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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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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场退出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我国尚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专门法律 ,现有法律的规定较为原则 ,且落后于市场退出实践的需要。因此 ,作者提出构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监管法律体系的具体建议 :包括制定《金融机构接管条例》、《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机构并购条例》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2.
构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法律体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市场退出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我国尚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专门法律,现有法律的规定较为原则,且落后于市场退出实践的需要.因此,作者提出构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监管法律体系的具体建议包括制定<金融机构接管条例>、<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机构并购条例>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3.
黎四奇 《河北法学》2005,23(1):20-23
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一国金融法律制度构建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具体的处置措施上,其不仅包括硬性的市场退出机制,相反更包括相应的援助体系。我国现在正处于一个金融法律制度的整合及与国际对接时期,所以对我国相关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进行一个公正与客观的梳理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姜虹  张云 《经济与法》2003,(11):26-27
2003年3月10日.全国十大外汇窗口-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信)终结四年之久的破产诉讼程序而正式宣告退出金融市场.开创了我国以市场经济规律操作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先河。同时广信破产一案也充分暴露了金融机构的破产操作存在诸多法律障碍。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更多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将会选择破产的退出方式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完全。可见。深入研究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5.
商业银行因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出现清偿力不足及至破产退出市场,乃市场规制经济行为之必然结果。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关于银行破产的立法、实践及民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均处缺失状态。本文拟就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的救济、破产财产的分配等法律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和破产法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6.
民间金融机构长期游离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潜藏着区域性金融风险。现行中央垂直金融监管架构下,地方金融管理薄弱且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必须加强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确立地方金融管理的法律目标及职权边界,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制度、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民间融资监测制度、地方金融管理政府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康锐 《河北法学》2005,23(6):37-39
并购是当前解决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难题的最为实际有效的办法。然而好的制度设计才能使金融机构的并购真正富有成效,金融机构并购的相关立法必须体现谁受益谁承担成本的原则,只有真正减少行政干预,让金融机构立足市场,引入民营金融机构参与竞争,并尽早出台针对金融机构切实可行的并购实施细则,金融领域的市场退出机制方能得以建立。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尚未认可公司市场退出的多项改革,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对瑕疵经营公司缺乏包容度,仅设置了局限于法庭外退出机制的单一性规定,需要进行体系性再造。公司市场退出的丰富实践与我国《公司法》的有限规定形成对比,强化公司市场退出立法,整合与更新既有法律制度安排,能够维系债权人利益的整体保护水平。重申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私法底色,明确公司登记是对商事主体资格确认的本意,是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改革的关键。登记机关应尊重清算时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自治权,由“前端严审”转向“后端惩治”,以信用机制约束滞留市场的公司,发挥商事资质确认的功能。我国《公司法》应当成为法庭外与法庭内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母法”。简易注销制度应扩大调整对象,强制退出制度不应成为依职权注销制度,可在适用前提、期间和结果方面完善休眠制度。  相似文献   

9.
完善我国私营企业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艳琴 《法学杂志》2006,27(3):86-88
非破产清算制度作为企业非破产退出市场之前的重要制度对私营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任何企业在非破产退出市场之前必须通过清算,也只有通过清算,企业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我国目前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存在若干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私营企业顺畅地退出市场,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私营企业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银行危机处理与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寻求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及处理金融危机的措施应是金融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重要内容。本文着重从银行业出发,通过对世界各国立法与实践的实证分析,提出我国架构金融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机制的设想,以期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立法与监管变得愈加重要。在不断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微观合规监管、竞争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同时,需要逐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这需要在法律上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纳入以及如何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这一问题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以及法律制度创新等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难点,亟需从理论上开展深入研究。目前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全面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还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基础,通过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符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特征的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制度的框架,实现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全覆盖,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市场法律治理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当前金融法治建设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2.
吴秋萍 《行政与法》2013,(12):124-128,F0003
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的前提与基础,而金融消费的专业性及复杂性,使得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状态强于普通消费者.在我国,权利初始配置不合理、运行保障缺位等制度缺陷,导致金融机构侵权损害成本社会化.后金融危机时代,一个理想的出路应是倚重金融法治与金融监管,构筑有效的法律激励机制,以降低侵权损害成本.  相似文献   

13.
张莉莉  高萌 《行政与法》2014,(11):35-39
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地方金融管理重复与真空并存、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权责不对等、职能定位与市场定位有偏差等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可以借鉴温州政府的《温州民间金融管理条例》,通过确立监管理念、监管主体以及具体制度的构架等建立起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以促进地方金融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14.
郭德香 《河北法学》2012,(10):117-124
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但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村金融合作制的基本原则认识不清,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定位模糊,导致农村信用社及有关组织严重异化甚至背离了其本质属性。从法律视角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及省级农信联社进行探讨,对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农村金融立法进行展望,这对促进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涂永前 《法律科学》2010,28(3):160-168
为应对金融危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预防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奥巴马政府酝酿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其改革方案的核心就是设立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于金融监管法律存在诸多缺陷、金融消费者权利保障不到位以及没有构建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来说,美国2009年《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及存在系统性风险金融产品及服务监管方面是一个可以借鉴的“他山之石”。  相似文献   

16.
在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下,我国目前采取分业经营体制的银行业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变已是大势所趋。鉴于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着金融机构产权不明、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各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及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应通过改革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及建立金融机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来确保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何国强  罗熙 《政法学刊》2009,26(1):39-42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创新风险则是伴随金融创新过程的产物。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其切入点和归宿都在于金融法律监管,而金融法律监管理念的更新是建立科学、完善法律监管机制的基础。从金融创新历史和金融法律监管理念演变出发,通过对其变更脉络的梳理,结合当前国内外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可以得出,在金融创新风险的法律监管理念上,我们应当始终秉持以金融安全优先,充分创新与有效监管相结合的理念。  相似文献   

18.
商业银行并购行为具有多重法律性质,对其进行调整的法律体系应当体现意思自治、效率、反垄断等基本原则。我国现有商业银行并购法律未能严格遵循以上原则且缺乏系统性。有必要在准确把握银行并购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制定《商业银行并购条例》,完善银行并购民事合同制度、申报审批以及反垄断制度等,从而有效地维护我国银行业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市场发展。  相似文献   

19.
袁达松 《法学研究》2013,(2):190-208
作为金融市场的一类特殊参与主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具有负外部性,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与巨大政府救助成本。在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体制之下,SIFIs的负外部性得不到充分处置,由此导致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的稳定受到严重威胁,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传统金融监管法制的重大缺陷。在后危机时代,国际社会正在力图构建新型法制,对SIFIs实施专门监管,以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和危机。新型监管法制的构建围绕SIFIs的合理识别、强化监管以及有效处置这三个方面展开。我国应积极参与SIFIs监管的国际法制构建工作,同时积极构建与我国金融业现实情况相符的对SIFIs监管的国内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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