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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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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检院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工作方案中,对主诉制的目标、原则、组织形式、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办法、职责、考核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主诉制改革有着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本文试就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检察官的职权设置问题谈谈一管之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主诉制中检察官职责设置的现状及弊端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工作方案中对主诉检察官的职责规定得很明确,对保  相似文献   

2.
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至今已有十多年,如今这个制度正面临着成长的烦恼——遭遇人才流失难题,究竟是否还要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笔者试从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意义、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途径进行分析,以期有利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相似文献   

3.
洪琳 《经济与法》2001,(1):17-19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六大改革中,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占据了其中一项。在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4.
编者按:已于1999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高检院推出的六大改革措施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在时代的呼唤下应运而生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其对现行体制的猛烈撞击而成为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作为实践的产物,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这一新生事物的生命力不仅依赖于它强烈的实践必要性,同时还必须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充分的法理合理性。对此,既需要检察实务部门在实践中探求,更需要理论工作者的科学论证。那么,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到底具不具有法理合理性?其法律依据何在?实施主诉检察官办…  相似文献   

5.
1993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全国检察机关首创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受到高检院的肯定.1999年高检院制定<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把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6.
随着全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简称主诉制)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其改革所带来的显著成绩,已被司法界及检察实践部门所普遍认同。但基层检察院作为这项改革工作的积极倡导者和探索者,更应清醒地看到在主诉检察官权力扩大后,由于有关配套管理制约机制尚不健全,以及对主诉检察官考核、监督工作滞后,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一种因“怕错不怕漏”而导致放纵犯罪的现象。为确保主诉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解决“怕错不怕漏”现象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7.
刘鑫 《法制与社会》2014,(34):48-49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重大部署。其中作为改革重点之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更是备受瞩目,应该如何突出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建立和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检察官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全国试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经过十六年的实践创新,为我们探索建立完善的检察官责任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笔者从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取得的成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完善途径进行阐述,以期进一步推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相似文献   

8.
根据高检院开展检察改革的统一部署,自1999年下半年起,我们在全市各级院普遍开展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我们感到,在完成对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和放权等工作,使其能够按有关规定据权办案后,必须及时建立符合诉讼规律和公诉活动特点的监督保障机制。因此,我们从2000年初起,决定建立全市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督导化管理机制,并在市院起诉处成立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督导科。所谓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督导,是指市院授权市院起诉处对全市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指导、监督和保…  相似文献   

9.
朱爱民 《内蒙古检察》2004,(1):42-42,37
主诉检察官,是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一名检察官为主,按规定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  相似文献   

10.
干戈  忻佩燕 《中国司法》2006,12(8):100-103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是指在检察长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内实施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及法律监督等职责的办案责任制。这项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5年,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率先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两年后南阳市和驻马店市等人民检察院也开始进行了探索。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建立在审控分离机制下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又称“海淀模式”。199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通过,提出了“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自今年4月高检院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地进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单位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都以改革的精神贯彻落实高检院的要求,进行了大胆且富有成效的实践。据记者了解,截至今年七月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都开展了试点工作,有181个分、市院和988个基层院试行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分别占全国分、市院和基层院总数的49%和31%。各试点单位都对这项改革倾注了极大的热情,他们积极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地通过实践一致认为,主诉检察官制改革的意义重大,这一新的办…  相似文献   

12.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改革的切入口,是实行检察官制的一种过渡形式,其意义在于局部修正了以行政管理方式行使检察权,责任和权力分离的弊端。  相似文献   

13.
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高检院确定的六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当许多检察官被任命为主诉检察官时,几乎都在其名后括号注明相当于XX行政级别,并将此称之为主诉检察官的“政治待遇”。给人的感觉是:主诉检察官的任命及其职权仍然在以行政职级分  相似文献   

14.
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1999年起,最高检在全国推行起"主诉检察官"制度,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运行规范,各地具体实践不尽相同,又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力制约和职务保障机制,造成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作用有限,且队伍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主任检察官"制度应运而生,并频频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现行改革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本文将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组织体系的构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职务保障等方面做一综合思考,以期把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脉搏。  相似文献   

15.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近年来检察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明确权、责、利,建立激励竞争机制,有利于调动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检察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践中,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需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本文试就基层检察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出现的问题,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16.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今年司法体制改革重点,是检察权独立行使一项突破性改革措施,从制度上保证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处于探索尝试阶段,需要以继承移植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不论我国曾推行过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还是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域外经验,都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设计和推行具有参考指导价值。  相似文献   

17.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一种集责、权、利于一身的办案机制。那么,对责、权、利如何加以界定,关系到这项改革是实质上的,还是形式上的关键。从目前试点的情况看,主要反映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权力不明晰;二是责任未划清;三是利益跟不上;四是素质不适应。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行中,把握住以下五个方面,即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一二三四五理论”。 看准一个趋势。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今后一段时间内改革的一大重点,其将引发对现有办案制度、人事制度、管理制度的系列冲击,并且最终将带动这些制度的变革。从目前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些启示: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职责,落实了办案责任制,调动了干  相似文献   

18.
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1999年起,最高检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运行规范,各地具体实践不尽相同,又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力制约和职务保障机制,造成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作用有限,且队伍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主任检察官”制度应运而生,并频频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现行改革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文章将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组织体系的构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职务保障等方面做一综合思考,以期把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脉搏。  相似文献   

19.
潘杰 《犯罪研究》2003,(6):53-55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下简称主诉制)是指主诉检察官(以下简称主诉官)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查起诉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办案制度,是高检院1999年11月推出的六大改革举措之一。三年多以来的实践证明,主诉制改革既带来了积极的效应,也提供了深化的空间。简而言之,它产生了三大效益:一是有效地精减了办案环节,压缩了指令层级;二是明确了主诉官的办案责任,检察官办案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得到了增强;三是公诉人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初步实现了公诉活动的专业化。但是,随着主诉制全面推进,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操作上的问题需要规范,以有利于主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   

20.
在改革、发展的潮流中,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正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大范围试点,这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更是坎坷发展了半个世纪的新中国检察制度改旧立新的历史性创举。大量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表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一项充满生机的检察改革,具有完善检察体制的强大生命力。纵观世界各国,凡法制较完善者,无一不遵从司法规律设立其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正是根据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规律和检察起诉业务的司法属性来设计的,它符合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所具有的以亲历性等为特征的司法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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