否必须构成犯罪既遂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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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应做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必备前提 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未构成上述各罪名而行为人又当场实施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后续行为的,怎么处理呢?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第269条操作,则不构成转化刑抢劫罪。因为衡量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一条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该行为是否具备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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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的问题,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结论相反的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中的"罪",从实质合理的角度看,不应局限于刑法上的"犯罪",应当将其解释为"罪行"。但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使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行",基于该类主体实施转化型抢劫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也不宜承认其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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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条文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一)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争论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理论界通常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要适用该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先犯盗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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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实例分析——兼论类行为的犯罪转化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其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犯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的事例很少发生,而因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并且处于未遂状态时的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的事例和引发的争论更为少见.本文借助一个极有争议的案例,具体深入地讨论因实施合同诈骗能否发生转化的刑法理论根据和实践应对措施,并就类似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类行为能否转化、在怎样的情形下才能发生转化的问题附带作一理论上的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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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规定行为通常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行为。据此,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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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此规定立法的理由是抢夺他人财物本属抢夺罪,但行为人实施抢夺时携带了凶器,对他人构成人身威胁,因而又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特征,故转化为抢劫罪,所以应按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此规定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应予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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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从这一规定可看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必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行为(即暴力、暴力威胁)必须是“当场”实施的,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对前行为盗窃不够罪,但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情节严重”如何理解,法律规定中的“当场”如何认定等,普遍存在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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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条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刑法把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规定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有必要予以修改 ,但在未修改前 ,只能理解为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转化型抢劫罪 ,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方能以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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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刑法》第269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或称事后抢劫、准抢劫罪的规定,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进而以抢劫罪论处这在理论上还存在一些争议,因此有必要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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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探析康健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此条款规定的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犯罪行为开始并不具备抢劫罪特征,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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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本文拟就盗窃转化抢劫犯罪中涉及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 关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问题 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作了扩充解释,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极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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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定罪,但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抢劫罪,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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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设立惯窃罪的质疑傅树朝惯窃是指盗窃已成习性,并以盗窃所得为其挥霍或者生活的主要来源的犯罪行为。惯窃具有盗窃恶习深,连续作案时间长,盗窃次数多,盗窃数额较大等特点。我国刑法第152条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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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数额较大”的规定,在理解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数额较大”,只是判刑的标准。我们不同意这个观点。我们认为,“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要件之一,同时,也是判刑的标准,这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但首先,它是定罪的要件,如果数额不是较大,就不能构成这三种罪,也就谈不上判刑的问题。数额的大小,是衡量侵犯财产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尺度,它反映了财产罪的特点,对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有力地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分子有着重要意义。有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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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有关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仍存在较多的理论分歧。本文试以真实案例为出发点,探讨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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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两抢一盗"案件中在"户"和"入户抢劫"的认定,携带凶器抢夺、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行为的理解,盗窃未遂的确定、盗窃数额的计算,赃证物品的价格鉴定及这类犯罪的罚金刑适用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等方面各界争议较大。打击与预防"两抢一盗"案件,应当从立法政策、司法政策、执行政策、社会政策四个方面进行刑事政策完善。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在具备《刑法》第269条规定的其他主客观条件下,能够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