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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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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宪法法院负责宪法监督工作是一种最切合实际的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方案。除在中央设立宪法法院外,可在地方设立巡回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为保证宪法法院有效行使其宪法监督职能,必须赋予其事前审查权、宪法解释权等职权。宪法监督程序须由相应的主体提起。  相似文献   

2.
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但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宪法法院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应当设立宪法法院,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审查程序、审查效力等制度.  相似文献   

3.
作为奥匈帝国(奥地利帝国)分裂后成立的国家,奥地利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在宪法审查方面很大程度上有着相同的历史渊源,并且较早设立了宪法法院。两国宪法法院的设立都是以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因而两国的宪法法院可谓同源同宗,但在组织和职能等方面却大相径庭。哪一个宪法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是有争议的。根据不同的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对奥地利宪法法院和捷克斯洛伐克宪法法院进行历史的、多方面的考察,或许答案会更为明确。  相似文献   

4.
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在介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设立的理论和宪法依据后,列举了该机构的受案范围,同时通过最新的数据统计和两个案例分析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现实运行状态,最后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的状况,在综合两国差异性与共同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宪法制度改革的四点启示。  相似文献   

5.
论宪法法院审查制的成因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宪法法院审查制的现状及基本特色在宪法中最早明确规定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是1920年的奥地利共和国。此后,这类违宪审查体制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迅速发展起来。除原来的一批欧洲国家如联邦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土耳其等比较早地实行这类体制外,原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在苏联解体而独立后,其中的一些国家也设立了宪法法院。东欧和南欧原来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为配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权,同时也基于地域和理念的因素,曾经设立了宪法法院,实行不完全的宪法法院审查制,如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这些国家在剧变后更建立了完全的宪法法院审查制。身处亚洲的韩国,由于在法律理念上更接近于德国,于1988年成立了宪法法院,实行与德国相类似的宪法法院审查制。目前世界上实行这类体制的国家为40余个。该体制以德国为代表,故被称之为"德国型",同时因其具有现代理念,又被称为"现代型"、"宪法秩序保障型"。  相似文献   

6.
<正> 宪法法院是南斯拉夫为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而设立的一个独立的、特殊的司法机关,对于健全和完善南斯拉夫的法制起看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类型国家中,南斯拉夫设立宪法法院负责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是一个创造。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从一九六三年起,在联邦、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就设立了两级宪法法院。修改后制定的一九七四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法院的地位和作用,而各共和国和自治省根据新宪法而制定的本共和国和自治省宪法,也作了同样的明确规定。现在南斯拉夫共有九个  相似文献   

7.
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实现宪政之路的重要方面,本文立足于世界三种主要违宪审查制度,代议机关模式、司法机关模式、专门机关模式,对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形成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文的结尾部分,分析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对照三种主要违宪审查模式,认为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我国应该在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特设之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由于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建议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和宪法诉讼制度,并在时机成熟时建立宪法法院。  相似文献   

9.
欧洲现行立法宪政审查之模式,其特点为将宪政审查权归于一特设之宪法法院,该模式起源于1920年奥地利联邦宪法。虑及此部宪法以相当激进之方式确立了议会制政府架构,宪法法院制度之设立,更可谓惊天一笔。依作者所见,宪法法院设立之缘由有二。联邦制度即是其关键因素。1920年奥地利联邦宪法制宪先贤们,将宪法法院设想为联邦立法与邦(La¨nder)立法之裁决者。在此,就意味着它改变了联邦法律优先于邦法律这一原则。此在宪法最初草稿中亦有迹可循,即立法所涉之合宪性问题的协议只能由联邦政府(针对邦立法)提起或邦政府(针对联邦立法)提起。然而,从设立之初,宪法法院就能依职权审查(ex officio)一项议会法令之合宪性,前提是宪法法院在另一诉讼程序必须适用该项法令。宪法法院所享有之此项权力使宪政审查得以长足发展。宪法法院在其具体实践中逐渐将自身定位于宪法之守护者,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利之守护者。作者并考察了盛行于十九世纪末及二十世纪初之国家与法律诸概念发展史。这些概念蕴涵了对宪政审查的特别限制。基于对宪法功能之相异理解,宪法法院冲破上述藩篱,效仿欧洲人权法院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并间接追随美国最高法院。  相似文献   

10.
成盛昌 《行政与法》2003,2(6):55-57
在评析违宪审查三种典型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对当代中国分别适用三种不同模式的利弊分析,认为未来的中国应设立宪法法院之类的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使我国宪法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11.
南非宪法法院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违宪审查判例受到宪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这种做法具有制度创新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效应。我们可以借鉴南非宪法法院相关判例,建立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宪法救济的中国路径。在人民法院系统中设立宪法法庭,在人民代表大会系统中设立宪法委员会,并且在人民法院和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建立特定的衔接机制,通过这些措施有助于实现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宪法救济。  相似文献   

12.
张毓富 《法制与社会》2014,(12):115-116
中国应当设立宪法法院,设想在北京、西安和南昌分别设立中国第一、第二和第三宪法法院,以违宪审查、解释法律及宪法司法化为其基本职权。广义的宪法司法化包括违宪审查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适用包括宪法的直接援用和宪法的间接性援引。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应为直接援用;通过法官运用审判智慧进行合宪性解释,从宪法角度考量具体案件,从而实现宪法的间接性援引。  相似文献   

13.
论法院对基本权利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立斌 《法学家》2012,(2):32-42,176,177
为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保护,是现代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普通法院在基本权利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德国虽然设立了宪法法院,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职责仍主要由其他法院承担。在没有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通过普通法院更是为基本权利提供司法保护的唯一途径。我国法院应当通过三种方式为基本权利提供司法保护:如果法律有保护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法院应当直接适用法律;如果法律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只作了抽象规定,法院应当对有关抽象立法进行合宪解释之后予以适用;如果法律没有作出保护基本权利的任何规定,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  相似文献   

14.
宪法法院审查制具有鲜明较为稳定的成熟的特点,剖析触动和促成宪法法院建立的动因,探寻宪法法院赖以扎根和成长的条件,这对于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及违宪审查制度的最终建立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杨良厚  周丽 《河北法学》2002,20(Z1):11-14
我国现行立法机关监督宪法之实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模式,同时也难以保证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简析学术界通说的三种主要违宪审查模式,并简介俄罗斯、韩国、美国现行的违宪审查模式,结合中国的国情与政体现实,阐述违宪审查设立的必要性,拟提出重构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即宪法法院与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16.
宪法法院制度作为当今世界主流的宪法审查模式之一,突破了西方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模式,这使得宪法法院的宪法地位问题备受关注。宪法法院的宪法地位不仅体现在相关国家宪法关于宪法法院与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静态文本规定,更重要的是,还体现在宪法法院通过宪法审查实践,逐步确立起四者间的动态宪政关系。本文通过厘清宪法法院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以期界定韩国宪法法院的宪法地位。  相似文献   

17.
<正> 波兰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波兰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继南斯拉夫之后,社会主义国家设立专门违宪审查制度的又一尝试。研究和探讨这一事物,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宪法保障制度,有较为直接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一) 波兰对违宪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度。在现行的波兰宪法中并无宪法法院的规定。1982年3月,波兰第八届议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宪法的法令,决定成立国务法院  相似文献   

18.
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诸种管辖权中,具体法律法规审查权是与抽象审查权并行的重要一翼。本文阐述了宪法法院与其他法院的具体审查权的区别、联邦宪法法院具体审查权的范围;论述了向联邦宪法法院移送具体法律审查案的必备要件、移送程序、审查程序;分析了联邦宪法法院对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能否成为德国国内法和对联邦基本法制定前的法律法规的地位的审查权等  相似文献   

19.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抽象审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国家宪法法院制度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诸种管辖权中,抽象法律法规审查权和具体法律法规审查权更为完善和具体。本文阐述了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论述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法律法规进行抽象违宪审查的内容、条件、标的和标准、原则和程序;分析了对抽象审查案件的裁判的效力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奥地利联邦宪法法院并未对“全面修改联邦宪法”的概念作出精确界定。自1920年以来,宪法解释者对这一概念的阐述已使其内容得到了很大的“丰富”并发生了巨大变化。近年来,在奥地利宪法法院的裁决中,关于对宪法可能进行全面修改的看法也越来越多。本文回顾了修宪学说的发展和在宪法法院的新近裁决中所体现出来的宪法制定者对宪法法院裁决的反应,划定了制定宪法与宪法法院的界线,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阐明了宪法法院审查法律的管辖权,并指出了这种权力在联邦宪法制定者的最终裁决权中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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