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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论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理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风险。金融监管活动向金融法律监管过渡符合金融监管工作的内部规律,也是"依法治国"方略下的正确选择。而以法律监管作为金融创新规制的主要手段是这一趋势的体现。在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理念上,我们应当秉持以金融安全优先,充分创新与有效监管结合的理念。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立法与监管变得愈加重要。在不断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微观合规监管、竞争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同时,需要逐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这需要在法律上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纳入以及如何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这一问题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以及法律制度创新等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难点,亟需从理论上开展深入研究。目前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全面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还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基础,通过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符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特征的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制度的框架,实现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全覆盖,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市场法律治理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当前金融法治建设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3.
杨路 《中国审判》2013,(2):62-65
正金融市场发展的核心在于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收益与风险并存,就我国尚未完全开放和创新不足的金融服务领域而言,创新发展与稳健规范同等重要。在金融法治环境建设中,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各类金融交易行为,更需要公正、高效、专业、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来保障各项具体金融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妥善解决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当前金融纠纷案件日益呈现出国际  相似文献   

4.
金融市场本身就伴随着风险,不能因风险的存在就放弃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但目前在自贸区金融改革的背景下,更重要的是前瞻性地考虑到其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尽早确立并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架构。在充分分析我国金融改革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借鉴风险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市场对系统性风险的应对举措,用制度创新方式明确我国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中的定位。在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中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强化中央银行与各专业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进一步加强央行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中央银行与各国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合作。  相似文献   

5.
美国次级贷款危机为金融创新领域法律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功能研究提供了实证材料,金融创新领域法律制度没能有效发挥风险防范和控股功能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法律责任制度安排不合理。完善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应包括:重回适度监管的立场,引入风险、收益与责任对称的理念,建立行为—风险—责任的模式,建立金融创新产品加重责任制度,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6.
金融创新是金融深化的突破口,对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运行机制、运行方式和运行效率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给金融法律监管带来了挑战。金融法律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金融创新既有促进作用,也有抑制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在互动过程中,共同促进金融业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的关系,指出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中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吴卫军 《法学》2012,(5):153-157
一、金融检察介入金融监管的原因和作用(一)金融监管存在"真空"需建立多层次的法律监管体系予以完善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却天生具有规避监管的属性。由此,金融监管始终落后于金融创新,形成一个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循环。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上金融创新不断产生兼有银行、证券、保险属性的金融"混血"产品,导致了明显的监管竞争和监管缝隙。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存在着规模巨大的非正规金融(又称地下金融)行为,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在我国对金融业实行市场准人的现状下,虽然针对非正规金融行为中常见的非法集资成立了部  相似文献   

8.
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风险及其监管的国际比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核心成果,金融衍生交易比其他商业交易活动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风险包括品种风险、对手风险、交易风险和处置风险。各国的经济文化背景、立法背景的不同,导致各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风险的表现各异,监管方法也有所区别。与美国主要对品种风险的进行监管的思路不同,英国侧重在对手风险的监管。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风险则主要通过国际机构的国际主协议来加以控制。  相似文献   

9.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是从传统金融市场中衍生而来的新兴市场,其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根源.20世纪70年代后,在规避市场风险,促进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同时,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几乎与金融衍生工具有着直接的联系.有鉴于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衍生工具经营机构都把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作为一项崭新的研究课题.研究各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并对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0.
我国金融理财产品市场上出现的种种法律纷争在事实上说明了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引入功能监管理念来重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此,在金融法律制度变革方面需要扩大对证券法律概念的界定,厘清公募与私募的法律界限以及重新理解信托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11.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煜宇 《现代法学》2014,36(5):61-69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显著的制度供给过剩。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会增加交易成本,不符合效率原则。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原因在于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不匹配、权力监管模式下监管机关的粗放型制度供给以及金融监管的行政化。改变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状况,应当引入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理念和问责机制,将金融监管由权力监管向市场化监管转变,并合理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13.
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法律定义,应充分挖掘概念与制度之间的理论逻辑,根据制度内容来推导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以及相关倾斜性保护制度的构建,是基于其与金融经营者之间"实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的理论预设。根据这一制度逻辑,顺应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和监管趋势,并考虑我国国情,我国金融消费者应该是指"已经、正在或正打算购买、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专业投资者除外"。  相似文献   

14.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应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逐步加深的背景下,金融风险对金融监管有制度性需求,而减低机制性金融风险关键在于以法治促进金融体制和金融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还存在法律规则的供给机制混乱、供给理念滞后、制定主体多元且规则质量差、效率不高等诸多缺陷。借鉴英美等金融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与教训,以及欧盟等区域性合作组织的成功实践,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倡导的金融监管理念,我们理应从金融监管法律的创制、具体处置措施的完善和金融监管立法的国际化三个层面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15.
涂永前 《法律科学》2010,28(3):160-168
为应对金融危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预防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奥巴马政府酝酿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其改革方案的核心就是设立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于金融监管法律存在诸多缺陷、金融消费者权利保障不到位以及没有构建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来说,美国2009年《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及存在系统性风险金融产品及服务监管方面是一个可以借鉴的“他山之石”。  相似文献   

16.
市场型金融创新凸显了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无论是选择性监管路径,还是规则扩张式监管路径,抑或是以监管沙箱为代表的实验式监管路径,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该冲突。以上三种路径,都是在“术”的层面上展开。为了超越以上三种路径,我国应在“道”的层面上进行理念与制度完善,即我国需要完善金融法治基础,建构金融法治哲学,制定《金融法典》或《金融法总则》,创新金融法的更新机制,创建市场型金融创新合法性裁定制度,完善市场型金融创新的法律责任,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市场型金融创新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相似文献   

17.
金融风险是影响金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当金融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并发生恶性连锁反应时就会爆发金融危机,因此,建立抵御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尤为重要,而金融刑法作为金融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在抵御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有必要从金融风险防范的角度审视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在抵御金融风险方面的诸多缺陷,从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功能出发,创新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充分发挥金融刑法在创新金融体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功能与作用。  相似文献   

18.
侯东德 《政法论丛》2020,(1):125-136
以智能理财为代表的金融创新行为值得鼓励,该行业对社会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使得各国政府都愈发重视。由于智能理财业务模式的创新,其区别于传统投资顾问的新特征也随之出现,这种变化必将给金融行业传统的风险规制带来新的课题:监管者如何区配新的风险规制路径?要让智能理财行业实现良性发展,首先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其所具有的金融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并明确其规制路径予,让监管主体有效发挥职能。具体来说,首先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风险提示机制,完善信用体系等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其次需要强化市场准入与牌照管理,健全合格投资者制度等准入门槛;最后还需要将穿透式监管、全过程监管、科技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贯穿其中。  相似文献   

19.
QDII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新问题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QD II业务的推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存在许多理论上的正效应,但是它也在客观上考验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目前,品种日益增多的QD II业务预期的正效应还没有得到完全的释放,不仅说明投资者对其信心的不足,而且从QD II的法律规则系来看,它也存在一些重大性的缺陷,如合格境内机构的认定、证券的合理界定、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及证券监管的国际协作等。实际上,QD II业务的境外运作说明,与之相配的有效法律制度之构建不仅仅是国内法视角的,而且更应是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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